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观点:立案时符合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最高法院司法观点
利害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直接利害关系是不以其他权益主体的存在为媒介,双方直接发生法律层面的利益冲突,一方的民事权利直接因对方的行为遭受损害,而如果一方的行为间接导致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则此种因果关系仅在事实层面存在,不属于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与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决定了原告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原告与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体现为两种形态:一是原告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二是原告虽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但其依照法律规定,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涉及的民事权益享有管理权和支配权。换言之,原告认为自己享有或管理下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原告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由于直接利害关系存在与否涉及对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的判断,属于案件实体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在判断原告与案件是否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主要以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为准。
内容来源:江必新主编的《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上)》
在立案审查实务中,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一般包括三种情况,可以从这三种情况入手判断原告的资格:
(1)原告是讼争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或民事义务的承担者,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利害关系。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人作为原告的情况,由于义务人作为原告的情形较为少见,实务中对于义务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存在模糊认识和把握不准的情况。如在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因权利人拒绝提起诉讼,致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长期不能确定,为确认其义务范围和数额,义务人提起确认之诉。法院在立案审查后,以起诉人是赔偿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不享有诉权为由不予受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义务人负有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数额赔偿受损害人人身损害的义务,其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义务范围,消除法律关系的争议,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受理。
(2)原告以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诉讼的结果直接影响其民事权益的“相关人”,如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因与养父母对于收养关系是否有效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非监护人要求变更监护关系提起的诉讼等,这是一种特殊的“直接利害关系”。
(3)法律规定的非民事权利主体能够作为适格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情况,包括死者的近亲属、清算组织、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等,这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取得的诉讼主体资格。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对于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条件不应设置过高的审查标准,只要原告能够提供一定证据证明涉诉争议与其权益有关或者具备影响其权益的可能性,即可认为符合这一条件。至于原告是否是本案的真正权利人或义务人,或者其权利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则是实体审理要解决的问题。
内容来源:周继军主编的《民事审判技能》
人民法院案例库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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