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看到有人摔倒,你扶吗?日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老人地铁站内乘自动扶梯摔倒,好心人帮忙搀扶,搀扶过程中两人向后摔倒,致其他乘客受伤。好心搀扶却成共同被告?救助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年近七旬的秦阿婆在地铁站内乘坐上行电梯时,因未抓住扶梯导致身体向后倾斜,头朝下脚朝上摔倒在扶梯上。站在秦阿婆身后的张女士向后退了两、三个台阶。此时,魏先生正在旁边的下行扶梯上,见状后赶忙跑来帮忙搀扶秦阿婆,搀扶过程中,秦阿婆欲蹬脚借力起身,其和魏先生又先后向后倾倒,导致后排张女士被撞到而摔倒受伤。1分钟后,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置。后张女士被送医治疗,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右桡骨远端骨折等。张女士起诉要求秦阿婆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先生见到秦阿婆摔倒在扶梯上时,立即上前扶起秦阿婆,其目的是第一时间帮助秦阿婆脱离持续倒在运行扶梯上的险境,因此,魏先生的行为是救助他人的善意之举。秦阿婆与魏先生两人向后倾倒的主要原因是欲借搀扶之力起身的秦阿婆。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已通过广播、文字提示语等多种渠道,明确提示乘客紧握扶手注意乘梯安全,且事发前涉案自动扶梯运行正常,事发后地铁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已尽到合理且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判决,由秦阿婆对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及地铁公司不承担责任。秦阿婆不服上诉,上海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为鼓励社会大众主动实施救助行为,《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免除了自愿紧急救助行为的法律责任,实现了道德到法律的转化,从法律层面上鼓励更多人伸出援手。对于施救人行为导致被救助人之外第三人受伤该法条未作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判定救助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综合考量事实、法律和技术等多种因素,除存有重大过失等责任豁免阻却因素外,救助者一般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从立法本意来看,紧急救助制度在于用“及时性”来换取救助机会,救助人的施救能力存有差异,要求救助人在施救过程中充分考量救助手段适当性及后果,超出了紧急状况下认知和判断能力范围。因此,认定是否构成救助行为,应当坚持从宽原则,不应过度苛责救助者注意义务。善意施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体现了对勇于伸出援手的救助者的鼓励和保护,传递了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真正让身边平凡英雄“无后顾之忧”。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作者:朱奕 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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