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四期目录及摘要
王敬波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北京 100088 教授)
摘 要:过程性信息在法律制度中的混乱界定,导致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实践中的困扰。将其类型化是判断信息能否公开的基础。按照信息的特点可以分为事实性信息和意见性信息。其中意见性信息可以分为公务人员的意见信息和专家的意见信息。按照信息形成的过程可以分为行政决策准备阶段和行政决策进行阶段以及行政决策作出阶段等不同时间节点的信息。行政决策信息的公开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信息,结合信息的内容以及和信息所处的时间节点,考量客观性与主观性、行政性与专业性、阶段性与确定性等因素,并进行利益衡量后综合判断应否公开。
关键词:行政决策; 过程性信息; 类型化; 豁免公开;利益衡量
新条例实施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程琥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 100040 副院长)
摘要: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作出一些重大创新和修改。新条例实施必将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等方面在新条例实施后亟待确立新标准。新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一些创新规定,因此,对于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而言,准确把握审查重点和审查思路尤为重要。结合新条例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实践,有必要按照政府信息“是不是——有没有——给不给——怎么给”的“四步审查法”进行审查。
关键词:新条例实施 ;政府信息 ;行政诉讼;问题探讨
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类型化
后向东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北京 100017 副处长)
摘 要: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发布实施。此次修订,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的类型化。何为类型化、为何类型化、如何类型化,中国方案与世界通行方案有什么异同,这类问题在此前并未受到太多关注,理论滞后于实践。此次修订,有关方面对相关问题做了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并据此形成了相应的立法方案。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类型化方案,既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也是基于实践经验对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处理决定;类型化
面向“知情权”的主观权利客观化体系建构:
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
蒋红珍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240 副教授)
摘要:新修改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废除“自身特殊需要”作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佐证我国政府信息自由立法面向客观法制度的发展,以及从“知的需要”到“知的权利”的转型。这一改变,除了具体法律适用层面的差别,更重要的是它与“以公开为原则”的基本立场一起,匹配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的周延性,尤其是“豁免条款”在布局和事由确定的清晰性,有助于信息公开制度朝向“知情权”意义上的主观权利客观化体系构建,体现开放性政府的发展方向,并有助于完善行政诉权的法释义学基础。对于实践中信息申请过度或者泛滥的应对,可在司法、行政甚至是立法论层面另予思考。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主观公权利;行政诉权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本质
及相关问题研究
——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视角的分析
李浩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 南京210023 教授)
摘 要: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行政机关是针对生态损害诉请义务人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利益的损害,此类诉讼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其本质仍然是民事公益诉讼。另一方面,此类诉讼与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又存在一些差异,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带有一定特殊性的一类诉讼。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定的程序规则大部分可适用于此类诉讼。应本着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的原则,处理政府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
关键词: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利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
的实证反思与理论建构
练育强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教授)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是针对公权力之间就公共利益维护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这一过程是否会涉及私主体的利益以及该私主体是否需要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进程,这是理论与实践都无法回避的课题。自2015年试点、2017年正式实施以来,已有不少第三人加入到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实践。通过全样本的实证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各地对于是否需要第三人认知不一致;二是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利益还是为了查明事实不清楚;三是第三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不清晰。产生这些问题既有理论上的因素,也有制度上的原因。解决的路径应是在理论上继续深入探讨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位与第三人的性质,制度上尽快制定“公益诉讼法”以明确第三人的地位。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实证分析;路径探索
论行政犯违法判断的独立性
欧阳本祺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教授)
摘 要:关于行政犯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之间的关系,存在量的区别说、质的区别说、质量混合区别说。量的区别说以违法一元论为基础,认为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上没有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违法性的量不同,即刑事违法性= 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质的区别说以违法相对论为基础,认为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在规范的保护目的上具有本质区别,因此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就有本质区别。质量混合区别说在我国立法模式下没有存在的空间。我国应该采取质的区别说,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就应把不值得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排除掉。对此,主要有三种方法: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实质解释,对非法定目的犯进行目的性限缩,对兜底条款进行限制适用。
关键词:行政犯;违法性;量的区别;质的区别
假象行政行为的界定和权利救济
张冬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2249 讲师)
摘 要:假象行政行为应当界定为具有行政行为效力外观但实体上不成立行政行为且可归责于国家的情形,这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未有效送达、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和形式使用错误三种情形。面对假象行政行为产生的事实性效果,受影响的公民应当获得澄清的机会,以消除该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法的不安定性。行政行为是否成立的不确定性不能给公民造成不利后果。但允许行政相对人对形式行政行为提起撤销之诉会造成出现“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不仅违背有效权利救济原则,还会影响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构建。
关键词:假象行政行为;非行政行为;归责;有效权利救济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
理性反思与完善路径
刘一玮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博士研究生)
摘 要:《行政诉讼法》增设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具有提高行政诉讼效益的制度功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面临着适用率普遍偏低、不同法院的认可度存在差异、地方“各自为政”违反司法统一性、随意简化和过分简化减损程序价值等问题。当前简易程序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对简易程序的制度规则供给不足。因而,确保简易程序规则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不断丰富与优化简易程序的规则内容成为完善简易程序制度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简易程序;现实困境;原因;完善路径
论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机制
——以看门人理论的新发展为视角
李梦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博士研究生)
摘 要:在数字经济技术的推动下,我国网络直播平台发展迅猛。在现有网络平台监管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私法主体行使行政法上的监管职责,在被课予第三方义务时没有获得监管权力,在平台运营阶段基于合同获得监管授权,这种混乱的定位和平台以获取流量为盈利的模式造成了网络直播平台监管机制的硬性缺陷。网络直播平台作为新一代看门人具有合同性、技术性、合作性的新特点,在监管过程中应以合同治理为基础,从平台准入、平台运营和后平台三个阶段出发,结合算法规制、人群治理、声誉机制和助推理论等理论来架构科学、合理的网络直播监管机制。
关键词:数字经济;网络直播平台;合作看门人;算法规制;合同治理
论行政程序重启的容许性
——基于王建设诉兰考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分析
张运昊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博士研究生)
摘 要:行政行为作出并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不诉请救济的,即不可再行诉讼。面对诉讼困局,王建设案中的原告采取了一种迂回策略:向原机关申请注销原发证行为,对此,域外普遍有行政程序重启制度予以应对,而我国因欠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程序重启应否容许成为难题,以致产生迥异的司法判决。理论上,行政高效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不足以成为申请程序重启的阻却理由,行政法治原则的高阶性为申请程序重启提供了根据。规范上,即便没有明确的赋权性规范,但借助解释技术,义务性规范也存在容纳程序重启申请权的空间。另外,应摒弃将“不予答复处理”和“驳回申请决定”界定为不可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的做法,容许其可诉,但应为之设定必要的限度。
关键词:行政程序重启;阻却事由;容许性;可诉性;限度
“立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二次例会公告
“环境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系列例会、第二届环境法学前沿理论高端论坛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