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现代化研究》2021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由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任主编。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1.论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李艳玲,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补充侦查是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完善证据的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补充侦查制度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多个节点,在不同诉讼阶段中,补充侦查的内容不尽相同,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补充侦查制度的格局有所变化。补充侦查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功能,是检察权能的一个重要载体,为实现侦查活动的目的提供了必要保障。《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细化了相关规定,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制度创新,对于提高补充侦查质效、规范补充侦查制度运行有着重要意义。在未来,应当落实司法改革的要求,结合具体实践需要,对补充侦查制度做出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补充侦查;检察职能;检警关系;以审判为中心
2.习近平法治思想构建的“四位一体”法治发展格局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内容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系统完备,其中一个具有原创性贡献的重要内容,是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文化“四位一体”法治发展格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中,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文化是一个有机整体,它们相互作用、相互支撑、相辅相成、四位一体,共同构成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方向指引、理论支撑、制度保障和精神力量。“四位一体”法治发展格局,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和法治文化“四个自信”,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理论支撑。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化 “四位一体”
3.习近平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三次历史性飞跃
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内容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的最新重大理论成果,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具体法治实际相结合的第三次历史性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内容丰富、逻辑严密、体系严整,科学论述新的时代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深刻阐释了法治本体论、法治辩证论、法治价值论、法治发展论、法治国情论,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21世纪的发展做出了原创性的贡献。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第三次历史性飞跃
4.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内容摘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十一个坚持”中的首要“坚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鲜明特征。习近平总书记科学回答了党法关系、为何领导、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确立了新时代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关于党法关系的创造性发展。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领导;党法关系;法治
5.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利保障思想研究
杨春福,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内容摘要:权利保障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价值取向。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所蕴含的权利保障思想内涵丰富,既深刻阐明了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又从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诸多方面展示了在法治轨道上保障权利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权利保障
6.习近平科技与法治发展思想探究
李姝卉,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杨建军,西北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法治文明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当今时代,科技发展不断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也为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和新任务,法治需要对科技变革做出应有回应。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包含了系统的科技法治思想,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几个层面上规划了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科技法治的国际合作等,具体涉及生物技术、互联网技术和知识产权等广泛领域。习近平科技法治思想为我们正确处理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国家安全、秩序维护、主权捍卫、个体权利保护、社会价值维系等法治发展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引,给出了制度完善建议和要求。未来,我们应通过科技法治的不断完善,突破科技发展的制度困境,促进我国核心科技的自主发展,使科技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繁荣进步和国家安全,更好地推动国际治理体系公正发展,更好地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服务,同时,矫正科技异化问题以更好地服务于个体权利保障,及早应对科技发展给社会带来的潜在风险和隐患。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科技;国家安全
7.司法案例的裁判要旨及其生成
于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兼职教授。
内容摘要:裁判要旨是指导性案例赖以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从案例中归纳、提取裁判要旨,形成裁判规则,是案例编写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在实践可以采取直接抽取判决理由、归纳事实与结论的对应关系、整合同类案例总体的方法来生成裁判要旨,并需要注意从实质和形式两方面完善其文本表达,从学理上加强对裁判要旨的批判性验证,推动指导性案例成为具有稳定性、持续性的“先例”。
关键词:裁判要旨;裁判规则;生成方法
8.论民国时期不起诉处分的“刑事和解”——基于龙泉司法档案(1935—1949)的考察
封安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不起诉处分条款,蕴含着两种可能的“刑事和解”,即“应为不起诉”(告诉乃论罪案件)的和解与“得为不起诉”(微罪案件)的和解。基于龙泉司法档案有关案例的考察可以看出,告诉乃论罪案件中不起诉处分的和解,实践运作模式大致有三种,分别为检察官的调解、乡长保长的调解和亲族朋友的调解;而微罪案件中不起诉处分的和解基本上是检察官调解模式。推而言之,民国时期不起诉处分“刑事和解”实践的规范基础,在于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互补与合作;此类“刑事和解”有着特殊的运行机理,是“健讼”与“无讼”的结合,即以“健讼”为手段,“无讼”为目标。民国时期不起诉处分制度蕴含的“刑事和解”精神及其司法实践,对于当代中国微罪不起诉的和解以及自诉案件的处理程序,具有较强的启示借鉴意义。
关键词: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不起诉处分;刑事和解;龙泉司法档案
9.我国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的功能主义解释
汪厚冬,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在现代国家权力配置中,准确确定国家任务,有效配置国家权力,科学设置国家机构,是功能适当性原理的逻辑展开思路。功能主义权力配置理论可以概括为两项规范教义,即以国家任务决定权力配置,以配置权力所需设置(或调整)具体国家机构。以功能适当性原理解读我国监察委员会的权力配置规范内涵,可以发现我国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的基本思路。同时,这一规范性原理可以实质性拓展监察制度内涵,有助于解决新时代监察法治建设实践中的诸多疑难问题,我国监察法治释义学也可据此基础展开,进而有助于复兴新时代国家法学研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监察法;功能主义;国家法学;治理现代化
10.中国特色人权理论的法理重述——从自然权利到马克思主义“类本质”权利
韩振文,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浙江大学法学博士后。
内容摘要:中国特色人权理论的法理重述,涉及从自然权利到马克思主义类本质权利的范式转换。基于自然法观念的自然权利理论一直面临着生成来源的质疑,特别是道德哲学上的功利主义以及政治哲学上的交往理性理论之强烈批判。在当今法学界各思想流派纷纷“登场”角力下,需要认真对待可能被遗忘的自然权利,并为之审慎辩护与捍卫。当然这种辩护捍卫并非刻意掩盖自然权利有可能异化分裂为孤立且自利的个体权利。马克思对这种异化悖谬进行了深刻批判并深入重构,为此提出了“类本位”人权观。这是一种超越自然权利的“类本质”权利。置于中国特色人权理论语境下,这种从自然权利到“类本质”权利的法理重构,凸显出人民主体地位享有的权利至上立场,体现了人民对幸福美好生活的向往。
关键词:“类本质”权利;自然权利;异化;中国特色人权理论;法理
11.物业管理“父子兵”体制的运行机制及对策
张晨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学者将开发商控制之下的物业公司对自主开发的小区进行管理的现象称之为物业管理当中的“父子兵”体制,这些公司普遍面临物业矛盾频发与持续亏损的困境。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父子兵”体制下物业公司的经营行为往往围绕开发商的需求以违背市场规律的方式开展,这一做法不仅导致物业管理难以形成良性循环的常态运行机制,而且从整体上影响了物业服务行业的质价相符原则,挤压了一般物业公司的生存空间。这提示我们仅依靠市场主体的力量难以达成小区的有效治理,亟须从法律制度上予以回应,破除开发商对于物业管理的垄断。
关键词:城镇化;物业管理;“父子兵”体制
12.乡村司法的模式转型及其内在逻辑
潘鑫,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青,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随着乡村社会转型,“送法下乡”的乡村司法模式已不足以描绘新时期乡村司法的现实图景。实证资料表明,乡村司法正在历经司法场景、纠纷类型与司法方式的三重转变,主要表现在司法场景由开放的巡回审判向封闭的法庭审判转变,纠纷类型由熟人纠纷向陌生人纠纷转变,庭审由调解占主导向审判占主导的司法方式转变。乡村司法模式的转变与乡村社会基础结构的变迁,人民法庭的规范性和自治性的增强密切相关,司法规范依据的统一与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增强也是乡村司法模式转变的重要助推力。未来的乡村司法更应在坚持现代司法封闭性的同时适当兼顾开放性,践行底线程序正义与推广法律规则之治。
关键词:乡村司法;人民法庭;送法下乡;坐堂问案
13.论背信罪的成立要件(1)
作者桥爪隆,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教授;译者王昭武,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事务处理者出于牟利加害的目的,实施违背任务的行为,给本人(委托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的,成立背信罪。背信罪的处罚对象是,通过“违背任务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因而其保护法益是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及本人之财产性利益。有关背信罪的本质,主要存在滥用权限说与背信说之间的对立。背信罪是以事务处理者作为主体的身份犯,因而其主体必须是在具有一定信任关系的情况下,“为他人”且处理“他人的事务”的人。是否属于“违背任务的行为”,应该以委托事务之旨趣为标准来判断,但如果该行为不具有给本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实质性危险,对本人而言就缺少实质性的不利益,就不属于本罪行为。
关键词:背信;事务处理者;违背任务的行为;牟利加害目的;财产上的损害
14.解释保险的四种学说(上)
作者肯尼斯·S.亚柏拉罕,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大卫与玛丽·哈里森讲席资深法学教授;译者严立,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本文指出了数十年来所讨论的四种有关保险的学说,逐一分析之,并探讨其应然层面的含义(规范含义),正是这些规范要素支配着各种学说。它们依次是合同说、公用事业/受管制行业说、产品说以及治理说。尽管这些学说采取的角度大相径庭,却都避不开两个基本问题,这也是长期以来现代保险法不得不直面的困难。问题之一,保险合同的条款在何种程度上决定其法律效力。这是一个古老的难题——格式合同中由一方制定的条款是否有效——的保险法版本。因为几乎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标准的格式合同,纵如高端的公司保险也不例外;准此而言,此为保险法的核心问题,而不是边缘问题。问题之二,我们有时称作“公法”的法律,如何影响私人保险的承保范围?这也困扰着整个现代私法:私法应当在何种程度上为合同当事人实现实质公平,或者涉足其他更像是公法事务的领域?比如某特定案件的诉讼结果对其他民事主体未来行为的影响,或者同等条件下投保人的平等对待,这都是典型的公法事务。最后文章表明,每种学说都指向一些应然层面的选择,采纳某种保险理念却并不意味着直接接受或者拒绝其背后的规范选择。驱动法律规则与实践的,不是概念,而是我们的政治、经济与社会价值。然而,有时候我们却无法深入概念的架构洞悉其本质,反而被牵引着在概念外围打转。这样来描述不同保险学说之间的争辩,虽不中,亦不远。在此背景下,本文采取的批判性分析法就要求揭示出应然层面的含义,它事实上支配着每一种概念体系。
关键词:保险的本体论;合同;公用事业;产品;社会治理
15.新时代中国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治现代化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2020年智库论坛综述
孟星宇,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旭,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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