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女法官遇害案中的挂床现象,说说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证据造假问题
网上有一种说法,中国的法庭,是骗子的江湖,谎言的天堂。造成如此的现象的成因是复杂的,有人归咎于国内没有藐视法庭罪,有人归咎于法律行业本身就没带好头,有人归咎于社会现实是诚信守法意识太低,还有人归咎于司法机构及人员脱不开各种利益羁绊难以执法必严......
交通事故案件一发生,从交警部门大门口到医院骨科治疗单位,都会有人主动询问承揽理赔事项,称委托他们可以多获赔偿,骨科医院、交警部门周边,成了法律咨询机构律所的机构和人员聚集地,提供从医疗单据、误工费证明及评残机构选任,甚至是保险公司对接等一条龙服务。这些人提供服务,很多都是奔着虚高赔偿标准,知道司法审查规则之后弄虚作假,有些医疗机构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烟语君就曾经测试过,此前文章也曾经说过,状告开发商逾期交付质量根本不合格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烟语君拿出现场照片指出,涉案楼房的消防设施根本没有接通室外,都是管道挂在半空中,这如何是交付的设施完备的住宅?
开发商的律师质证阶段看了照片后,张嘴就来,这些照片不是涉案楼房的,被告交付的楼房是消防设施完善的。烟语君反驳到,申请法院现在到现场核实相关照片,看看究竟是原告提交了虚假照片证据,还在被告代理律师在虚假陈述。你们猜法官是如何处理的?根本不予处理!
最后在判决书里,法官根本没有采信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而是采信了被告提交的消防部门盖章的检查证明,认定被告交付的楼房设备完善。案件后来上诉了,诉状里也专门提到了这个问题,还是没有下文。人人都会说,要打击虚假证据、强调诚信诉讼、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打造司法权威等等,可真到了具体的案件中,包括法官,说不考虑成本呢?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了河南遇害女法官审理凶手党某某的交通赔偿纠纷案件中。公开的信息显示,党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住院29天的病历证明相关损失,而法官审查之后发现有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所以就“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直接“酌定”了是住院15天,据此计算了相关的赔偿费用。
抛开网友质疑的,即便只是住院15天,也应该认定和安排出院之后给予一定的误工期,以及支持“挂床”14天支付的相关费用,毕竟“挂床”也是医院允许的,也是花了床位费等费用的。单从证据的认定及不能放纵虚假诉讼而言,法官不予采信14天的“挂床”现象,在法律规定上、在维护司法秩序上没有问题的,甚至是难能可贵的。
谁也不希望生活在一个打官司靠凭关系耍手段伪造证据制造损失、到了法院只审查表面的形式证据而对被告提出的证据异议不予审查的司法环境吧?当然,如何处理虚假证据问题,如何在裁判文书中说理及处理,这是一个化解矛盾纠纷、取得当事人信任、让其输的心服口服的问题,详见本号的《一个小铁车引发的告法官,说说跟当事人换位思考沟通的重要性》、《法院通报法官遇害详情,办他人的案子,为何搭上了自己的人生?》等文章,说的都是法官如何跟当事人沟通,获得理解和信任。
以上是从法律规定、司法现实的角度上说的,此外,从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社会层面而言,也存在一种不好的社会现象,那就是,动辄就三言两语的定性一个司法案件、定性一个司法处理决定。例如,在某些法律人口中告诉当事人的就是,只要提交了医院病历,法院就要采信;只要提交了借条原件,法院就要判决支持......
如此简单轻率的定性和评价一个案件结果或是司法决定,要么说法律水平不足,要么就是根本不负责任。如果当事人听信了这么的“法律意见”,大多数人都是喜欢听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解释”的,就很容易将案件矛盾的矛头,对准了坚持法律审查标准的法官,自己则陷入了错误法律理解上的跟法官之间的误解乃至矛盾。
有些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到了法院开口就是,为何别人伤残六级赔了三十万,为何我才赔了十几万,俨然看不到事故责任不同;有的则是拿着某些“律师”、“抖音律师”给出的法律意见,询问为何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为何别人的住院记录就作为证据采信了,我的住院记录就被严格审查认定成了“挂床”,是不是法官故意针对我?
如此的状况,本应是更要突出法官等法院办案人员的普法及沟通工作的重要性,奈何很多的法院人员秉持的是,“当事人根本没法沟通,自认自己的道理,说了也是白说”的思想认识,亦或是案子法律上给出结果就行了,普法工作容易惹上麻烦,爱理解不理解随他去吧。
综上可见,对于法庭上提交虚假证据、进行虚假陈述的,成了选择性执法;对于虚假证据的认定及处理,成了当事人不理解不明白的法官个人决定,还是那句话,只有加强司法公开,让各种力量监督和支持法官依法办案,才能解决这样的问题。
往期文章:名校法学硕士更换二维码盗窃寺庙功德箱,卿本佳人奈何为贼?
往期文章:司法过程不是神秘莫测,法律规定不是法律人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
往期文章:如何解?照我说的写,否则你懂得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不包括朋友圈)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