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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可确定系连带保证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一般保证

烟语法明 2023-07-23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司法观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该款的本意应当是,只有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不能认定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一般保证。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够根据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作出认定,那么就应该根据解释规则作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认定。也就是说,推定规则只有在难以确定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反之,如果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的,就不能简单地根据推定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相关案例
(2022)京民申68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案涉《差额补足协议》将金源公司履行债务的前提界定为债务人超越北京公司届期“未能”履行债务,存在明显的履行顺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一般保证的定义,故金源公司向风云公司提供的保证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
风云公司主张,从《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看,金源公司愿意按照回购协议中的约定向风云公司支付回购款,愿意“代丁方支付《回购协议》项下应付资金”就是金源公司加入到超越北京公司的回购款支付义务之中的意思,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但,该约定的前提依然是超越北京公司未能按照回购协议的规定履行回购价款支付义务,即超越北京公司不能履行回购义务时,金源公司才会代超越北京公司。且金源公司承担责任后,还有权行使追偿权。故上述约定亦符合一般保证合同的定义。
(2022)鲁民申2581号
赵海霞出具的还款承诺中的还款条件为“合同期满如不能返还本金加收益”,该条件包含两个内容即合同期满及主债务人不能还款,“不能”具有客观上公司确无能力偿还的含义,明确区分了还款顺序,故赵海霞承担的保证责任应属一般保证。赵海霞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虽然其在债务人偿还债务前主动承担了部分还款义务,但该行为不足以改变其承担的责任形式。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错误,在认定赵海霞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基于孟蕾未对主合同的当事人提起诉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驳回孟蕾的起诉时是正确的。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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