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评选工作启动
来源:法治政府研究院
第九届“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评选工作启动
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倡议成立,宗旨为奖励全国优秀行政法学研究生、推动行政法学学术研究的发展。基金会由应松年教授担任名誉主任,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担任主任。基金会自2005年12月10日成立后,着力于对为行政法学学术研究做出突出贡献的学人进行奖励。至今,“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已经成功举办八届,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被誉为“中国行政法学界的诺贝尔奖”。
第九届“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的推荐工作即日起正式开始,并计划于2019年10月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召开期间举行颁奖典礼。感谢各界一直以来对“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期待本次奖学金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附:基金会章程及“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评选办法请见附件。
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评委会秘书处
2019年7月19日
附件一
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推进我国行政法学事业繁荣发展,多位行政法学学者特发起设立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以更好地培养行政法治人才,进一步推进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第二条【基金来源】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来源于多位行政法学者、高校科研院所和爱心人士包括应松年先生本人的捐赠,以及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并持有理财产品等方式,科学、规范地运作基金取得的资金收益。
第三条【奖项】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设立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和应松年行政法学优秀成果奖。
第四条【表彰】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对获奖者进行公开表彰,颁发获奖证书与奖金。
第五条【管理单位】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设立于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下,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的子基金,接受学校教育基金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理事会。基金理事会理事不从基金中获取任何报酬。
第七条【公开与监督】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的资金收入和支出、评审与奖励结果将定期公开,接受捐赠者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理事任期】本基金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本基金会的理事必须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热心教育事业;
(二)愿为本基金会提供资金或愿为本基金会工作;
(三)在法学或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理事会】理事会是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委员会与社会各界密切联系、稳定合作的桥梁和纽带,是对委员会建设发展提供咨询建议的非行政常设机构。
理事会设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对本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可以聘任为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
对本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可以聘任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理事会理事长是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授权行使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决议权】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理事会对以下重要事项决议:
(一)决定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和应松年行政法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规则;
(二)选举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人选;
(三)制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并开展基金的募捐,并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相关规则开展基金的保值与增值运作;
(五)修改本章程;
(六)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运作与发展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议事规则】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理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并根据需要,由理事长发起召开会议。
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理事会召开会议的有效人数为全部理事人数的一半以上。
理事会主要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决定问题;如需要表决时,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或电子邮件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原则】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以保值增值为基本财务管理原则,奖励金额每年度支出总额由上年度理事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必要运行费用】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年度支出总额包括年度奖励金额与该年度基金运行所产生的必要运行费用。必要运行费用以节俭为原则,原则上不应超过该年度支出总额的5%。必要运行费用包括:
1、评奖及颁奖相关的费用;
2、基金运行所必要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公布与实施】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理事会
2017年12月28日通过
附件二
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刻苦学习、努力钻研,根据《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基金章程》,特制定本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二条 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的评选原则是奖励优秀、科学公正、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第三条 奖学金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并在当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召开期间举行颁奖典礼。
第四条 奖学金授予对象的范围为在教学科研单位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与三年级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
第五条 奖学金每一评选年度授予15名硕士研究生、5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奖学金额为每人5000元人民币,博士研究生奖学金额为每人10000元。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学习成绩优秀,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功课占功课总数的85%以上;
(三)科研成果突出,至少有一篇以上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
第七条 每一评选年度的评审委员会由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名誉主任随机抽取15名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组成,评委无连任限制。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获奖者与博士研究生获奖者的评选分开进行。
第九条 出资5万元以上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初评,每一评选年度可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3名研究生参加评选。
第十条 出资5万元以上的个人每一评选年度可直接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2名研究生参加评选。
出资1万元以上的个人每一评选年度可直接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1名研究生参加评选。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通讯评议,根据通讯评议的结果确定获奖者。
每一评选年度中,出资5万元以上的单位奖学金获得者不得少于2名。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确定获奖者之日起15日内,应当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为确保奖学金的评定公平、公正、公开,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十四条 参评单位每一评选年度的申报名额可以根据参评单位的硕士点、博士点的调整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新增出资人或单位的推荐权和初评权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最终解释权属于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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