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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第十九辑)要目

法研在线 2021-09-19

《经济刑法》(第二十辑)要目

来源:经济刑法杂志


   《经济刑法》第19辑从大量的作者赐稿中,精选出国内外经济刑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本刊将之归为七个重点专题与读者分享。



《经济刑法》(第十九辑)要目

【经济刑法总论研究】

1.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刑法基础理论评述

孙国祥(003)

2.企业犯罪的概念和企业刑法的构想

[日]松泽伸 何 琳 译(022)

3.多次犯的立法根据和价值探究

——兼评《刑法修正案(九)》中多次犯立法

程兰兰 苗 静(038)

4.罚金刑追诉时效研究

周光营(048)

【金融犯罪研究】

5.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刑法规制

林东品 李 腾(059)

6.私募基金涉集资类犯罪疑难问题探讨

谢向英(072)

7.民间融资刑事风险的规制研究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适用为视角

秦长森 李冠煜(084)

【走私犯罪研究】

8.自贸区“中途换货型”走私犯罪的认定与预防

高孝义 金华捷(099)

9.海上走私中购私行为定罪量刑问题实证研究

陈鹿林 周耀凤(107)

【台湾地区经济刑法前沿研究】

10.内线交易的刑法问题

林东茂(121)

11.食品搀伪或假冒的抽象危险犯辩证

张丽卿(134)

【财产犯罪研究】

12.论辅助占有情形中侵占罪的成立及其认定规则

——以“代为保管”的教义学阐述为中心

郑洋(157)

13.“双重诈骗”案件的定性与处理

——以“财产损失”为视角

薛钧文(174)

14.“转化型”抢劫危险物品行为的刑法适用

方圆(188)

【中国贪污贿赂犯罪研究】

15.贪污受贿罪缓免刑的适用偏差与匡正

汪维才 周丽萍(199)

16.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研究

冯佳男 周 剑(217)

【外国贪污贿赂犯罪研究】

17.匈牙利经济贿赂行为研究

[匈牙利]盖尔·伊斯特万·拉斯洛著 陈 玲 译(237)

18.《反腐败民法公约》:欧洲委员会的指引及罗马尼亚的立法回应

[罗马尼亚]塞尔玖尼·波波维奇 著 陈玲 译(247)

19.意大利反腐败法律体系研究

杨超(258)

20.论美国法院判断贪污贿赂案件“主观非为必要”之法理

张玮心(277)

21.海外商业贿赂刑事规制比较与完善

——以中、美、英相关立法为中心

贺志军 胡江涛(294)





经济刑法总论研究


1.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刑法基础理论述评

 

作 者:孙国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原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摘 要:改革开放催生了经济刑法并使之成为一个重要的刑法理论研究领域。梳理40年来经济刑法学研究的渊源流变和学术积累,可以管窥其起步、繁荣和不断深入的演变。在肯定经济刑法研究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我们需要正视经济刑法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即经济刑法基础理论的学理根基不足,理论尚缺乏学科独立的自信和学界的认同。展望未来,经济刑法应该成为新时代刑法理论研究重点关注的领域。经济刑法研究本身也需要因应时代的变革,处理好消化吸收与理论创新的关系,建构基础意义的经济刑法理论范畴,形成脉络清晰的经济刑法学知识体系。


关键词:经济刑法;经济犯罪;集体法益;改革开放

 

2.企业犯罪的概念和企业刑法的构想


作 者:[日]松泽伸(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部教授)

译 者:何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高铭暄工作室助理,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

 

摘 要:本文根据企业犯罪的现状,介绍正在构筑“企业犯罪理论”的日本刑法的现状,提出并论述构想“企业犯罪理论”时的重要问题。在此,采用以下两种不同方法:一是对企业犯罪这一事实的现状认识,即犯罪学、刑事政策的途径;二是如何控制企业犯罪的规范构成,即刑法解释论的途径。通过两者并用,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着企业犯罪多发的现实,同时也站在对刑法要求对其进行应对的认识上,从而综合揭示传统刑法理论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企业犯罪;企业刑法;企业刑法学

 

3.多次犯的立法依据和价值探究——兼评《刑法修正案(九)》中多次犯立法

 

作 者:程兰兰(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苗静(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干警)

 

摘 要:多次犯是将多次行政违法行为作为入罪依据的犯罪类型。学者们对多次犯过分关注行为人的主观、重复评价了违法行为两方面存在质疑。多次犯在刑法修正案中不断增加,是风险刑法的规范必要性以及人身危险性的考量必要性,也是行为无价值的立法体现,适应了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依据这些价值,能够解释《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多次犯的意义所在。


关键词:多次犯;立法依据及价值;质疑分析;立法评析

 

4.罚金刑追诉时效探究

 

作 者:周光营(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摘 要:时效制度的本质,是对国家向犯罪人行使刑罚请求权和刑罚执行权的限制。我国现行刑法追诉时效以自由刑和生命刑为划分根据,未能覆盖罚金刑的情形,造成刑事立法空白与司法适用困境。在刑罚轻缓化发展浪潮下,未来我国刑事立法还会增设一些轻型犯罪,附加刑尤其是罚金刑是此类轻罪配置法定刑时的理想选择。对追诉时效予以完善,方式上可以采“其他”兜底规定的形式,期限设置可以结合拘役、管制取“最大公约数”确定,单位犯罪则以其成员应适用的法定最高刑作为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罚金;追诉时效;立法完善;单位犯罪

 

【金融犯罪研究】


5.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 者:林东品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第四届“东方大律师”);李腾(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法学博士,博士后)

 

摘 要: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不同于《刑法》第182条明示的“价量操纵”行为类型,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具有间接性,且影响力度小、周期短、实质危害性较低,而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本质特征系行为人滥用资源优势实现控制证券市场的目的。在对操纵证券市场情节严重程度评价时,应当围绕行为人对于市场的控制程度作出判断,违法所得数额大小不能作为评价情节的决定性因素。“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仅将“违法所得数额”作为评价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具有不周延性。上述解释出台前,司法机关对该罪的评价仍应关注行为手段对证券市场的操纵程度。


关键词:操纵证券市场罪;虚假申报;违法所得;罪刑均衡

 

6.私募基金涉集资类犯罪疑难问题探讨

 

作 者:谢向英(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

 

摘 要: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急速发展,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但与之相伴的是监管规定缺乏针对性和时效性,难以契合市场规制的现实需要。私募基金市场的乱象,部分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其中尤以非法集资类犯罪最为突出。司法实践中,私募基金涉集资类犯罪中,面临备案能否阻却非法性、利诱性认定、合格投资人认定、自融行为性质、私募基金与P2P性质区分等问题。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现状,基金企业应当做好刑事合规,以避免刑事法律风险的扩大化。


关键词:私募基金;金融犯罪;非法集资;刑事合规

 

7.民间融资刑事风险的规制研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适用为视角

 

作 者:秦长森(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李冠煜(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项目基金:本研究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名称“民营企业家涉产权犯罪的刑法教义学研究”,项目批准号:2019kfyXJJS019)。

 

摘 要:民营企业融资难已成为其发展的最大瓶颈,这直接促使民营企业开展民间融资活动,而这使其面临较大的刑事风险。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但另一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不当扩张适用,极易使民营企业家身陷囹圄。我国《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采取了简单罪状的立法技术,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利于刑事归责的合理化。因此,应当恪守刑法的谦抑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限缩解释,并引入刑事合规制度,以降低或化解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


关键词:刑事风险;民间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合规

 

【走私犯罪研究】


8.自贸区“中途换货型”走私犯罪的认定与预防

 

作 者:高孝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副检察长);金华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助理,法学博士)

 

摘 要:“中途换货型”走私犯罪是一类比较典型的具有自贸特质的犯罪类型,通常发生于货物转关运输环节,本质上属于绕关型走私。这类犯罪认定难点主要体现在涉案人员主观明知、涉案数额以及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三个方面。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这类犯罪特点,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加强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加强对物流公司的内部治理以及加强对这类犯罪的惩治和宣传力度。

 

关键词:走私犯罪;涉案数额;犯罪停止形态;预防措施

 

9.海上走私中购私行为定罪量刑问题实证研究

 

作 者:陈鹿林(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副主任);周耀凤,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综合研究部主任科员、检察官助理)

项目基金:本文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海洋检察立项重点课题“海洋走私相关问题研究”(课题编号syhj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近年来,海上成品油走私频发,购私人员被刑事处罚的情况增多,且通常涉案税额很高。以近5年浙江海上成品油走私案件为分析样本,可以发现购私人员量刑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破解上述困境,要结合海上走私特有的行为模式,运用共犯理论平衡量刑;从长远看,还需要在立法上予以完善,可以借鉴洗钱罪等其它连累犯的立法模式,完善购私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关键词:购私行为;量刑;罪刑相适应;共同犯罪

 

【台湾地区经济刑法前沿研究】


10.内线交易的刑法问题

 

作 者:林东茂(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内线交易行为的犯罪化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备受理论关注。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对内线交易罪的罪刑规范设计具有鲜明的特色,值得进行教义化的研究。


关键词:内线交易;法益选择;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

 

11.食品搀伪或假冒的抽象危险犯辩证

 

作 者:张丽卿(台湾高雄大学特聘教授)

本文部分内容出于2016年2月在《月旦法学》第249期发表的《食品犯罪中的搀伪或假冒——以富味香混油事件判决为中心(附谈顶新判决)》。该文刊出后,部分实务判决见解与本人见解不约而同。本文基于该文的基础进行了更清确的论述,除尽量改写外,增加了德国相关立法例的说明。针对实务意见的分歧与统一,本文有更清楚的观察与论述,特此说明。

 

摘 要:正确妥当的适用法律是法院的重要工作。法官不是艺人,法官的任务不在取悦社会大众,而是守住刑法的界线。守住刑法的界线,并非避却五谷,而是法律适用的论理上必须无懈可击。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016年度第18次刑事庭会议决议,面对纷扰的实务意见及学说争议,挺身而出、仗义执言,清楚说明食安法49条第1项的搀伪或假冒属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意旨,以及该条项系为维护国人健康、消费者权益等多元法益。该项决议一方面守住刑法的界线,另一方面也指出正确适用法律的精确法理。


关键词:食品安全;抽象危险犯;搀伪或假冒;法院刑事庭会议决定

 

【财产犯罪研究】


12.论辅助占有情形中侵占罪的成立及其认定规则——以“代为保管”的教义学阐述为中心

 

作 者:郑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判断辅助占有情形中能否构成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代为保管”和辅助占有之间的关系。法教义学的研究应在注重主体性的前提下,以本国刑法为依据进行展开。以代为保管取代占有作为侵占罪的分析起点,是忠实于立法语言的要求。代为保管的涵摄范围大于占有,不应用占有取代代为保管。代为保管的来源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辅助占有与代为保管之间属于交叉关系。部分辅助占有情形可以认定成立代为保管关系,因此存在构成侵占罪的可能。辅助占有情形下代为保管关系的认定同样受到规范要素的影响,应着重考察处分权限、信赖关系和指示范围三项要素。


关键词:辅助占有;侵占罪;占有;代为保管;法教义学

 

13.“双重诈骗”案件的定性与处理——以“财产损失”为视角

 

作 者:薛钧文(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 要:“双重诈骗”是对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担保,进而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的指称。对于“双重诈骗”,理论上存在以遭受民事损失方确定刑事被害人和行为性质的观点,过去许多案件中司法机关也以此标准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处刑。然而,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处理标准和程序并非一致,民事法律关系与刑法中的行为性质不能作统一认定。无论是合同诈骗罪,还是贷款诈骗罪,都属于诈骗罪的特殊形态,基于诈骗罪独特的构成要件模式,应当以“财产损失”作为其结果要素,进而对法益侵害进行评价。以“财产损失”作为实质判断依据,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考察,以对“双重诈骗”作出正确认定。


关键词:双重诈骗;刑民分立;财产损失;合同诈骗罪

 

14.“转化型”抢劫危险物品行为的刑法适用

 

作 者:方圆(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 要: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对象,不仅涉及普通财物,亦可能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品等危险物品。行为人盗窃、抢夺危险物品后,再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因危险性、侵害法益范围等原因,从而无法被《刑法》第269条所规定转化型抢劫罪所评价。对于这类案件,应将每个行为单独进行刑法评价,分别定罪后实行数罪并罚。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品罪;罪名认定

 

【中国贪污贿赂犯罪研究】


15.贪污受贿罪缓免刑的适用偏差与匡正

 

作 者:汪维才(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丽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摘 要:随着我国反腐行动纵深推进,司法机关查办的贪污受贿案件数量和案件质量较以往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从法院判决的情况来看,行为人被判处实刑的相对较少,适用缓免刑的相对较多,这与当下严惩腐败的刑事政策要求存在偏差。缘何偏差,既有立法上的滞后,也与刑事政策把握的不精准密切相关。针对贪污受贿罪缓免刑适用的偏差,应该从调整和优化刑事政策、加强立法完善以及深化量刑改革等方面着手,多管齐下予以匡正,从而实现对贪污受贿犯罪公正且有力的惩处。


关键词:贪污;受贿;缓免刑;刑事政策;量刑规范化

 

16.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研究

 

作 者:冯佳男(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周剑(法学硕士,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项目基金: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建设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ZDA13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挪用公款自入罪以来,因法律规范的不明确,司法适用中面临诸多疑难。各地办案机关对本罪的理解适用不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对此,在本罪的理解上,应当谨慎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多次挪用同笔公款且及时归还的,犯罪数额不应累计计算;多次挪用不应作为本罪升格法定刑的加重情节。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多次挪用;数额计算

 

【外国贪污贿赂犯罪研究】

 

17.匈牙利经济贿赂行为研究

 

作 者:[匈牙利]盖尔·伊斯特万·拉斯洛(匈牙利佩奇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欧洲刑事法研究中心外方主任)

译 者:陈玲(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项目基金: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建设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ZDA13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匈牙利第四部刑法典的诸多变化体现了对贿赂犯罪打击的严厉性,也是对当前经济危机的回应。新刑法典简化了腐败刑事犯罪的结构,在同一章中规定了侵犯国内和国外公职人员廉洁性的犯罪,在独立的一篇中将主动贿赂规定为“行贿”,将被动贿赂规定为“受贿”。在社会主义短缺经济时期,腐败的走向为买方贿赂卖方,以获得有限供给的物资和服务(优质食品和进口商品)。随着体制变革,在某些领域(商业领域、政府采购等)腐败的走向也变为卖方(承包方)贿赂买方(客户)。


关键词:匈牙利;经济贿赂行为;市场经济;买方;卖方

 

18.《反腐败民法公约》:欧洲委员会的指引及罗马尼亚的立法回应

 

作 者:[罗马尼亚]塞尔玖尼•波波维奇(罗马尼亚蒂米什瓦拉西部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译 者:陈玲(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项目基金: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建设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ZDA13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欧洲委员会指导出台了若干国际法律文件。除了最广为人知的受欧洲人权法院管辖的《欧洲人权公约》外,还有《反腐败民法公约》,它规定了缔约国的特定义务,包括调整国内法、出台对腐败造成的损害予以救济的相关规定。反腐败国家联合会(GRECO)负责监督缔约国对公约的实施情况。作为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之一,罗马尼亚承担公约项下的义务。本文旨在分析罗马尼亚立法与其承担的欧洲委员会《反腐败民法公约》项下的义务的相符及不符之处。


关键词:《反腐败民法公约》;欧洲委员会指引;罗马尼亚立法回应

 

19.意大利反腐败法律体系研究

 

作 者:杨超(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

项目基金:本文为司法部中青年课题“外国投资移民政策对我国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影响”(项目编号:19SFB305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构建中国特色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7ZDA137)及其子课题“腐败犯罪防逃机制的构建与完善”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意大利社会在发展中始终饱受腐败问题困扰,2012年,意大利出台反腐败专项法律,并在2014年成立了国家反腐败局,一系列的举措体现了意大利政府打击腐败犯罪的坚定决心。本文通过对意大利反腐败法律体制及制度的整体介绍,反映意大利如何通过在立法层面、各部门协同合作及国际合作方面,实现对腐败犯罪行为的有效预防与打击。


关键词:腐败犯罪;反腐败法;意大利;国际合作

 

20.论美国法院判决贪污贿赂案件“主观非为必要”之法理

 

作者:张玮心(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台湾地区“中央”警察大学法学博士)

 

摘 要:贪污受贿的手法调查不易,国际透明组织特别指出追踪涉案人来源不明的财产、没收不法所得,或者求处重刑兼并科犯罪所得相当之金额,素来被公认为吓阻此类犯罪最有效之方法。本文研究之目的在分析美国联邦法院判处贪污受贿罪的要件何以排除了行为人主观必要的理由,此与台湾地区传统学理上认为有罪认定必须具备主观的构成要件不同。台湾地区检察官近年起诉案件虽改采美国联邦法院宽松的解释,即从客观上判断才能约制政府公务员的操守质量,唯法院判决的意见分歧尚未统一,导致此类型犯罪屡遭批评打击成效不足。


关键词:腐败犯罪;对价关系;客观要件

 

21.海外商业贿赂刑事规制比较与完善——以中、美、英相关立法为中心

 

作 者:贺志军(湖南工商大学廉政法治研究所所长、教授,法学博士);胡江涛(湖南工商大学廉政法治研究所学术秘书)

 

摘 要: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世界上最大的吸引外商投资大国与对外投资大国,治理跨国企业商业贿赂犯罪是中国经济与法律全球化发展的必然逻辑。对比美英两国海外反贿赂法律,将国家一元事后治理模式转变为企业合规和国家管控二元预防治理模式,前瞻性地治理海外商业贿赂问题,将中国法人境外贿赂纳入国家刑法规制体系中,通过明确外国公职人员以及国际组织官员职能,推定行贿者目的,扩大贿赂财物范围,建立商业贿赂抗辩制度以及海外商业贿赂犯罪档案记录制度等,以提升国家形象和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海外商业贿赂;犯罪构成;企业合规;刑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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