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9日,由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和清华大学中国司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四届“紫华金融犯罪研究论坛”在社会各界的期待中如期而至。本届论坛仍然秉持着“习惯与规则的碰撞”、“理论与实务的切磋”、“立法与执法的衔接”的主旨,既是一次金融人和法律人思维的交锋和碰撞,也是一次实务界与理论界观点的沟通和交流。
到会的论坛主席钱列阳律师和嘉宾: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北京广播电视台主持人王振龙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先生、上海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律师、海峰科技创始人兼CEO、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专业委员会委员林虹女士、金融科技专家、英国伦敦教育集团创始人、北京优品三悦科技董事长、剑桥反经济犯罪国际论坛全球发展主任、中国论坛主席赖崎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谢杰副教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庞一然先生、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鹏飞先生。另有来自全国的律师同仁、金融从业者、新闻工作者共计一百余人参会。
一、论坛开幕式
上午9:00第四届“紫华金融犯罪研究论坛”,在论坛主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和论坛副主席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的视频致辞中拉开帷幕。
在本届论坛主持人王振龙先生的热情而激昂的主持下,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分别为本届论坛致辞。
申卫星院长代表清华大学对参与论坛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感谢和欢迎。申院长提到,作为一个既年轻又古老的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一直对前沿的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给予高度关注,金融犯罪就是这样一个既具国际视野又极富创新性的领域。申院长认为,金融犯罪具有专业性、争议性、智能化的特点,这些特点对法律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申院长进一步提出,新经济、新信息时代,参与培训和论坛的社会各界同仁都既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希望下次大家带着问题参与,在消费知识的过程中生产新的知识。随后,本届论坛主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致辞。钱律师首先向参加论坛的新老朋友们表示欢迎。钱律师提到,本届论坛既是一次金融和法律的交锋,也是一次理论和实务的碰撞,更是一次思维和观点的交流。知识复合时代,律师更应秉持开放的心态,长期学习、终身学习。致辞的最后,钱律师希望下次能够与大家相约清华园,届时大家的思想和观点百花齐放、纷呈异彩。
二、学术论坛
本届论坛邀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景峰主任、上海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律师、海峰科技创始人兼CEO林虹女士、金融科技专家、英国伦敦教育集团创始人、北京优品三悦科技董事长、剑桥反经济犯罪国际论坛全球发展主任、中国论坛主席赖崎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谢杰副教授做主旨报告。首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景峰主任发言。高主任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介绍了我国当前对于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领域的监管政策,总结了当前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态势。从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角度出发,提炼了当前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的新发展和新特点。在此基础上,高主任为大家阐述了当前打击证券违法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并向大家介绍了检察机关下一步履职的计划和打算。
随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律师协会副会长林东品律师以《涉私募基金犯罪相关问题研究》为题做主旨报告。林主任首先从私募基金的概念、私募基金中的三大主体、私募基金的运行模式及私募和公募的区别这四个方面分别介绍什么是私募基金。接着,林主任着眼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为大家阐述了现有监管体制下,我国涉私募基金犯罪的概况,并从私募基金的募资、投资、管理、退出这四个环节分别讲解了其中可能涉及的罪名和刑事风险。最后,林主任以案例为引,对私募基金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短暂的茶憩后,海峰科技创始人兼CEO、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专业委员会委员林虹女士,以《金融改革下,金融犯罪新特点——近期资本市场的两大特点》为题,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特点出发,介绍了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与改革的方向和变化。林女士结合中国金融市场独特的基础设施制度,从资本市场买方业务与卖方业务的区别入手,分别介绍了证券市场业务及银行资管业务中违法犯罪案件的类型及各类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报告的最后,林虹女士提醒在场的律师同仁,办理金融案件要更深入的了解金融行业运作的规则体系及本质原理,知己知彼方能有的放矢。接着,金融科技专家、英国伦敦教育集团创始人、北京优品三悦科技董事长、剑桥反经济犯罪国际论坛全球发展主任、中国论坛主席赖崎先生,以《数字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犯罪的边界》为题,从“金融的创新历程与方向”、“金融犯罪的潜伏:科技的伪装”与“发展金融监管”三个板块进行了精彩的主旨报告。赖先生认为,在数据、科技与金融加速融合的时代,各方对数据所有权和开发权的争夺是市场的本质驱动力。数字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犯罪的边界,在于数据所有权和开发权的明晰,非金融科技平台与金融服务平台的分离。赖先生进一步提出,金融犯罪呈现出高智商、高科技、隐蔽性、国际化的特点,因此,预防金融犯罪,应当让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相互制约、协同发展,做到数据、科技与金融的相对隔离。主旨报告环节的最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谢杰副教授以《强监管背景下的金融刑法理论前沿、辩护实务与合规探索》为题,从当前“零容忍”的监管环境入手,向参会代表介绍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及当前注册制改革背景下,证券市场刑事业务的市场特点、未来方向、实践方法及其中的理论问题。谢教授指出,当前的市场背景和政策背景下,不论是对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的治理,还是对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仅依据传统刑法的知识是不够的,还需要引入会计和财务等专业知识。这不仅是法律与金融的交叉,也是法务和财务的交织。因此资本市场刑事业务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蓝海市场,这个市场更要求律师具备金融、财务及法律等跨学科知识的嫁接能力。
三、学术沙龙
下午14:00,论坛的学术沙龙活动准时开始,本次学术沙龙分为“第一单元:证券犯罪”、“第二单元:银行犯罪”、“第三单元: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三个板块。
沙龙伊始,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张百成律师作为本环节的主持人,首先对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监管政策的变化以及目前司法实务的案件整体情况做出了简要的概述,并抛出了本轮沙龙的第一个主题:当前政策背景下,证券犯罪的认定思路与辩护角度。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卞欢律师从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侦查逻辑和侦查手段出发,分享了自己在公安机关任职期间,公安机关办理证券市场犯罪案件的侦查策略与侦查方法。卞律师认为,辩护工作应针对公安机关的侦查逻辑,寻找证据链条的不完善之处。
接下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七检察部的庞一然检察官介绍了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北京)的相关情况,并结合两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对注册制背景下私募基金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刑法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以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的重难点问题提出了思考。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谢杰副教授在与庞检察官的对话中指出,针对证券犯罪的专业性管辖,在实践中确实可能引发职责不明、运行不畅等问题。谢教授肯定了庞检察官的经验观察,从理论的角度阐释了针对直接融资领域内的“非吸犯罪”,应该更灵活的启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缓解实务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压力过大”的问题。谢教授结合上午听取林虹女士主旨报告的感悟,提出在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时,应当着重审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是否背离合约义务和资产管理人义务。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证券犯罪刑事辩护业务部主任周致力律师从自己办理证券犯罪案件的经验观察入手,提出了在当前的管辖体系及司法运行模式下,当事人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保障及市场参与者财产权利救济问题。周律师进一步指出,实现诉讼构造上对侦查、指控行为的框架性约束是实现权利保障的基础。
四位嘉宾发言结束后,参会代表在主持人张百成律师的引导下,积极参与讨论,提出:注册制改革下投资者权利义务的变化及对刑事司法的影响、检察机关对证券犯罪审查的认定标准、律师在证券犯罪辩护中的作用等问题,并与发言嘉宾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第一单元学术沙龙结束后,第二单元沙龙在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银行犯罪刑事辩护业务部刘静律师的主持下,围绕“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问题展开讨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丽丽律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业务部吴玉冰律师、辽宁省某城商行法律合规部公司律师张宇哲参与讨论。 首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丽丽律师结合自己办理案件的经验和大数据检索的情况,分析了当前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辩护难点和辩护空间。邢律师认为,当前刑事司法打击“违法放贷”的“两大法宝”是“违反国家规定”和“未尽审查义务”,这“两大法宝”犹如加在银行工作人员头上的“一个紧箍咒”,要求其“对真实性负责”。邢律师提出,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当更多的关注金融和司法的平衡,不枉不纵,避免将违法发放贷款罪变成悬在银行工作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吴玉冰律师围绕违法发放贷款罪中银行工作人员的“严格审查义务”进行了阐述。吴律师认为国家规定和严格审查义务是一个一体两面的问题,是“母体”和“子体”的关系。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严格审查义务”尚无原则性的行为标准,而“严格审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这既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增加了难度,也为律师有效辩护创造了空间。张宇哲律师作为本单元最后一位发言人,也是唯一一位“银行工作人员”,从银行工作人员的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入手,分析了在刑事司法和银行规则的框架内,银行工作人员的业务展开及思维路径。
随后,三位嘉宾在刘静律师的主持下,就“违反国家规定”的辩护空间、银行内部责任承担、共同犯罪的成立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引发台下律师同仁的积极响应,讨论气氛非常热烈。∨短暂的茶憩后,学术沙龙在第三单元主持人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国红律师的主持下继续进行,本单元围绕“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展开。张鹏飞法官、盈科职务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盈科刑辩学院副院长葛鹏起律师和北京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江苏省常州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孙浩律师作为与谈嘉宾参与讨论。王国红律师在开场时谈及,职务犯罪的本质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而金融犯罪以手段的复杂性和形式的多样性为主要特征。当职务犯罪与金融领域相关联时,会产生更多实务上的疑难问题。借此,王国红律师提出了第一个学术沙龙问题:金融犯罪和职务犯罪两者是什么关系?孙浩律师认为,从刑法中罪名所属章节来看,职务犯罪和金融犯罪罪名在类别上存在明显不同。但根据2021年9月20日公布的《监察法实施条例》,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实施的金融犯罪仍属于监察委的管辖范围。因此在一定条件下,金融犯罪和职务犯罪存在交叉关系。葛鹏起律师提出,金融领域犯罪其实是一个大的范畴。面对金融职务犯罪案件,单一的金融犯罪或职务犯罪辩护难以解决实务问题。因此,律师应当在执业中将金融职务犯罪单独作为研究对象,进行领域法学的学习。张鹏飞法官表示,律师要明确有效沟通的重要性。金融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着复杂的金融关系和职务关系的双重难题。因此,律师可以加深对罪名的学习和知识的理解,以清晰简单的语言阐述辩护观点,从而提高被采纳的概率,达到有效辩护。一轮讨论结束,王国红律师结合当前实务,向与谈嘉宾提出了新的学术讨论的问题:金融创新和金融腐败存在什么关系?
针对这一问题,葛鹏起律师认为,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也是国际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反腐败的立法制度、监管制度严重落后,这就导致存在诸多金融创新被限制、难以发展。孙浩律师则提出另一个视角。他指出,金融创新是时代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如果对金融创新监管不力,则往往容易滋生金融腐败的现象。这就要求监管层在金融创新和金融腐败间建立防火墙,金融监管的强弱亦会影响金融腐败的数量。张鹏飞法官表示,金融创新和金融腐败虽不是正相关的关系,但腐败现象也客观存在。这就对金融监管的制度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当在不抑制金融创新的基础上,达到对金融腐败的零容忍。在激烈的学术交锋之后,王国红律师抛出最后一个热点问题:在金融犯罪和职务犯罪中的是否存在合规审查的空间?葛鹏起律师认为,在金融职务犯罪中,企业腐败和单位行贿等问题是刑事合规的核心。他指出,国内的大型金融企业以国企为主,因此金融企业合规要立足国情,做本土化的合规,这就需要一套完整、有效的合规体系和标准。孙浩律师认为,金融职务犯罪的企业合规在实践层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仍在探索的路上。对于律师而言,要思考如何参与企业刑事合规并在其中起到作用,这仍需制度层面的进一步完善。张鹏飞法官认为,企业合规是一个宏大的命题,但也是未来企业建设的必然趋势。合规需要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领域的律师组成团队进行合作。而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是企业合规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各方需要在各自领域的专业问题中进一步研究学习。
四、论坛总结
学术沙龙后,各参会代表沉浸在学术讨论、思维碰撞的氛围中意犹未尽,会场气氛热烈。论坛主席钱列阳律师在大家的不舍中为第四届“紫华金融犯罪研究论坛”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钱律师表示,不论是对金融领域还是对科技行业,“管和放”一直是一对矛盾,刑辩律师应当在专业化的基础上兼备政治视野。钱律师劝诫在座的律师同仁,“雄心的一半是耐心,我们终会看到正义实现,也终将在专业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至此,第四届“紫华金融犯罪研究论坛”圆满结束,期待2022年相聚第五届“紫华金融犯罪研究论坛”、相聚清华校园。
来源 |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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