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文章《又一起法官遇害?除了谴责暴力,还需要能做些什么》之后,可以显示的留言区内容大家也都看到了,不知道有没有被震惊到?年轻女法官遇害,网友的第一反应居然不是谴责暴力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诉讼感受来对法官进行评价,进而引申到这一刑事案件的揣摩。今天,关于此案的更多信息被披露,网传成因真如昨天文中提到的,根本不是什么大案子,仅是一起涉及金额几万元的交通案件,却酿成了这起涉及两条人命、两个家庭的悲剧。
虽然不知道具体的案件裁判经过,但即便任何外人看来,都会说一句根本不值得!可现实在这里摆着,容不得事后说如果,留给我们的,除了唏嘘之外,更多的要思考何以至此,如何避免。昨天文章文后尽管收获点赞数量不少,但依然在留言区里还是不少的网友秉持着法官应该跟当事人“少接触”、“信任是不可能”等回避矛盾的观点。试想,秉持这样的办案理念,今后如何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亦或是谁摊上算谁倒霉?曾经司法圈流行一句,“我们办的不是案件,是别人的人生”,烟语君当时就提出这样的提法有问题:司法人员的办案,如果仅是拿着置身事外的办别人人生的认识来自我要求,根本没有理解司法工作的意义,没有看到办案对于自己人生的影响。事实是不是一再验证,办案,真的是办自己的人生?现在的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确实已经不堪重负,真正一线的法官确实已经不堪重负。烟语君的法院网友,经常是半夜十二点发来一条短信称,刚刚从办公室回来;四十出头已经头发花白,各种颈椎腰椎等职业疾病;“今天开了七个庭,已经累到腿软,白天开庭,晚上加班写判决,什么时候是个头?”......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为何法官已经加班加点不分白天黑夜的审理案件,每年审理几百起,为何当事人还不满意?微信群里有网友问:为什么当事人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打个官司就成了当事人和法院,甚至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矛盾?
类似的问题,也曾经有法院领导问过烟语君。烟语君回答是,法官不是办的案件越多,就能代表越能使当事人满意,如果仅是追求结案数量而不求办案质量甚至不依法办案的话,办的越多积累的矛盾越多,而且会把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矛盾转移到当事人与办案人员之间。
可惜的是,目前各上级法院对于法院系统内部的要求,对于办案人员的要求,无一不是以办案数量、办案时间来作为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追求的办案质量也是指标化为二审再审改发率等所谓的服判息诉率为标准。为了追求这些指标数据的“漂亮”,不惜层层加码,搞数据竞赛、数据排名。
如何的工作要求,实则会造成法官、法官助理等办案人员在实际办案中,只求就案办案,为了数据办案,为了完成办案任务办案,根本不去考量每个案件当事人的司法感受、个案诉求。
上下级法院为了追求所谓超高“服判息诉率”,上级法院不惜派员指导一审办案,硬性要求二审法官控制改发案件数量,实则是降低了二审再审程序的法律监督标准。
对比就可见,几年前动辄百分之十几二十几的二审改发率,近些年已经压缩到了百分之几,甚至是百分之零点几。如此低的二审改发率,真的是司法案件审判质量提高,当事人服判息诉了,还是大量的司法案件,在司法程序中得不到正常的法律救济,而转变成当事人与司法人员之间的不满乃至矛盾纠纷?犹如此前文章说的,不少法学专家也曾经提到过的,司法运行的基本规律是,中立地位的司法人员,不能跟案件结果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否则的话,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纠纷,就会转变成各方案件当事人与司法人员之间矛盾纠纷。可是,司法考核中,通过设置必须完成、奖优罚劣、排名攀比的各种考核指标,把法官、法院的办案数量、效率及二审再审结果,跟法官、法院的绩效考核、晋升提拔、评先选优等挂钩,岂不是违背了以上的司法规律?造成的结果是,法院、法官是为了完成考核指标在办案,而不是为了化解案件矛盾纠纷、让当事人感知司法公正而在办案?有人一定会说,法官办的案件越多、速度越快、二审改发率越低,不就是代表当事人会越满意吗?真的如此吗?以烟语君亲身感受的司法案件为例,一审法院自己去房管登记中心调取的证据,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不经庭审质证直接就作为证据在一审判决书中作为裁判依据;二审法院针对上诉中提出的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句“程序合法”就予以驳回。如此两个案件的飞速结案,在考核数据上分数是百分百,可让案件当事人会产生如何的诉讼感受,会评价法官审案是依法办案、公平公正?
也就是烟语君这样能体会法院人员工作不易的,换做信了宣传报道的,或是别有用心的,逮着一二审法院采信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做出生效判决这一违法事项,不将矛盾纠纷的矛头指向办案人员纠缠不清才怪。由此可见,所谓的考核数据好看,真的不能代表当事人就是“服判息诉”、“感受到公平正义”。真的有必要展开一场大讨论,司法办案,究竟是该围绕考核数据办案,还是回归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回归到让案件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上来了。为了完成所谓的司法数据,司法人员累的疲惫不堪,法院采取的手段花样百出,当事人立案时间动辄需要几个月,无论最后的案件质量,还是当事人的诉讼感受,最后是不是都会转变成当事人与办案人员之间的矛盾? 往期文章:某些“司法创新”是该纠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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