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山东淄博,一位大学生吃饭付餐具费吃完将餐具全带走,引发关注。
当事人安同学介绍,自己在上大学之前所在的城市,吃饭从没遇到要支付餐具费的情况。当时在这家店吃饭说要付餐具费自己很惊奇,随后上网搜索餐厅收取餐具费是否合理,显示是违法的。安同学觉得既然支付了餐具费就相当于购买了那套餐具,在询问过商家后,6个人吃完饭后就把餐具全带走了,一套餐具1块钱。另据法治日报报道,在饭店就餐时被额外收取不知情费用的消费者大有人在,包括茶位费、餐具费、包间最低消费等。采访专家认为,所谓“莫名其妙”的费用,其实就是商家的隐性收费、强制消费等行为。其中,诸如包间最低消费等已经被明令禁止,而包装费、茶位费等虽未被明文禁止,但商家不主动告知而在结账时强制收取,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对此一事,网友也是议论纷纷,有人认为大学生的行为情有可原。
我比你胖吧:这么多年了你做了我想做却不敢做的事!看着很爽。第1眼的意中人:就这还大学生。一块钱的便宜也要占,肯定不对。也有人吐槽自己身边也都是同样的问题,每次遇到只能吃哑巴亏。56旺旺T:好好查查,陕西甘肃这边全收,而且很贵,气死了。飞羽流纱:商家不免费提供餐具,让消费者怎么吃东西?媒体评:吃完饭将餐具全带走,跟商家赌气不如当场投诉事实上,大家讨论的并不光是学生们该不该把餐具带走,商家收的到底是什么费的问题,而是这种经常出现在餐饮消费环节中的餐具费、餐位费,究竟是否合理的问题。一些饭店会以各种名目,额外收取消费者不知情的费用,包括茶位费、餐具费等等,有了线上点单之后,还会在点单时就默认收取餐巾纸、餐具等费用,其实说白了就是一种强制的、隐性的收费。包装费、茶位费等费用,目前虽未被法律所明文禁止,但其实一直都存在极大争议,也影响了很多顾客的就餐体验。尤其是很多商家利用这种费用定义不明确、标准不清晰的特点,给消费者设置一些霸王条款、消费陷阱,连瞒骗带耍赖地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说,商家如果要收取这类费用,必须在提供服务前就向消费者说明,这收的是什么费,按照什么标准收的,而且要给消费者可选择的“免费”选项,比如餐具这种东西,就是用餐的必需品,提供干净卫生的餐具是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把这个单独拎出来收费,实在是有点太过分了。要彻底清理这种消费乱象,有待于相关部门持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最好是给出一个统一的标准,什么能收什么不能收,收的话最高能收多少,不能任由商家开口喊价。而针对不告而收餐具费这种行为,此前已经有不少投诉成功,消费者获赔的案例。消费者与其赌气跟商家抬杠,不如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既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也给商家一些法治震慑。饭店该不该收餐具费?市场监管部门这么答复
首先,强制收取餐具费不是合法的。餐具是餐饮场所的必备用品,餐饮服务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提供收费一次性消毒餐具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需通过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人员提示等方式提醒消费者选择使用收费一次性消毒餐具,并按照消费者要求予以说明。
但就餐时,餐馆提供消毒餐具很少会主动提醒收费,消费者往往都是结账时才得知餐具收费,每套餐具收取的费用从1元到2元不等,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相关部门会对查实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使用收费一次性餐具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今后,网友如遇此种情况,
建议保留相关证据和消费记录,
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15。来源 | 综合九派新闻、法治日报、极目新闻评论、菏泽市场监管 往期文章:现行对行贿律师的违法犯罪处罚,都遗漏了违法所得的认定和没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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