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司法公正,减少程序空转,应该施行上诉案件异地审理
昨天《厉行考核下,上诉再审不是在解决纠纷,而是在告一审二审法院了》发文之后,有网友留言,虽然文中说的现象深以为然,但没有考核,难以对优劣进行评判奖惩;考核内容不合理,则被考核者不是把心思花在业务质量上,而是花在琢磨在考核体系中投机。也有网友留言,花费大量的精力考核,造成了三分之一的人办案子,三分之一的人监督办案子的人,还有三分之一的人闲着无聊不干事!
奈何,司法案件不是“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而是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律师根据公开的法律规定要求法院依法裁判案件,定人生死断人利益的大事儿,哪能轻易的为了自己完成考核目标而放松依法裁判标准,裁判案件尺度不一?
举个烟语君亲身经历的案件,《合同法》《民法典》都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附随义务,违反附随义务造成损害,受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最典型的情形是,出卖人负责送货上门的,应该将送到快递点的货物及时通知购买人,否则,因为没有通知或是通知不及时造成购买人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管是根据社会习俗,还是法律知识,这应该是基本常识吧!
开发商对于预售房屋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涉案楼房整体的房产登记,无论是按照合同约定,还是上述的法律规定,是不是应该通知购买者去办理房产证、提供协助义务?因为没有通知造成的购买者迟迟没有办理房产证,是不是应该承担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
可是,一审法院就能判决开发商只要办理了整体楼房的房产登记,就算全部完成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对于购房者提出的通知义务,压根不予考虑。到了二审,购房者提供了法律根据,提供了相关案例,但二审法院居然裁判,购房者自己不去房管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属于“怠于行使权利”,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自负。
按照二审法院的如此判法,以后网购的快递货物,快递员扔到收货人家门口附近就行了,收货人自己没看到或是货物丢失了,属于自己““怠于行使权利”的后果自负了。不知道法官网购商品,就是如此要求卖家和快递公司的吗?
扯得有点远了哈!以上这个案例可见,现在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的案件裁判质量标准要求之低,已经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不顾基本的社会常识了。当知道如今二审法官要改发一个一审案件需要层层审批手续,需要影响到自身的奖金绩效考核,需要影响到所在二审法院的业绩排名,还会对出现如此的判决结果和说理,感到意外吗?
真的是网友说的,你是凭着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到法院打官司,法官却在根据自己的业绩考核要求在办你的案件。难道一二审法院在上级法院那里作为一体化进行业绩考核,与一二审法院之间法定的有错必纠、依法办案的审判监督关系,真的没有办法解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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