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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与《传染病防治法》有关不一致规定进行裁决的建议

法研在线 2021-09-15

关于就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与《传染病防治法》有关不一致规定进行裁决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目前全国上下正处于抗击新冠状病毒疫情的“阻击战”中,习总书记在2020年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关于传染病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预警和征用,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与《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不一致,从而给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带来了适用法律上的困难。

1、关于预警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3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传染病防治法》第19条: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不一致的地方:《传染病防治法》第19条规定,对于传染病的预警,只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政府才有权发出,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3条规定,可以预警的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本人认为,关于传染病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地级和县级政府是否有权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传染病防治法》第19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3条规定不一致。

2、关于征用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不一致的地方:关于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征用主体,《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规定的是“有关政府及其部门”,而《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为控制传染病疫情的需要,有权征用的主体是“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并不包括政府部门。本人认为,关于政府部门在应对传染病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有无征用的权力,《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与《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不一致。

由上述两个例子可见,《突发事件应对法》与《传染病防治法》对于同一事项的相关规定出现了不一致。由于该两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根据我国《立法法》第92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但问题是,(1)从调整对象来看,《突发事件应对法》属于一般法,因为根据该法第3条,该法所调整的突发事件涵盖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传染病防治法》只涉及传染病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属于特别法。(2)从制定时间来看,《突发事件应对法》是2007年制定,属于新法,而《传染病防治法》是1989年制定,属于旧法。虽然《传染病防治法》在2013年进行了修正,但并未修改上述发生冲突的第19条和第45条。因此,这两个法律的相关规定之间的冲突属于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无法依照《立法法》第92条规定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来确定适用。根据我国《立法法》第94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鉴于此,本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3条与《传染病防治法》第19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与《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之间的不一致进行裁决。

我国《立法法》第94、95条虽然规定了同一位阶的立法发生冲突时的立法裁决制度,但并未规定立法裁决的启动机制。在目前疫情防控正处于攻坚阶段的情形下,为了消除法律冲突给依法防控工作带来的困扰,也为了给未来正确适用法律提供明确指引,我作为公民和法律工作者特提出此项申请,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考虑,并对本人进行反馈,适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王锴  (法学教授)   

工作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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