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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和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也可以主张属于劳务关系合同

我是陆律 烟语法明 2024-03-31
在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中,公司的一方往往主张双方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雇员的一方则主张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为了减轻责任,部分公司可能在合作的过程中,与提供劳务者签订承揽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如何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请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张师傅是重庆市人,2020年3月为运输公司提供劳务。2020年8月,运输公司和张师傅约定,由张师傅驾驶公司的车辆从兰州运送货物至拉萨。
出发前,运输公司和张师傅签订了一份《承揽运输协议》,约定:“由张师傅负责将运输公司的货物运送至拉萨,如果中途发生货物损坏、丢失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由张师傅承担全部责任;如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第三人伤亡,由张师傅承担全部责任。本次运输费用为5000元,包括油费、过路费、罚款和利润。”在协议书的下面,有张师傅的签名和手印。
张师傅在前往拉萨的途中,因车辆故障在服务区加水站休息等待车辆救援期间死亡。经医学鉴定,张师傅大概率死于高原反应。张师傅的家属李女士认为,“张师傅和运输公司之间建立劳务关系。张师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应当由运输公司赔偿张师傅的死亡赔偿金120万元。”
运输公司认为,“运输公司和张师傅之间签订了承揽协议,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运输公司是定作人,而张师傅是承揽人,法律规定,定作人对工作的指派存在选任等过错的,才需要承担责任。”故运输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经查,在张师傅和运输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以来,运输公司为包括张师傅在内的60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并附有雇员的名单。且在一审期间,一同前往的驾驶员出庭作证,陈述并未签订过类似的协议。
【案件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张师傅和运输公司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两者签订了承揽运输合同,故运输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承揽合同存在瑕疵,可能并非张师傅的真实意思,应当从两者之间建立的实质情况来考察。结合运输公司购买雇员责任险、运输公司对员工的控制程度,应当认为两者属于劳务合同关系。故运输公司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院判决】

重庆市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运输公司为张师傅购买雇主责任险的情况,可以认定张师傅和运输公司成立劳务合同关系,由张师傅提供劳务,为运输公司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运输公司支付报酬。

运输公司虽然拿出了《承揽运输协议》以证明张师傅和运输公司属于承揽关系。但是该承揽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对等,比如运输的来回路途需要10天,而双方约定运输费用只有5000元,但油费就占了2500元,加上过路费和日常支出,张师傅的利润只有1000元左右。这种定价明显违背常理,故很难认定《承揽运输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使该协议真实,但协议约定张师傅的义务也属于提供劳务性质。故结合结合前述意见,该运输协议名为承揽性质,而实为提供劳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运输公司赔偿李女士120万元。

运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可一审判决,驳回运输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5民终973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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