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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警执法过程中对其身体非要害部位进行推搡,不认为是犯罪

烟语法明 2023-12-27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袭警案)

乐检刑不诉〔2023〕35号
案由:袭警罪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男,1978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78********,**族,大学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住乐业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袭警罪,2023年2月3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2月1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释放,同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2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张某某发生矛盾,后张某某报警。乐业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后指令民警明某某、辅警黄某某和禤某某到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民警依法表明其身份,要求黄某某配合执法,但黄某某拒不配合,将民警明某某推到在地,在被制服过程中将民警手臂咬伤。经鉴定,民警明某某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明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袭警罪,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民警执法过程中对其身体非要害部位进行推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10日
2015年8月29日,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只有妨害公务罪中对袭警行为作了规定,其第五条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而并未将袭警行为单列成罪。
2020年1月,两高一部印发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完善对袭警行为责任的司法认定体系及量刑处罚标准,为依法惩治袭警行为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2020年12月26日,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出来,设立了袭警罪。与原来《刑法》的相关规定相比较,袭警罪主要有以下变化:
从行为方式上看,将袭警罪划分为一般“暴力袭击”与“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的特殊暴力袭击”两类;从法定刑上看,根据袭警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轻重程度,制定更为科学的定罪处刑标准,并将法定刑的上限由原来执行的三年有期徒刑调整至七年有期徒刑。

刑法条文并未对“暴力袭击”作出具体规定,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两高一部在2020年出台了《指导意见》,对具体的暴力袭击行为作出了列举性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暴力袭击的形式和范围。

一般暴力袭击应以构成轻微伤作为认定标准适用法律 
从袭警罪的立法目的来看,该罪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的行为只要造成法益侵害的结果既构成袭警罪。因此,本罪要求暴力袭警行为对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造成实质性的妨害。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国的一些地方公检法机关已经将暴力袭警行为的认定标准设定为构成轻微伤以上的危害后果。
首先,考量暴力袭警结果认定标准,应当充分结合袭警罪的立法目的。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袭警行为单列成罪,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构成要件,因此,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威胁”有着本质区别。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妨害公务罪的起刑标准低于袭警罪的起刑标准,且构成犯罪需造成可能妨害公务执行的行为。
其次,将造成轻微伤作为认定及适用法律的依据,符合袭警罪的立法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规定,所谓轻微伤是指:“指损伤程度明显轻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也不会遗留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相对于损伤程度更为严重的轻伤和重伤,轻微伤不至于造成人体器官功能的永久损伤。因此,轻微伤对人体造成损伤结果并不严重,这也是诸如像故意伤害等罪将构成轻伤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之一。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具有区别于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活动的特殊性,具有以下区别:首先,其具有武装性。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十条的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条的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人民警察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必然具备武装性,也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其次,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时常面对复杂环境和社会阴暗面。除日常警务勤务活动,人民警察还需对当事人因纠纷、个人矛盾、邻里矛盾等诸多矛盾进行处警,如遇当事人情绪不稳定或者其行为控制力显著下降时,加之现场环境多变复杂,较容易激发矛盾,进而出现袭击人民警察的情况。

第三,将轻微伤作为认定及适用法律的依据,也有利于区分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的界限。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的规定,袭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上述法律的规定并没有具体规定何为“情节轻微”,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准确进行认定及适用法律的情况,放纵罪犯或者扩大了法律处罚的范围都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如果将轻微伤作为认定和适用法律的标准则可解决上述问题。以轻微伤作为认定及适用法律的依据,不会使犯罪分子逃脱刑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并不意味着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成轻微伤,如妨害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则构成妨害公务罪。通过暴力袭击方式,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构成轻微伤以上伤害的,作为认定及适用法律的依据,不会造成犯罪分子逃脱罪责的情况。作者:周新  建瓯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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