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制司法改革施行几年,留下了什么?
不争的事实是,这场司法改革主要内容的员额制,却是保留至今。员额制,顾名思义,法官不再是过了司法任职资格经过人大任命就可以成为法官,而是在原来法院编制的基础上只有30%到40%的人员经过遴选才可以成为法官,其他人员则是司法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
于是乎,刚开始施行员额制的最初几年,跟今后晋升和待遇紧密相关的,谁能入额,确切的说是原来的法官谁能继续保留法官身份,谁会被淘汰,成了法院检察院人员最关心的问题。
毕竟名额有限,很多四五十岁的、从事了二三十年司法工作的老法官检察官,变成了法官检察官助理。司法文件规定的五年身份保留期,让“员外”一词,具有了汉语解释之外的特定司法含义,背后演绎着个中司法人员不同的心路历程,也有不少人因此走上了离职之路。
与之伴随的是,大批的院领导进入了员额队伍。改革要求的必须具有员额法官资格才能办案的硬性要求,院领导要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文件要求。奈何院领导办案不是实力不济,就是趋利避害,根本撑不起跟员额数量主力相匹配的办案主力作用。
于是乎,让员额制压缩了大批普通法官检察官数量后,办案主力依旧是没有官职的普通法官检察官,在必须体现改革成效和大数据智能化考核的双重要求下,纷纷叫苦不迭。一些普通的员额法官检察官因为任务重、压力大、收入没有太大差距等原因,甚至提出退额申请,不过大多没获得批准。
为了最大限度的提升办案效率,诉前调解执行前调解为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幅度的扩充招录司法辅助力量,弱化司法改革配套的裁判文书公开庭审直播,利用大数据加大考核压力,提高二审再审案件维持率等等工作举措,成了近些年司法机关工作的主要内容。
“'阅核制'是为了依法落实院庭长法定职责!庭长不同意合议庭、独任法官意见的,不能直接调整、改变,可以建议复议、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报请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在'阅核制'中,裁判由院庭长依职权'阅核'、由法定审判组织依法作出,职能明确、责任清晰。”
可问题是,'阅核制'下,造成案件的审限责任如何计算,造成的案件错判如何划分责任,造成的院庭长书面审是不是还是原来的问题......为了解决一个问题,重新设置一个制度,或是改造原来的制度,又该如何解决新制造造成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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