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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强奸案”尚在上诉期,一审审判长就答记者问,这会成为常态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12月25日上午,审判阶段就被媒体报道过案情的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中午时分,当地的“融媒体中心”公布了案件宣判情况,还故意点出,此前网络传播的,“骗婚”“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发生关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强奸”“双方当事人为同居关系”“被害人有过婚姻史”“被害人给婚介所三万元介绍费”等传言,均系不实信息,请大家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环境......

可是,法院的判决及当地的官媒报道,显然没有止住网友的质疑。随着媒体报道的,“被告人的母亲告诉记者,被告人不接受判决,当庭就提出上诉。”;“举行订婚宴,男方给了女方一半彩礼10万元(迎娶时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的金戒指,她和丈夫还有儿子共同在字据上摁了手印,承诺结婚一年后,面积90多平方米的婚房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女方当天让我儿子马上回家要房本,加上她的名字,把后面迎娶时要给的另外10万元彩礼给她。当时我们没有那么多钱,房本也不在跟前,她就闹情绪,告我儿子强奸。”等信息被披露,这个案件迅速冲上热搜第一。(详见《山西“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男方获刑3年,当庭上诉》一文)

在留言区里,一面倒的评论是“结婚有风险”、“这个判决是开玩笑的吗?”等质疑法院判决结果的,甚至还出现了“三年太少了,怎么不死刑?”、“请先生赴死”等反问式评论,更有一些法律人实名对案件结果提出质疑,就是少有赞成法院判决说理及结果的。

也许是舆情太汹涌,也许是评论区观点太一致,一审宣判案件的法院坐不住了。当天下午6点,不顾案件尚在上诉期,法院居然安排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就该案“接受了记者采访,回答了社会大众关注的问题。”,实属罕见。以下是“答记者问”的全文:

如此的“答记者问”,更像是法官在网友面前披露更多的案情来进行判案辩护。不过,可以看看,凡是冠名“反转”的文章后的留言区,不是关了评论区,就是大多网友一如既往的留言质疑判决结果。

即便媒体再喧嚣,实际上,法官,尤其是一审法官,对于在审的案件,是不应该公开发表司法观点和接受媒体采访的。这在法理上被称为“沉默的司法”与“喧嚣的媒体”。不遵循这个司法规律,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

这很好理解,法官应该是中立的,贸然的说出要保护一方当事人,严惩另一方当事人的公开言论,很容易被人质疑立场的公正性。此外,一审法官公开回应做出决断了,会将还没有审理案件的二审法院置于何地呢?作为上级法院,二审法院审案期间,是否会顾忌到一审法院、一审法官的“公开回应”呢?

回到本案,网友可以凭借媒体的报道及一审法官的回应,做出男方究竟是犯罪行为还是被人设计陷害的观点,但作为一个严谨的法律业者,只能说,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不能排除男方被人设计陷害的可能。而且,一审法官的回应,也不足以令人相信可以排除这种可能。

网友质疑的是,媒体报道的女方一系列的索要彩礼、彩礼交付严格交付、案发后房产证加名字及补齐10万元彩礼钱就不报警等等是否属实,是否应该作为强奸罪认定的案情。这些,法院是没有做出回应的。

按照法官“回应”中认定强奸罪行的,只有“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这一情节,之后的又被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内、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窗帘有被烧过痕迹等等,则是事后的被害人表现罢了,依然不能排除女方设计套路的可能。

还有法官“回应”中称查明的,案发后女方希望尽快登记结婚,部分彩礼可以后补,虽然不能作为现场发生强制性行为的证据,但只要钱到位就可以不以强奸论处,还会结婚,这是否符合常理?

大家发现了没有,网友们质疑的是,女方结婚过程中处处以索要钱财为目的,包括案发之后也是只要给够钱就不报案还可以结婚,是否存在设计强奸案情的可能。可法院的“回应”中,并没有回应网友的这些质疑,反而是直接言明要“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

如此的答非所问,难怪法官的“回应”,并不能消除网友的质疑。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除了要严惩犯罪行为之外,还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定罪量刑要具备“全案证据之间必须形成一个不相矛盾、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要求,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防止出现无罪者被人虚构犯罪要件利用司法程序进行陷害的情况发生。

从媒体报道及法院回应认定的事实看,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有没有查明女方一系列反常举动的目的和行为表现,有没有考虑到男女方已经订婚期间即便发生强制性行为的量刑情节,有没有重点查明及说明女方不可能存在设计陷害的可能性?这些,难道不是刑事案件必须要查明和做出说明的内容吗?

裁判文书是法官最好的名片,而非判决结果遭受质疑之后法官的“答记者问”。裁判文书的作用,本是消除社会公众一切案情质疑和法律质疑的,更是引导社会大众今后行为指南,预防法律风险的。即便是涉及个人隐私的强奸案,在隐藏了个人信息之后,也是要公开宣判的。可现在呢?裁判文书不公开了,仅靠一审法官这不符合司法规律的“答记者问”,又怎么能消除公众的疑问、疑惑呢?

不排除女方确实遭到了男方的恋爱期间的犯罪行为,法院的裁判是公正的,网友只是被媒体披露的片面信息带偏了节奏。可没有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监督作用,又如何保证法官的案件审理精细、裁判文书的详尽说理呢?又如何让法官的说理足以服当事人、服社会大众呢?

犹如本号此前曾经说过的,没有了裁判文书公开的倒逼法官提高案件审理和裁判文书质量,久而久之,任何一个案件,只有被当事人或媒体曝光,都可能酿成一场舆论风波。一审法官在案件上诉期的“答记者问”,真的能成为消除公众质疑的常态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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