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你单位少代扣代缴2017-2022年个人所得税768,8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你单位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68800元50%罚款计384400 元。案件名称 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发票违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31310000MD0055****处罚事由: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709号修订)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罚结果:处你单位导致其他个人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21,371.49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行政相对人代码:31110000E00016****被处罚单位: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税稽罚(2024)1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5-22
处罚内容:罚款518,453.67元
违法行为类型: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2019-2020年度应扣未扣专职律师个人所得税1,036,907.33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00000186309
处罚文号:乌税稽 罚 〔2024〕 36 号
1.你单位在2021年6月10日与新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进行法律代理服务。新疆**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及员工的亲戚**个人银行账户于2021年6月16日和6月17日分别向你单位乌鲁木齐银行基本账户支付了572,726.00元和500,000.00元,合计1,072,726.00元,你单位未确认该笔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你单位在2021年6月少申报收入1,072,726.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第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之规定,你单位2021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10,621.05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71.74元。根据违法事实(一),你单位收到新疆**公司支付的法律服务款,代理法律诉讼已结案,未申报收入1,072,72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年149号公告)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需要确认收入1,072,726.00元并进行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年149号公告)第五条之规定,确认收入的30%为成本318,631.49元,减去成本后的收入为743,473.46元。根据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结果:你单位与新疆**公司存在真实业务并签订法律服务代理协议完成代理服务,在收到代理费但未确认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及附件《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110,999.0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55,499.55元。(人民币伍万伍仟肆佰玖拾玖元伍角伍分 )因在账套数据内未能找到收取工位费(卡座),打印费及停车费收入痕迹,检查人员判断你律所可能存在账外瞒报其他业务收入行为,对律所主管会计专属电脑和打印机电子记录进行了系统搜寻和筛查,获取你律所检查属期内收取律师工位费(卡座)和打印费的原始表单,该主管会计由此承认律所存在收取部分流动律师上述费用未入账的行为,两项费用均通过年度记账,年末(12月份)一次性现金收讫的方式完成。经查:(1)北京市**(武汉)律师事务所2020-2022年共计收取律师工位费(卡座)1167241.34元,其中:2020年213583.34元,2021年506958.00元,2022年446700.00元。鉴于工位费(卡座)实为该律所向部分流动律师收取的办公场所租赁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你律所应补缴增值税96377.73元(1167241.34/1.09*0.09),其中:2020年17635.32元、2021年41858.92元、2022年36883.49元。(2)北京市**(武汉)律师事务所2020-2022年共计收取律师打印费245263.10元,其中:2020年59497.80元、2021年82268.10元、2022年103497.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你律所应补缴增值税13882.81元(245263.10/1.06*0.06),其中:2020年3367.80元、2021年4656.68元、2022年5858.33元,上述两项收入共计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23386.79元,详情见表:所属期 增值税 城建税(7%)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2020年1.5%)2% 小计2020年12月 21003.12 1470.22 630.09 315.05 23418.482021年12月 46515.60 3256.09 1395.47 930.31 52097.472022年12月 42741.82 2991.93 1282.25 854.84 47870.84小计 110260.54 7718.24 3307.81 2100.20 123386.7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20000343424****处罚结果:对北京市**(武汉)律师事务所应补缴的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共计58989.41元。 往期文章:法律书上学不到的:二审法官谈上诉案件审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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