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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系统改革了检察官助理制度,法院会跟上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9-05

01
最近最高检发布了一则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对于检察官助理制度,进行了可谓从工作职责到培养机制等各个方面彻头彻尾的大变革,彻底改变了之前司法改革定位的司法辅助职能。有人总结出了以下的主要几点内容:
首先,对检察官助理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扩充,并从责任上进行了明确。最主要的变化是,经过检察长的指派,资深检察官助理可以在出庭检察官发言之后,直接参与出庭发表意见、质证、辩论等庭审活动的。(如此的工作内容变化,不少律师是很有意见的)

其次,不提按照组织人员部门划分的检察官助理晋升模式,而是按照工作内容、任职资历将检察官分为新入职的检察官助理、具备一定辅助办案经验的检察官助理和全面参与需由检察官亲自承办各类办案事项的高阶段检察官助理。不知道如此的划分,能直接带来组织人事上认可的待遇变化不?



可以作为证明的是,改革明确了:检察官助理培养阶段的确定,主要以办案能力养成和职业发展方向为依据,不与职级直接挂钩。体制内,最难调整的就是待遇的分配问题,这不与职级挂钩的工作内容分配,能真正的调用工作积极性吗?


单独拿出检察官助理这一部分人员单独发文,可见最高检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以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为重头戏的司法改革,已经运行了几年,可肉眼可见的现象是,员额制正在成为只能进少人退,根本流动不起来的“一潭死水”,造成的结果是,一大批积压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没有入额机会。



今年全国两会上,为数不多的有关司法的代表提案中,有一则检察官助理、法官助理制度的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聂鑫在两会中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提案是,《建议设置“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岗位,打通员额制改革堵点》,是不是跟最高检的最新改革,遥相呼应?




02
很多法院人都在问,最高检怎么单独出文了,以往司法改革不都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几乎同时发文吗?最高检的这则文件,会不会原封不动的适用于法院系统?如此的改革,是不是意味着员额制确立的独立办案、办案主体责任,要迎来变革了?

按照以往的管理,法检系统确实在司法运行、人员职责管理等方面,都是几乎同时发文的,不知道这次为何,只有最高检单独发文。实际上,对照此次的检察官助理改革内容,在不少的法院,已经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照做了。
例如,在有些法院,法官助理们已经在实际上履行着单独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审判工作内容,只是为了避讳,用了法庭调查、法庭询问的名义进行。实际上,法官助理形成的工作内容,都是在法庭开庭时,直接予以采用的。也有当事人或律师对这样的程序合法性在上诉时提出了质疑,二审法官基本不予理会。
不管是检察院此次单独拿出检察官助理制度单独成文变革,还是法院虽然没有成文但实践中已经把法官助理当助理法官使用,背后的问题都是,如何让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加大参与办案程度的问题。
问题是,增加了工作内容,提高了参与办案的授权,可具体人员的待遇问题、晋升问题,能解决吗?
03
犹如此前文章及上文中提到的,员额制推行了七八年,改革初期就有人警告过的,员额福利化、官员化、待遇化、终身化,正在一步步的变为现实,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何在员额比例长期得不到增加,员额队伍已经名额占满的情况下,如何调动其他人员成分工作积极性的问题。尤其是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
解决问题的办法无非有二:一是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增加更多的员额比例,比例再增加,终有用完占满的那天,还是要面临着僧多粥少的局面;二是深化助理内部的层级分化,让助理晋升体现出工作权限的区别,让助理们在内部晋升上体现进步感、成就感。
于是乎,参与办案权,也就成了锻炼和提高助理们的职业地位的改革内容。可是,这样的改革内容,会在法院推行吗?笔者认为,够呛!因为在案多人少的各级法院,检察官助理改革内容的,赋予办案权,早就成了普遍通行的现实做法,还有必要发文推广吗?
不过,检察官助理变革所提出的,抛开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晋升关系,自我建立一套助理办案权限等级制度,不知道会不会被法院系统所采用?在有些法院,此前不是也推行有在书记员队伍实行待遇分化的“书记员长制度”吗?不知道推行效果怎么样,也未见全国性推广。

值得注意到是,权利和责任从来就是对等的,在本次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改革中,也专门提出了新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旨在对检察官放权的同时,也要跟上责任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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