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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科学生未来法治论坛成功召开

法研在线 2021-09-16

来源:人大法律评论

2020年11月14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人大法律评论》编辑部与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联合举办的“全国法科学生未来法治论坛”在北京顺利召开。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东南大学、武汉大学等十数所高校、科研院所的百余位师生通过现场和在线的方式参会。本次论坛由开幕式、分主题发言和闭幕式三个主要单元构成。


开幕式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黄尹旭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和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杨东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张吉豫院长分享了自己对新技术引发社会变化问题的思考,高度评价参加本次论坛各位同学“在自己最具有创造力的年代进行最切实的观察和技术的思考”,鼓励所有法科学生参与未来法治建设和研究。杨东教授指出研究能力是当下最重要的能力,鼓励大家继续深入研究未来法治,将论文写在中国大地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

张吉豫

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

杨东


论坛主题发言由七个分主题构成,分别为“数字竞争规制”“数字经济治理”“数字货币治理”“数据时代法学实证研究”“数据与信息法治”“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法变革”以及“后疫情时代健康法治”。


分主题“数字竞争规制”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陈文聪主持。郑州大学法学院的温梦凌认为,随着大数据时代不断发展,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而数据自身的特征和企业的逐利性,都导致企业意图独占数据价值,进而追求数据垄断。大数据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经营者之间的数据竞争变得日趋激烈,数据垄断案件日渐增多。应当从数据垄断的内涵界定、数据的特征及产生垄断的内在逻辑、数据垄断的成因及危害、数据垄断的表现形式及程度等几个方面,来考察数据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并提出切实的解决方案。中国政法大学的陈一宏指出,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指引下,《反垄断法》作为我国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保护和促进创新”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经营者集中竞争分析中,我国更适宜采纳“创新因素”进路,竞争执法机构应当将关注重心放在具体个案的创新因素分析之上。在进行竞争评估之时,应当区分价格效应与创新效应,从创新转移效应、需求扩张效应、利润扩张效应、技术溢出内部化效应以及资源整合效应等方面来综合考察合并对创新的整体影响。竞争执法机构在确定该项合并实际或可能产生对创新的损害时,应当具有针对性地设计相应的救济措施;此外,在遇到商业模式创新者时,应当深入考察市场的竞争情况以及可能的涨价是否具有合理性。最后,经营者集中事后评估可以成为缓解创新考量的不确定性的重要制度工具。中国政法大学的李世佳聚焦于《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第14条,指出数据垄断者拒绝其他领域的经营者访问数据的行为实质是数据垄断者通过杠杆行为、跨界传导垄断力的表现,是滥用在数据相关市场中市场支配地位来的典型形式。数据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网络平台运营者的私产,而兼具企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元属性。放任网络平台经营者对数据的任意控制最终会导致限制、损害竞争的后果,数据访问限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拒绝交易行为并加以规制。对此,《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第14条确立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为必要设施——认定拒绝交易”的分析思路。但认定数据相关市场中市场支配地位不仅既有规制空白,且对于认定数据访问限制行为不够效率。由此,在判定数据访问限制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拒绝交易行为时,可以单独以必要设施原则认定拒绝交易行为,即“满足必要设施——认定拒绝交易”。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副研究员周鑫对发言的内容进行了总结与点评。

郑州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温梦凌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陈一宏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李世佳

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副研究员 周鑫

分主题“数字经济治理”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罗寰昕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睿就区块链技术在跨境支付中的应用问题为主题,认为区块链技术通过减少跨境支付的代理层级、提高客户身份识别效率和交易自动化程度,能有效提高跨境支付业务效率;通过降低中心化的信息交流成本和人工成本,能有效降低跨境支付成本;通过共享账簿、工作量证明系统和“推式”支付方式有利于保障跨境支付安全性。但是区块链技术在跨境支付领域的应用不可能一蹴而就,该技术仍存在一些风险,这给监管造成了新的难题,也对有效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应当发展技术型监管、构建监管联盟以及推动事前与事中监管的对策。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吴双针对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问题,指出我国现行法对该问题的法律供给不足,《民法典》亦未对此给予足够回应,未来仍需依靠《电子商务法》对该问题进行调整。电子商务格式条款的同质化趋势、网络环境下不断加剧的信息不对称、单方变更性和点击同意模式对用户行为偏差的滥用,对传统格式条款规制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规制电子商务格式条款需要把握“公平原则”的一般法律精神,平衡交易双方地位,以订入控制、内容控制实现缔约过程和缔约结果的公平,并兼顾商事外观主义。《电子商务法》应本着“比例原则”建立电商评级制度,增设异常条款排除规则,细化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合同说明、提示义务的履行方式,并设置黑名单和灰名单以实现对电子商务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制。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的陆哲彬分析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趋势走向,指出目前全球数字贸易发展呈现加速前进趋势,但由于美欧中三大经济体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分歧较大,致使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呈现分化趋势。一方面,由于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分歧较大,以多边主义为基础的WTO谈判陷入僵局。另一方面,美欧为了自身利益逐步建立“数据朋友圈”,单边主义有抬头趋势。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拥有巨大经济发展潜能的国家,应当把握新冠疫情带来的商机,加强与中东欧国家的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扩大与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协同发展,加快国内政策法规制定。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包晓丽博士对三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进行了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 王睿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陆哲彬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吴双

北京理工大学助理教授 包晓丽

分主题“数字货币治理”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子硕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徐信予认为,TikTok事件的发酵使其从单纯的公司问题上升至政治问题,反映了美国经济贸易的单边主义与霸权主义倾向,暴露出当前国际经济格局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法定数字货币依据货币内生逻辑演变而来,不仅具备传统货币的基本职能,还对我国的金融体系、经济贸易,以及我国在国际经济格局中的地位有着重要意义。我国目前需要加快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试点、推行,把握后疫情时期的数字化机遇,以法定数字货币为抓手,寻求重构世界货币体系的最优路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郑清洋指出,2020年以来,美国对TikTok等中国科技企业进行封锁,其深层含义是希望借助“科技霸权—推广应用—数字美元”的逻辑推进数字时代的美元霸权新布局。依据“科技优势—流量入口—电子支付—金融优势”的路径,科技企业能够凭借技术上的优势实现对相关领域流量入口的占有,而流量入口的锁定与金融数据的垄断能够强化所在国家于世界金融领域的优势地位。因此我国应当致力于成为数字贸易净出口国,在此基础上,实现科技优势到金融优势的转化。我们在谨防国外科技企业对世界范围内对流量入口进行垄断的同时,应以技术与制度的双重保障为国内科技企业的发展争取良好的国际环境,建立构筑于区块链技术之上,兼容分布式与中心式的“冷-热双钱包”支付体系,争取国际金融体系中跨境支付领域的竞争优势,促进国内外金融市场良性发展,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东南大学法学院的童云峰指出,应当确立数字货币二元治理机制,在私人数字货币外部监管限度方面,应摒弃绝对禁止,通过监管沙盒探索监管限度标准,确立适度宽松的监管策略;在央行数字货币内部监管限度方面,适时调整法律规范确定其人民币地位,以法律形式逻辑勘定规制范围,以科学技术手段衡定监管幅度。确保风险规避、金融创新和权益保护间的平衡与协调。中科院杭州先进技术研究院马扬老师对三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进行了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徐信予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 郑清洋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童云峰

中科院杭州先进技术研究院 马扬

分主题“数据时代法学实证研究”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一桢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潘宁分享了有关借款合同纠纷的实证研究成果,指出智慧司法建设是美好愿景也是艰巨挑战。为使智慧司法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实证研究从而提供算法智慧。实证分析表明,被告委托专业代理人情况以及借款合同利率与结案方式之间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经换模型和子样本两种方式检验后结果依旧稳健。实践中,法院可以在本研究结论基础上搭建一个调审选择智能辅助系统来帮助法官判断具体案件调解的可能性,由此可以促进司法资源的有效分配。此外,对结案方式影响因素的探究也提供了一个立法论上思考如何完善法院调解原则条款的契机,这更加凸显了将“适宜调解原则”纳入法院调解总原则的重要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马骁就裁判文书的大数据问题分享了观点,认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背景之下,拥有丰富文本信息的裁判文书网的价值亟待深入挖掘,然而爬虫犯罪、网站运行等问题的存在极大限制了裁判文书的数据价值,因此厘清其合法性及其限制至关重要。针对裁判文书的司法大数据分析,其合法性建立在基于公共数据开放的法理基础、基于合法获取数据的技术基础、基于衍生加工数据的经济基础以及基于智慧法院建设的制度基础之上。在借鉴法国针对裁判文书的大数据分析禁令的政策下,我们可以从保护个人信息、维护司法公正原则出发,对于裁判文书的司法大数据分析予以限制。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周维明对本主题的发言进行了评价。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潘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马骁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周维明

分主题“数据与信息法治”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高郦梅主持。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秦倩认为,2020年“APP专项治理工作”再启,隐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测评与完善,正经历着从形式合规到实质保护的升级考验。此时,清晰梳理其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底层逻辑与合规进阶,实有治本溯源之实效。首先,应当辨析隐私政策的法律属性,认识到合同说、企业自律规则说、社会承诺说、信托说,互不冲突,无谓优劣。其次,应正视隐私政策的应用困境,剖析其存在的实践不足与理论争议,指明告知同意机制的存续与革新两手并举。再次,应当穿透隐私政策的法理基础,把握公平信息实践原则的制度演变,洞悉隐私政策的当下之势在于风险预防。最后,突破隐私政策的设计理念,引入全面灵活的“经设计的隐私”,实现隐私政策从底线合规到尊重用户的价值提升。中国政法大学的李艺认为,个人信用信息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当前,个人信用信息主要面临的是来自公权力机关的威胁。个人信息权益符合宪法权利标准应当成为一项宪法权利。由于作为宪法权利的个人信用信息权益具有显著的经济利益价值,因而应当成为宪法“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并且应当属于宪法上的财产权。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邓辉认为,随着我国迈入民法典时代,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提上了日程。但是,在信息科技和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只依托于民事利益形式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无法真正地满足法律解释、权益区分、利益平衡、产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相反地,只有正视信息主体通过法律手段来有效控制其个人信息的现实需求,综合运用法律的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并充分考虑目前的商业实践现状和未来的社会发展趋势,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才能增强自然人个体在与强大的商业和科技力量博弈中的话语权,同时为个人信息公私法协力保护提供坚实的体系支撑,从而确保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长远发展。


东南大学法学院的刘双阳站在刑法学研究者的视角,指出我国《刑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的破坏型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学界存在争议。在区分数据本体的记录功能与数据内容的表征功能的基础上,因应数据本体的安全需求以及结合《数据安全法(草案)》等前置法的规定,宜将网络智能时代破坏型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更新为由状态保密、记录完整、合规使用所构成的数据安全管理秩序,即具有超个人属性的数据安全法益,而非固守传统计算机时代产生的财产法益或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益,旨在以数据本体为对象,保护数据的既有存续状态与正常记录功能,维护社会成员对数据安全的信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杜吾青认为,大数据时代,宪法上的通信秘密在保护范围和限制方式层面面临着双重挑战。传统理论对于通信秘密保护范围的规范阐释强调保障“通信内容秘密”,忽视了“通信状态秘密”具备通信秘密条款保障的价值基础和规范基础。电子通信元数据是大数据时代记录通信状态信息的主要载体,不应被宪法学研究所忽视。在明确了通信秘密的保障范围和限制方式的基础上,对于落入通信秘密保护范围的电子通信元数据应当采取行为主义规制路径,平衡大数据时代电子通信元数据的个体性价值和公共性价值。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张凌寒、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精武对本主题的发言进行了评议。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李艺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秦倩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刘双阳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邓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杜吾青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张凌寒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赵精武

分主题“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法变革”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一洲主持。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问题,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李谢标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版权流转过程中扮演着联结交易双方信任关系的中介人角色,但该组织当前却面临着运作效率低下、公开透明度差、协商机制缺失以及交易渠道落后等“困局”。智能合约运用的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的信任机制,其具有去中心化共识机制、分布式架构存储数据以及自动化脚本代码等特性恰好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模式存在着内在逻辑契合的关系。将智能合约技术用于优化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运作中,将著作权的授权和许可合同的缔结、交付、执行等过程交由智能合约来履行预先设定的代码,可以减少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降低网络版权交易的风险和成本。清华大学法学院的虞婷婷认为,在数字作品转售问题上,著作权人控制转售的成本在于减损交易的清晰程度与可负担性,这类成本在数字环境中并没有显著降低,其收益在于通过价格区分来促进接触与激励,但这在自由转售环境下也可以实现。因此,与赋予权利人“转售权”相比,自由转售是更优的选项。数字作品的非损耗性使权利人确有可能遭受额外的激励损害,需要采取有限的财产规则补足,即允许权利人在首次销售后的一定期间内控制转售,此后便可自由转售。在制度构建层面,一方面,应将其纳入发行权穷竭范畴而无需新设信息网络传播权穷竭,并在数字环境中变通适用;另一方面,应完善配套制度,设“必要复制”的例外来豁免新增复制件的行为,并对权利人“技术+合同”的商业模式进行适当规制。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初萌关注到了人工智能对版权侵权责任制度造成的挑战,认为我们对人工智能版权侵权的分析应当摒弃“统合分析”模式,坚持“层次分析”,就深度学习中的复制行为与输出侵权作品的行为分别进行评价。就复制行为而言,基于复制权的式微及深度学习中的复制累积所形成的传播效应,应以是否合法获取复制件作为侵权判定的基础;就输出侵权作品的行为而言,现阶段不宜更改“接触+实质性相似”判定标准和过错推定原则,但应基于人工智能行为的自主性和算法黑箱,相应配置人工智能设计者、控制者“防抄袭”注意义务,并以公平责任作为补充。在技术推动变革的时代,应始终以建构主义的态度审视人工智能的发展,实现版权法与技术的良性互动。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的徐晓丹律师对本主题的发言进行了评议。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李谢标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虞婷婷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初萌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晓丹

分主题“后疫情时代健康法治”由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刘韵清主持。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的个人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问题,澳门大学的冯若涵认为,无论在公共卫生领域还是个人数据保护的规制中,协调公共卫生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都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出于公共卫生迫切需要的目的,域内和域外都为个人数据收集和利用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基础。具体到实践中,要从数据收集和利用的每个环节出发。在数据收集前,严格限制收集主体和收集范围。在依法利用数据后,采取妥善的方式处理个人数据。通过构建更加完善的数据规制体系,充分发挥个人数据对疫情防控的积极作用,为国家综合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对于传播传染病的侵权责任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宋伟涛指出,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传染病的防控手段更加多样有效。然而,由于大众防控意识的缺乏,传染病的控制仍然十分艰难。在此次新冠疫情中,社会上仍不断有感染者违反防控要求,导致他人被感染,进而加剧了传染病的传播。而与此对比,我国有关传播传染病侵权责任的民事法律规定却暂付阙如,现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应对此类案件时显得力有不逮。这既不利于提高社会大众的传染病防控意识,也不利于对被感染者的全面救济。因此,完善我国的传播传染病侵权责任制度,探索构建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中心的传播传染病特殊侵权责任显得极为必要。湖南大学法学院的李茜就人胚胎干细胞研发的法律规制问题发表了主题演讲,指出人胚胎干细胞研究需要以人的胚胎作为原材料,而胚胎是生命的初始状态,承载着人的尊严,对胚胎进行实验有损人的尊严。胚胎干细胞等新兴生物科技在造福人类社会的同时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损害,需要法律科学地加以规制、引导,使损害降低至最小。面对胚胎干细胞研发乱象,完善我国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审查机制,加强《干细胞法》等立法步伐,显得极为紧迫。为防止胚胎干细胞研发过程中出现治疗性克隆向生殖性克隆的转化,增设“非法人体克隆罪”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时,政府应加强对胚胎干细胞研发的临床试验监管,在临床试验的结果优化、临床研究和不良反应预警等体系方面加强建设;医疗机构在临床试验上也应加强对受试者知情同意的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李广德博士对本主题的发言进行了评议。

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李茜

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冯若涵

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宋伟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 李广德

《人大法律评论》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徐舒浩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并宣告本次论坛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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