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法杂志》第5期要目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
·专论·
妥善对待维权行为避免助长违法犯罪
摘 要:刑事司法机关应当善待讨债、自力救济、职业打假等维权行为,即使这些行为违反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规定,存在不当、越权等情形,也不能轻易追究刑事责任。从客观事实的角度来说,各种维权行为不仅能保护权利人与一般公众的正当利益,而且有利于遏制违法犯罪;从法益衡量的角度来说,维权人的利益优于相对方的利益,不当的维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质条件应当更为严格;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说,动辄将维权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必然助长违法犯罪行为。刑事司法应当牢记并力求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不得为了完成各种指标而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助长违法犯罪;司法机关不应支持“恶人先告状”,否则必然侵害合法利益、助长违法犯罪。
关键词:维权行为 自力救济 职业打假 刑罚目的
作者简介: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刑法理论·
智能机器人工具属性之法哲学思考
摘 要:对工具范围的历史变迁规律进行分析可知,工具的本质属性在于不具有自由意志和具有可支配性。“工具属性”与“工具”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具有工具属性的事物仅能作为工具存在,不具有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可能性,不具有工具属性的事物也有可能作为工具。智能机器人与石头等物品的不同主要在于其具有人才具有的智能成分。弱智能机器人虽然具有工具属性,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刑事责任的确定和分配。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强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强智能机器人不具有工具属性。在强智能机器人被行为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时,对该行为人应以间接正犯来认定。强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强智能机器人均是犯罪主体。
关键词:人工智能时代 智能机器人 责任主体 工具属性 犯罪工具
作者简介: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益识别与“情节”评定:利益衡量作用于构罪判断之另种路径
摘 要:既有刑法理论多将利益衡量原理限定为违法阻却的实质根据而未在其他犯罪构成层面展开。利益衡量欲成为一种能够指导刑事案件裁决的实体规则,前提是摆脱抽象引致具体,这需要明确其规范基础、利益范畴和衡量标准。刑事不法判断中应当参酌的利益因素需限于行为本身直接指涉的正价值以及作为结果状态所呈现的对法益的负价值。在违法阻却根据之外的构罪判断中,一方面,可通过利益衡量辨识具体罪名的法益性质,尤其在违反管理秩序类型罪名中,未经利益衡量而认定的秩序型法益往往容易导致个案中出现不合理结论,即在保护法益选择上“舍重就轻”;另一方面,可通过利益衡量综合判断“情节”的严重程度,即结合衡量后的“价差”以及主观上法敌对态度等因素对“情节”予以综合评价,其中仍有值得借助“但书”实质出罪的空间。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可说理性则是审查利益衡量运用妥当性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利益衡量 法益识别 但书 犯罪构成 实质出罪
作者简介:崔志伟,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本文系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刑事公正司法与‘反向排除’犯罪认定模式研究”的成果。
·个罪研究·
敲诈勒索罪中的逻辑“悖论”研究
摘 要:诉诸合法手段的敲诈勒索罪蕴含着一种逻辑“悖论”:合法手段行为加合法的索财却被评价为犯罪(即所谓“白+白=黑”现象)。司法实践中涉及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类型可分为诉诸非法手段(类型一)、诉诸合法手段(类型二)两种,后者与“苛刻交易”(类型三)具有同构性,但可罚性评价又截然不同,导致“悖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可能的三种解决方案中,有条件维持类型二可罚的方案较妥当。就合法行为之通告何以成为“恶害通告”这一通说中的“盲点”问题来说,类型二中恐吓行为的不法性并非来源于权利滥用与义务违反。对索财行为而言,“权利基础”是否存在对其合法性没有影响。考虑到敲诈者在某种意义上提升而非减损了他人意志自由,该悖论也体现在法益方面。本体论的意志自由理解与功利主义的法益理解(诺齐克公式与科斯理论)均值得商榷,德国“雅哥布斯方案”中存在硬式父权主义弊端,英美学者从“敲诈的可重复性”中导出“剥削关系”的思路则存在反证可能。基于对二者的扬弃,在与我国现行刑法相结合的具体解决方案中,类型二只有通过实施“多次敲诈勒索”方能形成“强剥削关系”,从而侵犯意志自由法益。由此,“悖论”在解释论与立法论二层面得到消解。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 剥削关系 法益 意志自由 消费者维权
作者简介:熊琦,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解释方向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学界的说理不一导致其在实践中并未发挥最大效用。目前理论的共同缺陷在于未将行为类型化,从而易得出以偏概全之结论。本罪应定位为共犯与非共犯帮助行为共存的兜底法条,但立法更为关注的是难以解释为传统帮助犯的、应当独立化解释的行为。此类行为的意思联络性和行为共同性都较低,可按结构分为“漠不关心”的分离射线型和“心照不宣”的链条型。这两种样态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侧重点不同,后者属于我国重点打击的网络黑灰产业链的一环,侧重于考察客观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而前者类似“个体户”行为,游走于罪与非罪的边缘,侧重于考察帮助者对自身行为非法性的认识程度以及是否达到“积量构罪”之标准。无论是哪种行为,其主观心态的考察都应落脚于帮助者本身而非受助者,且可借鉴英美法的“犯罪促进罪”以重构本罪之明知。只有坚持这一解释思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才能在司法实践中被激活,从而更好地打击网络帮助行为,维护网络安全。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共犯行为 非共犯行为 类型化
作者简介: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诉讼理论·
轻罪刑事政策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摘 要:轻罪刑事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前者为后者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后者则是前者在新时期得以实现的重要制度载体。以轻罪刑事政策为视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不同阶段的程序理解与适用上仍存在一定问题。未来,需要以轻罪刑事政策为指引,侦查阶段探索轻罪案件侦查阶段“轻缓化”制度体系建构;审查起诉阶段解决检察机关“是否当”与“如何能”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两个基本问题;以及在审判阶段从“是否违背自愿性、是否超出诉讼合意”两个层面合理限定被追诉人的上诉权问题展开研究。
关键词: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 轻罪刑事政策适用程序完善
作者简介:叶青,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韩东成,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2020级博士生。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捕诉一体运行机制实证研究”(课题编号:GJ2019B05)阶段性研究成果。
从宽”系谱中认罪认罚从宽的位序与程序安排
摘 要: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从宽”系谱中一种新的从宽类型,既不同于自首、坦白等实体法上的从宽,也有异于刑事诉讼其他程序中的从宽。因其从宽与“其他从宽”在实体与程序上的构成要件存在重叠,在适用上不仅需要完善其自身的从宽程序,也需要对原有的从宽位序进行调整,以保持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序的从宽能够协同共存。在实体上,需要厘清其与自首、坦白等从宽在构成要件上的位序关系;在程序上,需要重新安排其与自首、坦白等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诉讼其他程序中的从宽在适用上的程序选择。这些问题的解决既需要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从宽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激励机制,也应当按照从宽的构成要件理论在从宽系谱中对从宽适用作出先后顺序的调整,以体现认罪认罚制度兼有实体和程序双重从宽的意义,尤其是在宽严相济形势政策下保证多重“从宽”独立性的同时获得合理位序,使其从宽得到合理地减让,进而维护认罪认罚从宽作为诉讼制度的基本立场和程序上的统领地位。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系谱要件构成位序安排程序选择
作者简介:郭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北京市法学会2018年市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研究”[项目编号:BLS(2018)A006]的成果。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基本理论与机制构建
摘 要:修改后刑诉法保留的检察机关部分侦查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可界定为司法监督侦查权。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这一制度的设立,蕴含着配合监察全覆盖、增强法律监督刚性、助推司法公正、推进腐败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价值。坚持问题导向,确立新的侦查工作理念,优化侦查权行使的管辖与分工,健全完善新的侦查工作程序和权力运行、监检协调、技术保障和人才培养机制,能够进一步充分发挥这一特定权力的制度效能。
关键词:检察机关 司法人员 职务犯罪侦查
作者简介:吴建雄,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少猛,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AZD106)阶段性成果。
解构与重建:论酌定不起诉从宽的困境消解
摘 要:酌定不起诉作为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从宽类型,适用现状却与其理想效能相距较大。一方面,限制酌定不起诉程序运行的固有障碍尚未消除,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适用率仍处于较低状态。因此,应当实现轻微刑事案件的非羁押化、构建不服酌定不起诉的司法审查程序并出台科学的程序适用指南,从而为酌定不起诉营造适宜的运行空间。另一方面,以量刑从宽为中心设计的认罪认罚程序与酌定不起诉型从宽并不完全兼容。为弥合两者的罅隙,应当明确酌定不起诉虽具有程序终止效果,但仍可作为认罚的客体。而且,应当明确认罪认罚作为一项独立的量刑情节,为“犯罪情节轻微”与“免于刑罚”的判断注入了新的内涵。除此,还应构建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丰富酌定不起诉从宽内部结构的层次性。
关键词:认罪认罚 酌定不起诉从宽 轻微罪 逮捕 附条件不起诉
作者简介:刘甜甜,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
·境外视窗·
欧洲涉罪未成年人参与诉讼考察及其启
摘 要:国际社会对涉罪未成年人参与诉讼的重视得益于儿童权利保护观的深远影响。考察国际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文,参与诉讼的内涵在逐步演变的过程中不断丰富,最终得到明确阐释。立足于法律文本形成若干参与诉讼的标准,有助于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在诉讼中更好地获得理解与表达意见。同时,这一标准也为欧洲学者开展实证研究提供了依据。在一定意义上,涉罪未成年人参与诉讼的状况应当被视为评价少年司法发展进程的重要标准,就该问题的研究亦可为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参与诉讼提供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未成年人 参与诉讼 启示
作者简介:尹泠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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