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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原院长借传统节日、孩子结婚之机,收受3人礼品礼金3.4万元......

烟语法明 2023-07-23

“五一”、端午节假将至,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培土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驰而不息纠“四风”树新风,以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助力勤廉龙江建设,现将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略)塔河县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陆长平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使用公款支付招待费用等问题。

2013年至2022年,陆长平任塔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期间,借传统节日、孩子结婚之机,收受下属、私营企业主等3人礼品礼金折合人民币共计3.4万元;采取虚开发票方式套取公款24万余元,用于接待费用支出;违规配备使用两辆越野车,花费2万余元购买豪华坐垫套用于装饰。陆长平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1月,陆长平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略)上述通报的8起典型问题,反映出高压之下顶风违纪行为时有发生。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汲取教训,把自己摆进去,时刻绷紧纪律作风弦,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作斗争,远离“节日病”,廉洁过假期。


纠治“四风”一刻不能松、寸步不能让。全省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时刻保持推进作风建设的韧劲和执着,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由徙木立信到化风成俗。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纠治“四风”情况作为检验主题教育、教育整顿成效的重要标尺,看住节点、串点成线、久久为功,紧盯“关键少数”,坚决纠治“不吃公款吃老板”、快递送礼、公车私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节日多发问题,从严从重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防反弹回潮、防隐形变异、防疲劳厌战。要坚持风腐同查,着力发现和查处作风问题背后的利益交换、请托办事等腐败问题,坚决斩断由风及腐的勾连纽带。要坚持纠树并举、激浊扬清,开展时代新风宣传教育,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大力提倡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干干净净的政商关系,涵养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新风正气。(来源: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2023年2月11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日前,经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对塔河县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陆长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陆长平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公务接待,违规配备、装饰、使用公务用车;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群众纪律,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开发票套取公款,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陆长平身为政法系统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处心积虑欺瞒组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故意瞒报个人事项;为官不廉,执法犯法;工作上擅权妄为,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司法执法活动,破坏当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生活上腐化堕落,追求低级趣味,严重损害政法机关和干部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大兴安岭地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地委批准,决定给予陆长平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陆长平简历
陆长平,男,汉族,1962年4月生,内蒙古牙克石人,1983年9月参加工作,199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法学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
1983.09—1986.09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1986.09—1992.10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1985.09—1988.08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法律专业在职大专学习)
1992.10—1996.09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副科级)
1996.09—1997.12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
1997.12—1999.05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1999.05—2009.10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正科级)(其间:2001.09—2005.01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法学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2009.10—2011.11 大兴安岭地区检察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
2011.11—2012.06 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人民法院院长(副处级)
2012.06—2017.06 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17.06—2019.05 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四级高级法官
2019.05—2020.09 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三级高级法官,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员(正处级)
2020.09—2022.04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员
2022.04 退休
来源: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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