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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涉“债权转让”裁判要旨汇编(26则)

烟语法明 2024-04-29
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4则)

1. 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又通过与借款人签订债权转让等其他合同方式收取费用的,应认定为变相收取利息的行为

参考案例  某甲实业公司诉某乙银行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23-07-2-079-001 / 民事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0)最高法民申709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外,又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借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转让费用但不获取任何利益的,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系以变相收取借款利息等为目的,属于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该行为所隐藏的收取利息的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 转让被司法保全之债权的法律效力认定

参考案例  天津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惠州某石化有限公司、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24-08-2-079-001 / 民事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2020.09.24 / (2020)沪7101民初245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转让被司法保全之债权协议,不因转让之债权被司法保全而无效。但是,在司法保全措施解除之前,债务人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被司法保全之履行抗辩;司法保全解除之后,债权受让人依法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3. 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

参考案例  孙某某诉贾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24-07-2-079-001 / 民事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京0118民初1907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针对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争议,债权转让人已向债务人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关系中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抵押合同中未对债权人转让债权后抵押人的担保责任进行单独约定的,抵押权作为从属性权利应随主债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4.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无偿转让违约金债权应认定无效

参考案例  高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23-07-2-079-002 / 民事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27 / (2019)沪01民终997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终止清算目的之外的行为。因此,其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法人行为只能围绕清算目的展开。人民法院对于营利法人吊销后的行为是否围绕清算目的进行必要性审查,需要结合营利法人行为的具体内容、具体对象、具体目的而展开。无偿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属于清算目的范畴内的行为,在公司尚未清算前属于损害公司责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公司被吊销后的清算行为或与清算目的有关的经营行为,故该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则)

1. 超出债权转让目的之债务处置的效力认定

参考案例  台州某公司诉张某茂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2023-10-2-076-001 / 民事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0)最高法民终40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债权让与人为实现向他人清偿债务之特定目的,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让渡超出该目的之权利,受让人虽可取得债权,但并不能终局的保有债务人就该债权所为之给付,故其受让后仍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超出该转让之目的行使权利。债权转让之特定目的系债权转让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受让人与善意之债务人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的交易安排,即使超出债权转让之目的,并非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债务人在明知债权转让之特定目的以及受让人并不能终局保有所受领之给付的情况下,与受让人达成的交易安排,实质上损害出让人利益的,该交易安排应认定为无效。

三、买卖合同纠纷(1则)

1. 诉讼中争议债权转让的受让人申请替代原债权人承担诉讼的审查标准

参考案例  某汽车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案

2023-08-2-084-025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京02民终184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诉讼过程中,争议的债权发生转移,受让人申请替代债权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存疑,且可能存在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况下,对于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四、借款合同纠纷(2则)

1. 债权转让后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应依原合同确定案由与管辖

参考案例  中建某局公司诉兰州某开发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4-01-2-103-002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沪民辖终2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合同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应当根据原合同确定履行地与案件管辖权。

2. 债务人在二审中得知案涉债权转让时,该转让始对其发生效力;债权人应当对借款法律关系特别是欠款未还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参考案例  某银行与某局城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3-024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1.19 / (2019)最高法民终50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而在诉讼中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视为转让债权的通知行为,根据原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在二审中得知案涉债权转让时,该转让始对其发生效力。据此,本案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在二审中发生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不影响债权人作为原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

五、追偿权纠纷(4则)

1. 代偿人代偿后有权受让出借人的债权

参考案例  深圳某公司诉李某甲追偿权纠纷案

2023-08-2-143-005 / 民事 / 追偿权纠纷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京03民终518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代偿的性质通常为保证或债权转让。判断代偿人代偿债务的性质是债权转让还是承担保证责任,一是要看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在合同没有担保之意时,代偿行为不等同于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代偿人代偿后取得债权人地位的情况下,代偿行为实为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后代偿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从权利,包括担保权利。二是追偿权基于法定或者约定产生,法律不禁止当事人之间约定追偿,在合同明确约定为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代偿行为实为履行保证责任,代偿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此为法定追偿,无须约定;如代偿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则需具备追偿合意,如无约定,不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4条规定,担保人受让债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承担担保责任,如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代偿后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此时约定无效,代偿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法基于债权转让取得债权人的地位。

2. 当事人签订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原告住所地”的“原告”范围应限定为合同签订主体

参考案例  南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诉刘某追偿权纠纷案

2023-01-2-143-002 / 民事 / 追偿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9.01 / (2022)最高法民辖20号 / 其他

裁判要旨

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合同签订时,“原告”虽无法具体确定,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够明确的是“原告”应为合同签订主体,“原告住所地”应当限定在原债权人住所地或者债务人住所地。合同转让后,合同受让人起诉债务人的,其实质是行使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不能将合同受让人的住所地解释为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

3. 债务加入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无权向原债务人的保证人追偿

参考案例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杨某恒、杨某晓、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2023-16-2-143-001 / 民事 / 追偿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最高法民申1642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债务加入人清偿债务的行为不构成债权转让,法律也未赋予债务加入人法定代位权,不能据此享有追偿权。鉴于其债务人地位没有变化,故无权向保证人行使追偿权。

4. 担保协议中管辖协议条款对担保人追偿权的受让人有效

参考案例  任某某诉南宁某幼儿园等追偿权纠纷案

2023-01-2-143-001 / 民事 / 追偿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4.20 / (2022)最高法民辖63号 / 其他

裁判要旨

担保人与债务人约定了协议管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将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转让,受让人提起追偿权诉讼的,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六、海事海商纠纷(1则)

1. 指导性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2014-18-5-202-001 / 民事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2.12.11 / (2012)执复字第26号 / 执行

裁判要点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七、与破产有关的纠纷(1则)

1. 债务加入中《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

参考案例  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某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天津某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2024-08-2-295-002 / 民事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津民终129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债务加入中,当债权人、债务人、加入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债务加入的《债务清偿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后,加入人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债务清偿。如果《债权转让协议》在履行中产生争议,仅从债权转让的规则和法律规定出发,无法正确认定《债权转让协议》的性质,应当结合《债务清偿协议》,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认定:首先,要审查《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具备债权转让的基本特征。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从而建立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和第三人通常都是为了从中获取相应的利益。第三人在获得债权的同时应当支付对价是债权转让的基本特征。在债务加入中,因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目的在于由加入人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清偿债权人债务,债权人并不会向加入人支付对价,债权转让协议缺少对价条款。其次,要审查《债权转让协议》与《债务清偿协议》的关联性。当《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是为了履行三方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并且与《债务清偿协议》履行内容具有关联性,此时就要对《债权转让协议》和《债务清偿协议》进行整体审查,从两份合同签订的时间、约定内容、履行先后顺序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债权转让协议》的性质。

八、执行(12则)

1. 债权连续转让过程明确清晰,可以依最后受让人申请直接依法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参考案例  河南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01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19)最高法执监342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把债权转让乙公司,乙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均认可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因此,被执行人关于无法确定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转让程序恶意虚假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债权转让,虽未直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但以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了被执行人,且在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中被执行人已经知道了债权转让的情况,被执行人关于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2. 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向执行法院 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参考案例  遵义某房地产公司与重庆某信托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2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19)最高法执复91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案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但在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清偿效力。

3. 判决确定的权利人在诉讼期间转让债权,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判决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受让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参考案例  郑某某与某投资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9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最高法执复1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或者直接申请执行的,应当取得转让人的书面认可的要求,原则上应适用于债权转让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的情况。生效判决将债权受让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对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查明的,执行立案阶段或执行中处理申请执行主体变更的问题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将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基本依据。认定债权转让事实的生效判决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因此,执行法院在没有再征询转让人意见的情形下,直接立案受理,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

4. 债权受让人完成法定手续后应当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参考案例  某陕西分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39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最高法执监203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应予支持。

5. 债权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

参考案例  某强公司与某茂公司、某利公司、陈某堂、张某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04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12.13 / (2023)最高法执复54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执行程序中一方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关涉原生效法律文书实体权利的重大变化,关涉到其他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能否允许当事人转让债权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应同时审查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及债权转让原因的合法性。债权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

6. 曾受让案涉债权、后将案涉债权转让他人的当事人不应在执行回转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

参考案例  某能源公司、某物流公司与某合伙企业、建行某支行、山东某金融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35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最高法执监73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执行回转程序中,由在原执行程序中取得执行财产、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当事人承担执行回转程序中返还财产及孳息的义务,而排除已通过法院拍卖或与原申请执行人正常交易而取得执行财产的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当事人受让胜诉债权后,又将债权依法转让他人,则该当事人取得对价系基于与债权转让合同对方的案涉债权转让合同关系,而债权转让合同关系与原胜诉债权法律关系本身是两个不同的关系;胜诉债权转让后,上述当事人不能基于胜诉债权去申请执行并取得执行财产,其亦不应承担因执行回转而发生的执行财产返还的义务。

7. 权利承受人可以不经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参考案例  天津市某关饮料有限公司与某农(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34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2.20 / (2023)津执监90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在执行立案之前,第三人已经合法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第三人可通过提交债权转让的证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无需通过法院变更执行主体裁定变更。

8. 债权受让人和转让人同时申请执行,应参照适用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相应规定

参考案例  深圳某投资公司与湖北某贸易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7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最高法执复59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债权受让人和债权转让人同时申请执行,应参照适用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相应规定,即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条件下,应同时满足“申请执行人必须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这一条件。若当事人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9. 共同申请执行人之一指定另一方收取执行款,未对执行当事人身份地位变更的,执行回转时应将其列为被执行人

参考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24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06 / (2020)最高法执监506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生效裁定确认已执行债权金额超过执行依据确定金额的,可以参照执行回转的规定执行差额部分。共同申请执行人之一以债权转让为由指定另一方收取执行款,但未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的身份地位进行变更的,仍属取得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回转案件中,负有财产返还义务。

10. 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且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受让债权的 债权人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  某投资公司与某资产天津分公司、针织X厂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34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0)最高法执复159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被裁定宣告破产的,针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人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且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受让本案债权,即使执行法院未在宣告破产后立即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对申请人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恢复执行的请求仍不应予以支持。

11. 申请执行人被多个其他法院执行并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通过受让他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后在本案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的,不能支持

参考案例  某集团公司与牟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18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11.28 / (2023)最高法执监437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系自然人,其在其他法院有多个作为执行人的案件且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部分法院向执行法院发送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冻结、划扣案款。申请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通过受让他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主张抵销其在本执行案件中的债务,若允许,将导致其受让的普通债权获得优先受偿的结果,实质系对单个债权进行优先清偿,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损害申请执行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不能予以支持。被执行人受让债权的清偿问题,可在后续执行分配程序中解决。

1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于第三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受理审查

参考案例  厦门某投资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16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执复60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确立之前,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法院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为由,认为第三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整理人:谢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转自:诉讼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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