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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违停车被锁,车辆受损谁之责?

烟语法明 2023-12-27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日,张某将自己的私家车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进出通道一侧。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后,用U型铁锁将该车的左前轮锁住,并在其前挡风玻璃驾驶位置,张贴“车辆违章通知书”,明确告知此车已锁,开锁联系物业并附开锁电话。
张某用车时并不知情,车辆发动后,导致前轮轮毂及前叶子板损坏。经鉴定,车辆损失费为1.8万元,车辆贬值损失为3万元。后张某就赔偿事宜,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将物业公司诉至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及车辆贬值损失共计4.8万元。
赔偿责任争执不下
业主张某诉称,物业在未通知自己的情况下,私自将其车辆左侧前轮上锁。在自己不知情用车时造成车辆损坏,物业公司应对车辆损失及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其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履行自己的服务管理职责,对张某违规停放在车场进出通道的车辆,进行锁车处置并无不当。锁车只是行使管理职责的必要措施,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
业主物业各担其责。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虽在张某车辆挡风玻璃粘贴提示,但并未联系本人告知或提醒,其直接锁车的行为不太妥当。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对该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将涉案车辆停放在地下停车场进出通道一侧,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通行,明显违反该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张某存在明显过错在先。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业主张某自担70%的责任。
关于张某的车辆贬值损失,属于交易贬值损失,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某损失5400元。
案件判决之后,当事人提出了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何静   郑州市管城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相互理解共建和谐。小区是所有业主共同的家园。物业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高自身法治意识,运用科学、合法的管理手段,有效管理好小区的秩序。
如遇小区内车辆违停,应首先拨打车主电话通知挪车,若被拒绝可予以告诫,依法依规处置甚至报警。
在小区的行车通道、消防通道违规停车,直接影响小区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属违法违规不良行为。业主理应自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合法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相互理解支持,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共同创建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案例素材来源: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转自: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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