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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叫停“株连”后,“父母犯罪,子女不得考公”将何去何从?

烟语法明 2024-03-31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在这份一年一度的“法规体检”报告中,披露了这样一个案例:
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其中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应予停止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该规定违规,与有关部门督促有关机关对通告予以废止,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防止、避免出现类似情况,确保执法司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推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叫停“株连”做法,与之性质相似的“罪犯子女不得考公”问题,再次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和讨论。对于这个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引发热议了。

2023年3月,全国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知名律师周世虹提出提案,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父母犯罪,子女的品格一定会受影响,建议取消对罪犯子女考公务员的限制,废除有关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有过被刑事处罚等处分而影响考生或被政审人政审的规定。
该建议被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后,以知名刑法教授罗翔为代表的大部分有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认为,取消“连坐”制度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另一派认为,那些进去的官员最喜欢这个放开,如果说一个法官的父母是贪污犯,一个警察的父母是杀人犯,我们还能期待他公正执法吗?不同的观点,体现了不同的法律精神理解。
除受到法院判决的相应刑罚外,有犯罪记录者,包括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员在内,往往还要遭受许多非刑事制裁措施,这在法律上叫作“犯罪附随后果”。罪犯子女不能考公务员、不能当兵、不能考教师资格证等公众比较熟知的政策,都属于犯罪附随后果的一部分。
支持取消限制的法律界人士观点基本一致,最核心的一个原因是认为该行为本质上就是“株连”,违背了我国宪法,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
另外一个相对重要的原因,则与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变化有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2022这5年间,每年超过80%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即当前我国大多数犯罪其实都属于轻罪,公众熟悉的危险驾驶罪、帮信罪占了相当大比例。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和法院的判决不同,对罪犯子女的资格限制没有结束期限,一旦形成就将伴随其一生,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显然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有支持的声音,也有反对的声音。反对取消限制的学者和公众大多从犯罪预防、职业利益和犯罪成本3个角度展开,认为当前对罪犯子女进行考公资格限制仍有必要。
反对者认为,对罪犯子女进行资格限制对潜在犯罪分子有威慑效应,可以抑制犯罪动机,实现犯罪预防功能。此外,某些特定的、特殊的职业不适合罪犯子女从事,设置一定的任职资格标准,并在任职时通过政治思想方面的审查,尽可能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还有就是很多犯罪人和家庭成员、亲属之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后者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但从中获利了,自然也要承担相应后果,“罪不及子女的前提是利不及子女”。
不过,不论是支持取消还是反对取消,大多数参与讨论的学者认为,当前实行的罪犯子女资格限制政策存在较大问题,应尽快调整完善。
这是因为社会上广为流传对罪犯子女的资格限制,其实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廖天虎研究发现,作为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所有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对罪犯子女从业资格进行限制。
社会上流传的“不能考公”,实际散见于党内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甚至企事业单位自行拟定的招聘文件中。此外,当前各项限制政策中,对犯罪类型、后果等大多没有进行详细区分,而是“一刀切”限制。
因此,廖天虎建议,应当由全国人大立法明确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范围和期限,同时参照域外经验,制定《犯罪附随后果清单》。“犯罪附随后果清单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可供参考的依据,规范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犯罪附随后果,避免有些地方恣意适用限制政策。”廖天虎说,将犯罪附随后果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既可供案件当事人查阅,也为其遭遇误判时提供了救济途径,可以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父母犯罪,子女不得考公”将何去何从? 
公开资料显示,对于限制亲属权利制止犯罪并没有减少犯罪率,反而近几年犯罪率有所上升。从最高检2023年2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五年来刑事检察工作相关情况。2018年至2022年底,共追诉刑事犯罪583万余件,比前五年上升9.5%(新闻来源极目新闻2023年2月15日报道)。
事实证明,尽管对于犯罪分子亲属实施了限制权利的行为,社会的案件发生率不降反升。企图通过这种方式去降低社会犯罪发生,是不可靠的,有极大可能反而会加深社会矛盾,促使案件发生率。对于犯罪家属权利的限制,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激起对社会的反感情绪,情况糟糕下,也许会衍生反社会人格为社会的动荡埋下隐患。

例如,打击境外电诈人员面临重重跨国法律难题,而基层执法人员解题“工具箱”里可用的“工具”又不多,没有称手的“工具”,在破获案件的压力之下,他们便很容易突破既有的法律框架,而“创造性”地使用“连坐”这类短平快的手段,由此快速达到工作目标。

这类治理方式的破坏性在于,它将对整体法律制度造成伤害。“比如你一个地区可以这么做,那其他地区可不可以这么做?一旦扩大化执行,一旦长期延续下去,这对整个法律制度是一种很大的破坏。”

本文综合来自上观新闻、大众新闻等媒体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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