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SCI与中国法学的封闭——谈诸如“法史学”和“法哲学”这样的基础学科之衰败
一、引言
学术,尤其是人文学术,就其本身来讲,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件非常私人化的活动。对于一名成熟的学者来讲,外在的因素,无论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法在根本意义上支配他的,而且就他本人来讲,作为一名真正的学者也不应为其所支配。但是,一名学者的成长、他的活动以及他的整个学术创造,从某种意义上讲并不完全依靠他自身,而是依赖于一个良好的学术环境。尤其是在他还不明白如何做学问,在他还没有养成良好的学术判断力以便去判断哪些是好的学问,哪些是不好的学问的时候,如果他所成长起来的环境不仅没有教会他如何做学问,甚至以歪曲的形式教会他以某些非学术性的标准(无论是所谓的“刊物等级”还是“数量”)来判断学术的好坏,那么,我们很难期待他们会被培养成为一名“适格”的学者,更难期待他们会被培养成为一些拥有良好学术判断力以及富有良好学术品性的人。由此,我们也可以想见,对于这样一个“不正常”的学术环境,该国和该领域的学术不仅不会有所进步,甚至可能会在根基上被败坏。因此,我们说,学术,就其根本来讲,既是一个学者本人的事情(这依赖于学者自身的天赋和努力),同时也是一个学术环境的问题。就前者来讲,它所关涉的是学术的德性和天赋,而就后者来讲,其所关涉的则是学术体制。恰恰在这里,对于学术体制的反思和批判必然构成学者自身最切己也是最核心的关怀,因为它在根本意义上构成了学者之成长和学术之传承的条件。
对于眼下中国学术体制的反思和批判,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就不曾间断。但其关注的重点是有些许变化的,这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中国学术体制本身的问题之所在。90年代关注的主要是学术规范,这是因为80年代的学术,无论是从思想还是从写作上看,都缺乏基本的学术规范,因此,90年代便出现了有关学术规范的大讨论。但是,随着90年代中后期学术的不断的精致化,学术规范问题随即退出人们的视线。随之而生的问题就是在精致化的学术写作之后,以“期刊论文”为核心的职称评定、课题申报以及其它由之而衍生的问题。其标志性的事件是CSSCI体系(亦即“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创建,这个体系在其被开发出来以后,伴随着其它学术出版的衰落(尤其是学术著作出版之公信力的丧失),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具有宰制性的制度,到目前为止仍强烈地支配着中国整个的文科学术生产。
本文并不试图对伴随CSSCI体系的所有这些问题作出全面的检讨,而只是将注意力聚焦于笔者自己所身处的学科领域。这在一定意义上在于本文是准备写给法学圈内的学人以及关心法学学术发展的学人的,而另一方面则在于我在这里所讲的CLSCI,在根本意义上是一个建立在CSSCI体系之上的附加体系,更准确地讲,它是一个“加强版”的CSSCI,它在一定意义上强化了CSSCI的一些不良的东西,乃至促生了CSSCI体系原本可能不会促生的一些不良的东西。因此,在笔者看来,对于它的检讨,既是对于眼下学术评价体系的一个一般性检讨,更是对它的其中一个激进范例——法学界的学术评价——的检讨。
二、CLSCI体系及其表现
所谓的CLSCI,全名“China Leg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也就是“中国法学核心来源期刊”。它是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于2010年开始通过“中国法学创新网”予以发布的一个索引期刊目录。他们通过择取已进入CSSCI体系的几份法学类期刊(开始是15份刊物,后来扩展到16份,由此也被人们称为“法学16种”)所发论文的类型,进而对“发文数量”、“高产作者”等数据予以统计,并由此对各大法学院进行学术生产排名的一个评价体系。
因为到目前为止,我们尚没有一个能真正切合学术研究本身的评价机制,因此,在CLSCI系统被开发出来之后,这个统计和排名系统便迅速成为各大法学院争相作为“自我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不管就真正的学术品质来讲,这样的统计是否切合学术研究真正的水准或是否真正有益于中国法学学术的发展,甚或是这样的统计是否真正深入到每个学者的内心,先撇开所有这些涉及正当性和恰当性的问题不论,单就这份统计所产生的影响来看,我们可以说,在这近十来年的实践中,这份统计数据对整个中国法学的研究方向、研究方式,对包括高校老师以及在读学生(尤其是硕士生和博士生)在内的几乎所有法学学术圈内的人都产生了持续且具有支配性的影响。
首先受到影响的自然是全国各大法学院的内部制度。当各大法学院看到每年如此的“专业”排名出炉的时候,而且在这份排名不断被其他兄弟院校所采纳以作为指标予以施行的时候,“效法”便如风般地风靡开来(我并不准备在这里探究其中的社会心理机制,尽管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话题)。由此,各大法学院的内部机制也开始逐渐围绕这份排名而展开:首先是入职的标准。这是一个最容易控制的指标。为了提升它在这份统计数据中的专业“排名”,各大法学院在它每年遴选入职人员的时候,会设置一个基本的条件,那就是他/她必须在法学16种上发表有X篇文章,而不仅仅只是在所谓的CSSCI上发表论文,由此,法学16种上的“发表量”在根本意义上成为他/她的“学术能力”的“重要指标”,乃至“唯一指标”,其在求职过程中的竞争力就是依据法学16种上的发表量予以决定的。其次,法学院制度变化的第二个方面就是针对已入职的教师,这种评定主要围绕着考评、绩效和职称评定而展开。每年的年终,在奖励发表论文或进行绩效考核的时候,诸多法学院都把法学16种单列出来,在上面发表文章,不仅奖励丰厚,而且会予以额外表彰。如此“风气”的养成逐渐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影响到学者对于其自身的自我认同,尤其是对于其自身研究之价值、意义及确信的认同,由此,有些人会因为这种影响而改变原来的研究方式以及研究路向。尤其是对于那些不去思考这样的评价对于我们到底意味着什么的“学者”来讲,这样的影响更为巨大,对于他们来讲,所谓的“做研究”,其最终的目标无非就是在法学16种上发表论文,并以在法学16种上发表论文为豪,此种风气将进一步恶化一个正常的学术环境。
再者,也开始有学者以与此份统计相类似的逻辑——即“引用率”——来研究中国法学的研究现状。① 我们暂不管这样的研究如何“科学”,仅就其对于其所从事的事情本身的正当性及其所带来之后果的正当性的无知来讲,这样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眼下中国法学之“价值空缺”的一个极为明显的表征。这样的研究根本没有将其视野放置到对于该体系本身之正当性的反思和检讨之中或将之作为其评价的前提,相反,它在很大程度上不带任何反思地接受了现实存在的东西,并因此强化了CLSCI的正当性,由此也加强了它的影响力。
当然,问题的关键不是这种影响的“强弱” ②,而是这是一种“怎样”的影响,它对于中国法学学术到底意味着什么。在我看来,这种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是恶劣的,一者它会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乃至在根本意义上摧毁中国法学的基础性研究,另者,它所促生的法学的自我封闭会在根本意义上进一步强化前一种影响,并同时削弱法学研究的品质以及它对于相关学科的影响力。
三、CLCSI的效应:基础研究的衰败及法学的封闭
对于任何一个学科来讲。“基础”都是重要且根本的。对于整个文科学术来讲,文史哲是它的基础。而对于法学学科来讲,法理学(法哲学)和法史学(以及与之相关的比较法学等等)是它的基础。基础学科最易于为人们所察觉的特点就是“无用”。它没法给我们带来“即刻”的益处,也没法给我们提供“即刻”的指南。它只是以潜在的方式发挥着重要且持续的影响。因此,基础学科既“无用”又“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好的基础研究往往依赖于以下几个因素:(1)远离时兴的热点;(2)积累的重要性;(3)多个学科的相互借鉴。
首先,基础性研究往往着眼于一些一般性的问题,也着眼于一些纯理论性的关切。它是诸多现实问题背后的一些潜藏着的根本性问题,有着恒久的历史,诸如什么是法律、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我们是否有义务遵守法律。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既构成了我们的现实法律实践的最深层背景(诸如我们的司法实践即依赖于我们对于什么是法律的理解,不同的理解,亦即不同的法律理论将在根本意义上影响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也构成了一部恢宏的学说史和制度史。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以及围绕着这些问题的学说和制度的研究构成了我们最深层的理解法律的“基础”,也构成了我们在法律事物领域中各种实践的“背景”。它们是我们没有意识到但却无形地支配着我们的一些东西。对于它们的研究、反思和辩驳构成了我们的法律实践,亦即我们会以何种方式来践行法律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基础研究所追求的不是时髦的问题和时兴的话题,而是根本性的和前提性的问题。然而,就CSSCI以及以CSSCI为基础的CLSCI这个评价体系来讲,它是以“引用率”来作为根本指标的。尽管初看起来,我们会觉得“引用率”似乎非常“科学”,但如果我们仔细反思一下,便会发现,就“引用率”本身的逻辑来讲,它是“去基础研究化”的。在专业性研究尚未被区分开来予以不同对待的前提下,越理论化的东西,其被排斥的可能性就越高。因为它的引用率是相对比较低的。同时,就CLSCI这个系统来看,相比于时兴的话题,各个部门法的基础研究,其引用率自然会低,而就部门法的基础理论与一般法哲学和法律思想史相比较而言,法哲学和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其引用率就更低了,因此它被排斥乃至被拒斥就是一个完全可预见的现实。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于,中国的法学学术从根本意义上讲是“继受性”的(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律的继受性),而且这种继受至少到目前为止还仍然在进行之中。我们对于西方法学的整体理解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还是片面和肤浅的。我们仍无法形成一种与西方的整体性的对话之中。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至少就眼下乃至接下来几十年,中国法学学术的一个最基本的任务仍然是“理解西方”,因为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更好地“理解我们自己”并“以此塑造我们自己”。因此,“论文”这样一种表征“创新”和“精细研究”的文体形式,并不能够作为中国法学学术最主要的载体,我们仍然需要著作、译作等等更具系统性的学术承载形式。换句话说,如果就中国的实际来讲,或就中国的国情来讲,我们比西方人更需要基础性的、纯理论性的和系统性的研究,同时,我们比西方人更需要对于西方法律之基础性和背景性知识的深入且系统的理解。在这个意义上,CLSCI这样一个单一的评价体系,它在根本意义上会摧毁这样一种基础研究的可能性,并由此摧毁中国法学学术逐渐建立我们自身之根基的可能性。
最后,基础研究从很大程度上来讲是多个学科相互借鉴的。哲学的繁荣,依赖于作为它的思考对象的各个其他学科的繁荣。比如,没有物理学的研究背景,我们很难会在物理哲学或自然哲学方面有所成就,如果没有法学的研究背景,我们很难说会在法哲学方面有所成就。③ 而法学的繁荣,依赖于它与其他学科的互动和相互借鉴,法学不应将自己看成是一种纯粹技术性的“职业培训”,而理应把自己看成是一门“学问”。法学,从根本意义上来讲,理应是一门致力于“理解法律”的“学问”,其次才是一门传授法律的“技术”。眼下中国法学的根本问题之一就在于这种自我理解的混乱,而CLSCI就是这种混乱的附带产物之一。对于一个有着正常学术判断力的人来讲,没有人会觉得法哲学的论文刊发在哲学刊物上,法史学的论文刊发在专业史学刊物是一件不值得提倡的事情。CLSCI所鼓励的那些东西,是对这样一种常识的挑战,更是学科封闭化的一个表征。其结果很可能就是摧毁整个的基础研究,从而让我们重新回到幼稚的老路。如果不抵制这样一种风气以及业已形成的制度性壁垒,中国法学的幼稚病不仅难以愈合,甚至变得更幼稚。
四、结语:同行评价的可能性?
不管那些开发CLSCI的人的真正初衷是什么,出于一种善意的理解,我想他们多少是想为中国法学的学术生产提供一种更专业、更科学的评价体系,恰如他们在其网站上所声称的那样。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CLSCI是一个立足于CSSCI的评价系统,而CSSCI是一个以引用率为指标的系统。因此,专业化和引用率的双重效应,其结果必然背离开发者的初衷,并将之引向一个更恶劣的方向。换言之,CLSCI通过CSSCI体系预先的“削足适履式”的删定,将原本可能存在的“同行评价”变成了一个压制性的东西。从而将CSSCI所带来的恶果进一步扩大,从而以其专业性的壁垒进一步压缩基础研究的可能性,其结果在可见的将来是完全能预测的。
从另一方面来讲,我们在八九十年代的法学已经形成诸多优秀的刊物,诸多部门法学的论丛——比如梁慧星主编的“民商法论丛”、陈光中主编的“诉讼法论丛”等等——以及其他专业性的刊物——诸如郑永流主编的《法哲学与社会哲学论丛》——都在学术发表方面做出了杰出的贡献,这些专业刊物在CSSCI体系出现之前曾经是我们的重要学术论文的载体,但经由CSSCI体系的冲击,目前或是被改造,或是淡出人们的视野。如果我们要想真正建立一个良好的同行评价,我们的CLSCI就应该脱离CSSCI系统,从法学学科内部着眼,立足于真正的专业性刊物,祛除引用率的支配,进而建立一个真正的适恰的同行评价体系,进而为我们的法学学术的良好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① 诸如侯猛:《中国法学的实力格局:以青年学者的引证情况为分析文本》,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5期。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晚近所谓的“社科法学”最根本的问题之所在。他们对于自己所从事的事情的恰当性和正确性是没有意识的。对于价值和意义的追问在他们的分析框架是缺失不见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上,“社科法学”或许是有很大助益的,而在一些紧要的事情上,恰如康德所指出的那样,这样的学问是“一颗可能很美,只可惜没有脑子的头颅”。
② 当然,在我们这个缺乏价值信念的时代,在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我们都将“影响力”作为“成功”与否的标志,而不管这种影响力是通过什么手段获得的,以及这种影响力的实质到底是什么。在学术领域中,这种忽视实质的倾向最明显地体现在人们对于各种头衔的追求,而遗忘了学术真正的目的以及学术所真正应着眼的功夫。
③ 当然,也这是眼下中国哲学界的一个根本问题,它把自己打扮成为一门与其他学科一样的学科,殊不知它是所有其他学科的基础学科。这集中体现在眼下中国哲学系所之设置以及哲学教育之施行。一种真正的哲学学问,理应在研究具体科学之后才是可能的。限于主题的问题,在此我并不准备讨论哲学教育。
微信排版:王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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