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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时代的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五次例会在苏州大学召开

法研在线 2021-09-17

来源:法理学堂

“法典化时代的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

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五次例会

在苏州大学召开


◆ ◆ ◆ ◆




2020年12月5-6日,“法典化时代的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五次例会在苏州大学召开。会议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秘书处、《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基本理论研究”课题组联合主办。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苏州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温州大学、东南大学、宁波大学、山东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福州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南昌大学等二十余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四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方新军教授主持,苏州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张晓宏教授,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张文显教授先后致辞。



张晓宏教授代表苏州大学向与会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他表示,“法典化时代的法理研究”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五次例会在苏州大学召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会议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探讨法典化时代的法理问题,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之后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召开的一次重要学术会议。张晓宏教授指出,本次会议适逢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启动三周年,三年前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正式起航和本次会议均由苏州大学承办,是对苏州大学法学学科发展的充分肯定,希望各位领导、专家一如既往关心、支持苏州大学尤其是苏州大学法学学科的发展。



张文显教授在致辞中对主办方表示感谢、对与会代表表示欢迎。他表示,时隔三年,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再次回到苏州大学,是对法理研究初心的重温,也是后疫情时代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在苏州大学的再出发、再启航。张文显教授指出,本次会议以“法典化时代的法理研究”为主题,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回应民法典开启的中国法典化时代的理论需求,总结中国古代法典化传统的历史经验,深化法典化比较研究,树立建设法治强国的法典自信,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撑,是法理研究行动计划一次重要的学术会议。



开幕式结束后,与会专家学者合影留念,随后开始本次会议的主题单元。




会议的第一单元围绕“法典化的基本法理”主题进行发言和讨论,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教授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周永坤教授的主持下,各位专家学者依次进行发言。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基于“法典化的功能与中国商事立法”这一主题发表了独到的看法。赵旭东教授认为,法典化的功能在于:一,促进了法律规范文件形式上的完美,具有审美价值;二,有利于法律体系结构上的完整;三,促进了法律功能上的恰适。法律法典化可实现法律之间的互补,促进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一致。此外,他还谈到了商法法典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赵旭东教授认为,由于商法体系分散,具有开放性,因此可先制定“商法通则”,而是否成典,可再行研究。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法学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吕忠梅教授围绕“编纂环境法典的思考与建议”阐明其观点。吕忠梅教授指出,编纂环境法典具有深厚的政治、民意基础,迫切的时代与实践需求,最佳的领先世界契机以及坚实的立法技术准备这四个方面的条件。同时指出中国应采取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方式,以环境法典居于主要地位,效力高于单行法,单行法是环境法典的有机补充和具体化,其地位和作用也同样重要、不可忽视。最后,从“纳入规划” 、“成立机构”、“委托研究”三个方面提出了编纂环境法典的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王轶教授主要围绕“民法典时代的民法学研究”进行了阐述。他提出了类型化的思考方法来展开民法学研究。王轶教授指出,纯粹民法学问题与民法问题的类型区分的主要标准就在于争论的讨论结论是否落脚在民法典的规则设计上。如果要落脚在民法典的规则设计上,那就是民法问题,对于该类问题还需用类型化的思考方法再作进一步的类型区分,包括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这四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刘仁山教授以“我们为什么必须要有一部国际私法典”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我国国际私法走独立的法典化道路,既是适应深化改革开放、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需要,也是推动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要。国际私法的法典化,顺应我国民事立法及国际私法立法发展趋势。国内外国际私法立法及实践,已经积累了广泛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与参考。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张生教授提出了自己对于“中国近代民法典编纂的经验”这一主题的看法。张生教授阐述了中国法制史中的“典”的概念以及西方法典的发展历程。他认为,法典包括三个要素,一是权威性,它是天然权威、政治权威、学术权威三位一体的权威。二是体系化,具有完美的、自洽的体系。三是功能上的强大。最后,他还指出要注意加强民法典与民法体系这两个有机体的衔接问题。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杨海坤教授以“行政程序法典化是行政法民主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为题发言。杨海坤教授表明,要想实现法典化需具备:必要性、可能性、自然地成熟、切实管用这四个条件。他认为,行政程序法典化是民主化、科学化、国际化的必然趋势和必然要求。同时也要看到法典化过程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知难而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比较学研究会副会长黄文艺教授围绕“法典化立法政策反思”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黄文艺教授阐述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立法政策的变化,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单行立法,到1990年代后期的综合立法阶段,再到十八大后的法典化立法的新时代。他强调,法典化立法不能急于求成,法典制定应有先有后,按照顶层规划和实践需求循序渐进推进。





会议第二单元以“部门法法典化的法理”为主题,上半场由赵旭东教授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胡铭教授主持,下半场由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周江洪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马长山教授主持。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范健教授以“民法典之后编撰中国商法典的制度价值”为题讨论了法典的制度价值、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度性差异、民法和商法不同的立场以及中国民法典的制度性缺陷这四个方面。最后,他总结道在民法典之后需要编纂商法通则、商法典的立场。



马长山教授围绕“数字权利的民法典保护”进行发言,他提出数据和信息界定不清、数据和信息权的确权不明和利用不清、数据的控制和分析平衡不够三点问题供大家思考。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彭诚信教授就“法典化中的利与弊——以民法典为例”一题展开论述,他指出民法典的法典化反映了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价值观,但也容易产生由法典导致的封闭性思维,给裁判带来巨大的弊端。



上海财经大学郑少华教授以“法典化利弊考——以环境法法典编撰为例”为题展开论述,他表示环境法的法典化有利于环境法的体系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但是环境法的法典化也存在着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大量政策性措施的变动等弊端。因此,环境法的法典化应当遵循宽大于严、程序大于实体的价值取向并处理好环境法的基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



华东政法大学杨代雄教授对“法律解释的客观性问题——以民法典解释规范为重点”进行论述,他指出法律解释应以探究法律规范合理的、适当的意义为目标。法律解释中的评价可以客观化,其客观化手段包括法体系对法律解释活动的约束力、程序制度对法律解释活动的约束力、法学方法论原则与规则对法律解释活动的约束力等。



华东政法大学胡玉鸿教授围绕“《唐律》说‘理’”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从人理、事理、情节、本情四个角度论及了“情理”一词在唐律中的内涵,并且认为应将人理、事理划出情理的范围,同时他还指出作为判断标准方面,《唐律》中理发挥着辨别同异、判断当否、衡量轻重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并介绍了《唐律》中诸多关于理的适用方式。



温州大学法学院邱本教授围绕“法典与法理”阐明其观点。他主要谈及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典是法理的最高表现;二是法典是法理最成熟的表征;三是法典是法理最系统的转述;四是法典是法理最艺术的表现,因此既要用审美的眼光宣传民法典,更要用批判的眼光分析民法典。



东南大学法学院杨春福教授基于“法典化时代的美好生活权利研究”这一命题发表了独到的看法。他围绕法典化的前提条件、民法典时代追求美好生活权利的现实需要以及美好生活权利的范围、具体内容、特征和空间化的分类研究这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中教授主要围绕“法典化时代与中国证据法”进行发言。他主要从法典化的标准、证据法法典化的必要性、证据法法典化的时机以及证据法法典化面临的困难的挑战这四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论述。



宁波大学法学院院长钭晓东教授以“挑战与路径选择:生态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环境法法典化”为题发言,提出环境法法典化要从国家的治理能力出发,以民本为基础,做到现代性、开放性、灵活性和前瞻性这四个面向。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姚佳教授就“人民的法典——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提炼”进行论述,她围绕《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与规范设计、面向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民法典的实施以及“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思想在系统性法典化中的融贯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发言。





会议第三单元以“法典化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上半场由胡玉鸿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才工作办公室主任、法学院陈柏峰教授主持。各位专家学者依次发言。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法理逻辑”为主题展开阐述。他表明,应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写入法典,并依此施行。对此,他指出了三个方面的理由。一宪法是部门法法典化的判定依据;二宪法是部门法法典的审查依据;三宪法是部门法法典的解释依据。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方潇教授围绕“中国古代法典化中的若干法理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现代法典是近代科学的产物,中国部门法体系是近代以来外部压力下的产物。中国现代的法典化运动,既要吸收西方法典化中的积极因素,更要借鉴中国传统法典化中的精华因素。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焦宝乾教授针对“法理法源与客观目的解释”这一主题,从“法理和法源”、“法理法源与客观目的解释之间的内在关联”、“法理在客观目的解释中如何运用”、“在运用中如何避免裁判的主观性”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教授以“土地制度的现代化和土地法的法典化”为题,指出虽然土地法法典化有必要性,但从我国当前所处的历史阶段来看,短期内编纂《土地法典》的条件并不成熟。


福州大学法学院蔡晓荣教授围绕“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理论论争”这一主题,阐述了自己的想法:一,民法典在移植外来民法规则时,须细心考究隐藏于条文或核心概念之后的理论渊源;二,未来对民法典的解释,对固有之民事习惯,应有同情式理解;三,未来民法典的解释工作,应充分发挥民法理论学说的支撑作用,并细加体察学者对于具体条文的质疑和争论。


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孙光宁教授以“指导性案例融入民法典的历史经验和现实途径”为题,指出要以史为鉴,将指导性案例融入民法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仰光副教授围绕“论古代法典编纂的基本形态与观念变迁”这一主题进行阐述。







会议第三单元下半场由彭诚信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王志远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朱明哲副教授以“法典的条件”为题,通过介绍与分析体系型和汇编型两种法典化类型、昔日体系型法典的条件、今朝汇编型法典的条件三个方面提出,采取汇编型法典是更适合当代法治的作法。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瞿灵敏副教授就“从解法典化到再法典化:范式转换及其中国启示”进行发言,他提到从解法典化到再法典化,法典在局部或整体上实现了“范式转换”。


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博士后郭晔以“法典化时代的法理需求”为议题,认为法典化时代实现了法律资料的集成化;实现了法律的协调和美感;增进了法律的科学化。


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姜川对“日本商法典的解法典化:历史、成因与未来及对我国商事立法体例的启示”发表观点,他介绍了日本商法典的法典化及其发展、日本商法典解法典化的体现及原因,并提出了对我国商事立法的借鉴。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周骁然以“体系化与科学化:环境法法典化目的的二元塑造”为题发表了观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王勇就“论中国民法典的历史类型”进行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康发言的题目是“整体法秩序中的‘双轨制’立法模式——以《德国民法典》的形象变迁为线索”。





会议闭幕式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党委书记吴江主持,张文显教授作学术总结。


张文显教授在总结致辞中指出,本次研讨会围绕“法典化时代的法理研究”这一主题,进行了线上和线下相结合、会内和会外相贯通的学术研讨,展开了热烈和务实的学术对话,形成了广泛的共识,也呈现出多样的观点,求同存异是本次会议的一个优良学风。


张文显教授总结认为:一是本次会议进一步推动了法典化时代的法理研究,将会议主题升华变奏为新时代法典化的法理研究,并将推动该主题的进一步转化、升华、拓展并创新发展。二是会议对中国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作了深入研讨,对如何看待中国民法典、如何看待中国民法典的历史地位问题、民法典对于新时代法典化进程的影响等问题有广泛讨论。三是学术话题、学术话语正在科际化,各个学科围绕法典化的问题彼此交流对话,科际法学正在异军突起,这体现了中国法学的繁荣发展,不同法学研究范式之间既竞争又协同的良性互动。四是会议提出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时代的法典向何处去的问题。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时代的法典不同于传统社会的法典,我们应该尝试用信息化的手段构造数字化法典,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法运用于立法特别是法典当中,实现法典的数字化、智能化。五是新时代法典化亟需推进理论研究。当前,法典化所需的理论准备尚不充分,法典化的理论基础尚不坚实,构建法典学、推进法典化的系统理论研究,是中国法学为中国法典化运动提供理论支撑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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