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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无解:法院内不准录音录像vs不让录音录像我如何监督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9-05

近日,一则开庭前某法院法警跟律师发生冲突的视频在网上流传。何以发生如此冲突,也未见官方通报,在此不做论断。在这则视频里,其中的律师提出了一个问题,检察院的法警,是否有权用个人手机进行录像的问题,作为对等措施的是,律师也举起了手机,对在法庭发生的冲突情况进行了录像,进而发布到了网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规定,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非休庭、不公开举证质证、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外,不得人为中断;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根据以上规定,未经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法院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否则就要面临“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的处理。可是,法院内的其他场所,是否允许录音录像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从事其他审判活动或者进行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根据以上的规定,不少的法院在官方宣传和纪律执行中,干脆凡是在法院范围之内、有法院人员参与的活动中,如诉讼服务中心的立案中、庭审开庭之前的法庭内、执行活动的开展中、办事排队等待中等等,都禁止录音录像,例如如下的公开内容:

网上还流传着一段被广泛传播的对话录音(一时间没有找到)。录音中,一女案件当事人面对法院人员根据以上规定要求其不得录音录像的要求回答到,对于公职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是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法院规定也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限制或剥夺法律规定的监督权。如果不允许我录音录像,我怎么有证据证明我的要求得不到依法处理,我有何证据取证违法不作为?
如此的对话,也曾经多次出现在网上可见的律师发布的视频里。在一法院的立案窗口,法院人员要求律师不得录音录像时,律师的回答是,我现在不是在录音录像,而是在保存固定依法不履职的证据;有律师开庭前拍摄庭审上被告人的座椅,也被勒令删除,最后酿成了新闻报道......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其中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之外,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等便民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

可是,不少法院在执行中,只是强调庭审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但却没有宣传和落实当事人等如何“依法”“依照规定”查阅复制庭审录音录像。类似的情况,更为严格的出现在了上述规定中的法院申诉信访场所、诉讼服务中心等工作场景,只规定了不得录音录像,却没有规定当事人如何查阅复制法院监控及法警摄录的录音录像。

由此也便在规定和执行中产生了,只允许法院及法院人员拍摄案件当事人的表现,却禁止当事人擅自录音录像,而且不能复制查阅自己所遭遇的录音录像的局面。进而是,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当事人手里也便没有了直接证据证明自己遭遇,进而在主张自己遭遇了不公对待时空口无凭、“不能履行法律规定的对于公职人员及活动进行监督”。

因此,有网文指出,经过公开的普法宣传和权威部门认定,对于人民警察执法的,人民群众只要在不影响执法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录音录像,人民法院也应该保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允许人民群众对于法院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录音录像。尤其是,应该叫停目前不少法院内部规定的,不让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带手机进入法院。

随着手机及移动网络的普及,有图有真相才能足以令人信服。网络可见,因为法院内究竟能不能录音录像、法院内哪个场所不得录音录像等引发的问题,不断地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律师与法院之间发生纠纷。说白了,就是监督权与被监督权之间的争议,处置不当的话,很容易引发对于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可见,在规定了当事人禁止录音录像时,其实是规定了当事人等查阅复制法院掌握的录音录像的,而且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也是倡导采用庭审直播的方式网络公开的。如果按此精神执行的话,当事人也没必要录音录像,是就不会发生如此多的让不让录音录像的争议了。

法院本应该是公平公开公正处理矛盾纠纷的地方,实在不应该对于警察执法都已经解决的监督执法录音录像问题,发生如此多的争议,希望这样的问题,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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