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裁判文书阅核制度不是洪水猛兽,就怕领导不学无术或是夹带私货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最近,从上到下,各地法院官宣里,类似于“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某某法院以'阅核'制度为抓手,全力推动审判执行质效全面提升,从阅核主体、阅核范围、阅核流程、阅核监督等方面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院长、分管副院长要对分管领域范围内的“四类案件”全部“阅核”;庭长要对本庭室的案件全部阅核。”等,硬性规定领导要通过书面“阅核”方式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方式改革,不绝于眼。有律师撰文感慨,“院庭长批案制度又回来了!”

众所周知,最近一轮的司法改革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将大部分司法案件的裁判权、签发权赋予了办案法官。赋权的同时,规定要施行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改革初期,这个终身责任令不少司法官员担心了一阵,甚至有人掂量一下自己的业务能力,还畏惧追责而不入员额的。

可改革施行了五六年,除了抓了几个贪腐犯罪的,也没见有人因办案质量被真正追责,更别提“终身追责”了!最多就是改发案件多一些被扣点绩效奖金罢了,远没有完不成结案任务、达不到考核指标来得处罚严厉。于是乎,掌握了裁判权的法官们,只要能结案,大胆的判就是。

造成的结果是,详见本号《实践证明,法官独立裁判看上去很美,但却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一文,再不行,可以看看本号有具体案例的《与山东高院的蔚波法官探讨,究竟什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文。尽管有二审法院也要考核二审改发率的加持,用知乎上一位业内人士的话说,“案件质量在下降”。
于是乎,从有地方开始试点,但全国推行开来的,又提出了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前质量把关、签字放行的“阅核”制度。

抛开了那些纯理论而经实践检验至少目前不切实际的司法独立、裁判独立理论,公理公道的讲,院庭长审批制也好、阅核制也好,大多数情况下,是有利于把控案件质量、提高裁判标准统一的。

正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审理案件也不例外。有一个非亲历本案的人,如果可以全案查看所有资料、审视裁判意见的话,无异于多了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把控案件质量,况且还是有丰富司法经验的人,最起码的作用也是多了一道错别字的审核吧!

可是,就怕负责把关的院庭长,把质量把关的责任当成了鸡肋,只看到了掌控裁判结果的权力,而且是个人可以牟利的机会;就怕有的司法掮客谙熟了其中的门道,找到了可以绕开承办法官而一步到位操控案件结果的捷径,直接拉拢腐蚀院领导。

例如,有这样一位分管民事口的审委会专员,之前当了几年法庭庭长,又做了七八年的立案庭庭长,别说自己从来没有办过的案件类型,就是普通的民事案件早就远离办案十几年了。可按照裁判文书审批制的规定,院里民事口几个庭每年几百份判决都得需要他的签字,没有其签字就没法盖章。
说实话,厚厚的一本卷宗,认真看完就需要一天时间,几百个案子看下来,还有时间干别的吗?更别说劳动争议、建筑工程、产品质量这样的他根本没有接触过的案件了。有时他也很实在,看着判决书,就对承办法官说到,这类案件我可真不懂,你可别糊弄我啊。看得出,他签字的手都是颤抖的。
通常情况下,所谓的签字,对于关系融洽的法官而言,不过仅是判决书的签发页上签个字罢了,连判决书的内容都不看;但对于关系不和的法官,签字就成了一道难关,少则放在那里三五天,多则几个月,期间甚至也没啥书面意见,只是让内勤拿回卷宗让庭里继续研究。
也有例外,记得有一个案子,有个年轻人离家出走,在当地一网吧里上网加吃住了两个月(好像是,记不太清了),全部是赊账。最后走的时候,网吧老板让他打了一张欠条。网吧老板后来拿着欠条起诉了,才发现欠条上居然大小写的金额写的不一致。被告不否认吃住欠款的事实,但辩解说欠条是老板比自己写的,只认可欠款1500元(好像是这个数)。
被告认可欠款的事实和理由,只是欠条上大小写不一致,承办法官就按照大写的几千拟定了判决意见,连带着卷宗送给了这位专委审核签发。没想到,送去了十几天,案子被退回了庭长那里,让再研究研究,据说口头意见是只让判1500元。
1500元,连上网费都不够,更别说之前大小写不一致判的都是按大写计算了。庭长对于这样的判决意见,也是直摇头,却又无可奈何。眼看案件已经超了审理期限,只能跟承办人说,案子要不要结,你自己看着办吧。
无奈之下,承办人修改了判决结果,说理部分牵强找了一个理由。庭长又对说理部分进行了“圆润”,这才获得这位专委的签字放行。下发判决书时,原告的律师就差没骂人了,直说一定要上诉。
可过了几天,律师回话,当事人说了,不值得为了几千元上诉(确实是,为了几千元上诉,连律师费都不够,还很可能上诉也是维持),还说被告的母亲据说有关系,你懂的。

关于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的利弊,究竟可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还是妨害质量与效率,就像争论诸如院庭长的审判水平高还是法官的审判水平高、律师水平高还是法官水平高等问题一样,是个长久以来谁也说服不了谁根本没有统一标准的争议话题。

有不负责任的领导,也会有负责任的领导。负责任的庭院长,通常是满桌子的卷宗,经常加班以院为家。承办法官拿回的判决书,不仅被逐字逐句的核对过,连语法错误都不放过。对于不同意承办法官裁判意见的,领导会专门召开庭里的会议进行研究,并让参加人进行一一签字。

而那些不负责的领导,桌子上是基本没有卷宗的,关系好的法官随到随签,不想签字的找个理由将卷宗退回即可,反正案子结不了责任也是承办法官的。人家的精力只要放在“重点”案件上,而且是不留个人痕迹的退回意见,最多是拿铅笔给出个人意见。

是故,任何一项制度,不管是法官独立裁判,还是院领导审批阅核,不可能仅凭制度的本身,就能解决某些问题。离开了配套制度、责任追究和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而仅靠个人自觉的话,尤其是断人生死、裁决利益的司法办案,很容易沦为某些人的专权。

  往期文章:亲身经历的再审程序为例,说说诉讼程序是如何空转的


  往期文章:李玟这样的明星死后才见控诉,可见公平正义对每个人有多么重要


  往期文章:纠正错误像是做坏事?新华社关注一味攀比低“改发率”困扰二审监督纠错


  往期文章:经济好坏都需要大量律师?怎么传来红圈律所裁员的消息?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不包括朋友圈)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