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结婚两年妻子不肯同房,丈夫酒后逼“尽义务”,构成强奸吗?法官总结了两种情况

烟语法明 2023-12-27

登记结婚后,妻子坚决不让丈夫碰自己。二人关系逐渐恶化,分居长达一年多。某次丈夫酒后施暴强迫妻子“尽了义务”。次日。妻子报警,丈夫被刑拘。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被告人孙建军(化名)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识,2008年9月,女方父亲为获得动拆迁利益,逼迫被害人金某某与被告人孙建军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被告人孙建军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
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某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被害人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
201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建军至被害人金某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某拉上出租车,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孙建军的暂住处,趁着酒劲,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
“两口子的事警察凭什么抓我?”
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金某某解救,同时将被告人孙建军抓获。民警在抓获被告人的时候,孙建军的表情十分惊讶,他问民警:是不是抓错人了?他根本没有做啥!当他听说是妻子报的案时,他很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夫妻之间的事,两口子的事,警察管得着吗?
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某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的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建军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建军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建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我国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丈夫在非正常或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中,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官总结两种情况,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1、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可以构成强奸罪。2、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婚内强奸的具体情形

目前关于婚内强奸的认定问题,实务中已有相对成熟的裁判规则可供参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性交是否构成强奸?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第20号案例:白俊峰强奸案。婚姻状况是确定是否构成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法律依据,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进行性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
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尚未生效,能否成立婚内强奸?
案例:(1998)青刑初字第36号,(判决后, 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本案已生效)
法院认为,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作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及认定其有罪社会效果不好的辩护意见,因其未能提供有关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主体的法律依据,且事实上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夫妻关系已处于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已判决离婚但未生效的非正常阶段,在此期间,被告人采用暴力侵犯了被害人的女性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其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可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
判决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行三年。
婚姻关系存续期,妻子已经起诉离婚能否成立婚内强奸?
案例:(2020)苏07刑申33号案:
法院认为:你在案发时与被害人虽系法定夫妻,但被害人已经与你分居,并起诉离婚,婚姻关系基本已名存实亡,你采用棍棒殴打、掐脖子、捆绑、胶带封嘴等暴力手段将被害人从家中非法拘禁于汽车内,并在此过程中强行与孔庆玲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定罪处罚。
已登记结婚,但仅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能否成立婚内强奸?
案例:(2011)浦刑初字第685号,(判决后, 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案已生效)
法院认为:双方在领取结婚证书后从未同居过,双方的财产也各归各所有。顾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也表明两人的夫妻关系实际上只是一种名义上的夫妻关系。被告人孙金亭也认识到其与顾某某的婚姻关系实质上已经消失,此时孙金亭与顾某某的婚姻已属非正常的婚姻关系,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是说顾某某已不再承诺履行夫妻间同居的义务。被告人孙金亭在这种特殊的非正常婚姻存续期内,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性权利,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构成强奸罪。
判决:一、孙金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在三年内接触、滋扰被害人及近亲属。
注:本文综合来自网络

  往期文章:身穿制服“我这身衣服就算执法”?这种说法不合法,后果很严重!


  往期文章:“清明加班怼领导”被通报系捏造,理想与现实有多远


  往期文章:律师孔乙己


  往期文章:专查别人屡获表彰最后自己却“进去”了:一中院纪检组副组长被查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