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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犯防所成功举办第五届刑辩经纬论坛

南京大学犯防所 法研在线 202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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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辩经纬论坛

2021年12月5日上午,第五届刑辩经纬论坛在南京大学法学院20楼报告厅举办。本届论坛由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承办,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联合参办。论坛主题为“单位依法自治暨企业合规风险管理”,共有70余名企业家、检察官、律师、学者现场出席了本次论坛。同时,论坛采取线上同步直播的方式,共有100余位法律人、企业家在线上同时参与了交流学习。

(图为第五届刑辩经纬论坛会议现场)

开幕式由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南京大学法学院狄小华教授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王丽娟研究员应邀莅临现场并发表致辞,她介绍说:

正值迎接南大120周年校庆之际,学校法学专业蓬勃发展。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作为南京大学法学院管理的重要科研机构,积极与司法实务部门开展紧密合作,围绕罪犯矫正、恢复性司法、少年司法等主题积极与区域性、国际性高等学府、科研机构、实务部门建立联系,通过纵向联合、横向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了国内相关学科的快速发展。刑辩经纬论坛以为国家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为目标,搭建了刑事辩护理论研究、人才实务培养的学术平台。最后,王书记预祝本届论坛取得圆满成功,祝愿大家都能从此次会议中有所收获。

(图为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王丽娟书记)

开幕式结束后,专题研讨按照“企业自治专题报告”、“企业合规律师法律服务”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管理”三个单元依次展开。


1


“企业自治专题报告”单元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蔡道通教授主持。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南京大学法学院狄小华教授,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副所长,南京大学法学院单勇教授,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张啸宇副教授、江苏中圣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周萍女士先后作专题报告。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闾刚副教授及南京大学法学院彭心韵博士与谈。

(图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蔡道通教授)

本单元第一位发言人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南京大学法学院狄小华教授以 “推进国家法治背景下的企业自治与企业家自律”为题展开报告。

狄小华教授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和社会逐渐分离,要推进国家法制建设,就要建立强政府,大社会。首先,要从从严治党、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治社会四个方面出发,基于国家、社会、个人三重主体的价值目标,推进国家公权规范、单位(群体)自治以及个人自律。其次,要从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深化国家公共权力的规范运行,以实现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目标。最后,针对企业在制度层面、执法层面和司法层面所面临的新挑战,狄教授提出了三种企业依法自治路径,即被动合规、主动合规和介于两者之间的激励合规。

(图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狄小华)

本单元第二位发言人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副所长、南京大学法学院单勇教授围绕“企业刑事合规的技术治理”进行了阐述。

单勇教授首先提出未来企业刑事合规的技术治理应当从自然犯扩展到法定犯,并重点介绍了X市企业恶意逃废债平台的建设,分析了企业经营数据化的治理价值,指出技术治理在企业刑事合规领域的存在意义和发展前景。其次,单教授认为未来要从“合规不起诉”走向全面化、体系化的企业合规。最后,单教授提出了“合规中刑法平等原则如何保障?”“合规不起诉法的依据是什么?”“行贿受贿一起查如何平衡?”三个问题供与会代表思考和研究。

(图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副所长单勇)

本单元第三位发言人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纪委办、巡察办主任张啸宇副教授以“合规时代:高校内部治理的重塑”为题进行了分享交流。

张啸宇副教授从美国高校合规治理的现状与趋势及应对出发,认为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的合规路径主要是基于财务风险的内部控制和基于反腐需要的主体责任,并提出“形式上分权但实质上未分权”、“权力缺乏监督”等问题。针对此类问题,张啸宇副教授认为需要通过鼓励高校依法开展合规治理、基于责任的前提明确权力结构及运行、用合规激励出罪与入纪等方式推动高校内部的治理重塑。

(图为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纪委办、巡察办主任张啸宇副教授)

本单元第四位发言人江苏中圣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周萍女士以“企业风险管理与合规建设”为题进行了分享交流。

周总监首先感谢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合规建设所做的贡献,然后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分为 “与公司运营有关的风险”和“与公司所处行业有关的风险”,指出企业为应对风险而搭建的管理框架应由一个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和三道防线(业务部门防线、风险管理部门防线、内审部门防线)组成。同时,针对企业存在的风险和管理框架,周总监认为企业合规可以从寻求专业合作、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实行举证式管理、进行标准化建设四方面展开。

(图为江苏中圣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周萍)

在与谈环节,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闾刚副教授就狄小华教授的发言提出:犯罪的控制与自治之间存在张力,推进刑事合规建设的前提要有充分的外来控制,单纯讲究自律自控,绝大多数企业是无法建设好的企业合规。对于单勇教授提出的技术治理,闾刚副教授认为合规应分为四个层面:法律层面、社会主体的心理层面、技术层面、刑事政策层面,不能首先考虑技术层面。针对张啸宇副教授的发言,闾刚副教授提出刑事合规本质上是合作治理,高校内部要建立主体责任,建立权力运行控制机构以及处理程序。针对周萍总监的发言,闾刚副教授提出,企业合规不是只能依赖于外来的认定,企业可以主导自建行业合规标准,提升自身企业形象。

(图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闾刚副教授)

在闾刚副教授发言后南京大学法学院彭心韵博士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第一,从西方的社会效益理论、降低违法成本理论出发可以看出,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可以提高企业商业价值。合规有两种模式:以市场竞争为导向的合规和以危机处理为导向的合规。第二,完全依靠企业自治自律无法建成好的合规体系,可以将企业合规纳入执法程序中,形成企业内部合规的最大动力。第三,可以将企业、高校责任与内部人员责任分隔开,建立严格责任制度,对内部人员进行常规培训,明确责任划分。最终的目的是通过企业合规来建立好的市场环境,减少企业犯罪的发生。

(图为南京大学法学院彭心韵博士)


2


“企业合规律师法律服务”单元由南京市律师协会蔺瑸秘书长主持。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刘裕利律师,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主任周金刚博士,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方士明律师作主题报告。与谈嘉宾为南京大学法学院马春晓副研究员和北京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蔡栋律师。

(图为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蔺瑸)

本单元第一位发言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刘裕利律师以“企业合规之房地产开发前期的合规风险识别及防范”为主题作线上发言。

      刘律师结合自己的执业经验,提出了房地产企业开发前期面临的四个典型风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能被提前收回、划拨土地入市行为效力及风险防范、房开项目委托代建合规问题以及房开项目规划报建审批的合规风险与防范。针对不同的风险,刘律师分别阐述了风险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合规建议。

(图为第二环节会议现场)

本单元第二位发言人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主任周金刚博士以“企业刑事合规背景下的涉案企业(家)的出罪路径”展开报告。

      周主任结合最高检指导性文件和实践案例,对企业(家)出罪路径的出罪口、企业出罪路径的理论依据以及需要满足的条件予以明确。周主任认为企业(家)要想通过企业合规实现出罪,就必须积极主动建立刑事合规计划、切实有效实施刑事合规计划、切割企业与员工的独立意志并全程保留所有刑事合规证据。

(图为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主任周金刚博士)

本单元第三位发言人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方士明律师发表了题为 “突出领域因人因事实现企业(家)脱刑解困——以互联网公民信息保护合规为切入点”的演讲。

方律师基于自身理解从律师的角度提出律所和律师可以作为第三方组织,通过参与监督考察、主导实施合规计划、为企业完善基础合规制度三个方面发挥作用。方律师认为,企业和企业家可基于“一念二平三赋能,五观五系八脉通”理念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体系,尝试制定“专项合规计划”,进而实现脱刑解困。

(图为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方士明律师)

针对三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南京大学法学院马春晓副研究员和北京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蔡栋律师先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马春晓副研究员首先比较了中外企业合规的不同,强调在地方性知识基础上理解和建构中国合规制度,从业务角度企业合规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企业的行政合规、企业刑事合规以及有效应对国际制裁的合规。律师提供合规业务可从打造有效合规计划、提供合规调查服务、应对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担任合规监管人等四个方面展开。随着合规制度的落地生根,律师需要实现从案源思维向客户思维转变,从一案一事的短期主义向陪伴企业成长的长期主义转变,此外,合规监管人的角色要求律师展现以更为中立、谨慎的姿态。

(图为南京大学法学院马春晓博士、副研究员)

蔡栋律师认为刑事合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是出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考量。合规出台后,律师应准确定义其法律地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抑或第三方监管人),并据此履行相应的合规义务。如担任辩护人时,即需要根据企业(家)涉案性质判断是否能够适用合规、提出建议引导企业选择合规、帮助企业制定合规计划等。担任第三方监管组织时,则要履行合规监管义务、出具第三方报告、参加听证发表意见等。

(图为北京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蔡栋律师)


3


第三单元主题为“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由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国强律师主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蔡翠英副主任,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企业犯罪防控与刑事合规研究中心副主任庆海涛教授,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吴晓敏副检察长,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一部周朝阳主任进行发言报告。盐城市建湖检察院检察长征汉年博士、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主任周金刚博士围绕报告内容与谈交流。

(图为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国强律师)

本单元第一位发言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蔡翠英副主任以“江苏省检察机关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探索情况”为主题进行主题报告。

蔡翠英副主任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的合规背景,指出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以改进司法办案方式为切入点,既依法惩处、警醒教育涉案人员,又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完善经营体系、防范再犯风险,实现对企业“严管”制度化,防止“厚爱”被滥用。同时,蔡副主任介绍了江苏省检察机关试点案件办理情况、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设和使用以及重点探索的合规监管人、对重罪案件适用企业合规、经费保障等八个重点项目。

(图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蔡翠英副主任)

本单元第二位发言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企业犯罪防控与刑事合规研究中心副主任庆海涛教授带来“刑事合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报告。

庆教授从企业、公安、检方三个角度对刑事合规评价指标体系概念进行了界定,将之分为合规考察前、合规考察中、合规考察后三个阶段,并对各个阶段的作用进行了阐释。庆教授认为合规评价指标体系应沿着调查总结、理论假设、形成问卷、分析数据、模型实证的顺序构建,以保证结论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图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企业犯罪防控与刑事合规研究中心副主任庆海涛教授)

本单元第三位发言人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吴晓敏副检察长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检察实证分析”为题发表了演讲。

吴晓敏副检察长依托张家港检察院试点的经验做法,指出检察机关在参与企业合规过程中应秉持“吸收借鉴与独塑特色、大胆探索与依法审慎、检察主导与多方参与、解决当下与兼顾长远”原则,推动企业合规深化发展。同时,吴晓敏副检察长针对第三方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具体提出了严格验收、关口前移、科学预算、分级处置、严密程序的解决路径,进而切实完善合规制度。

(图为江苏省张家港检察院吴晓敏副检察长)

本单元第四位发言人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一部周朝阳主任基于“企业合规的实践探索”展开论述。

周主任在雨花台区检察院关于企业合规理论探索的基础上,提出企业合规的实践发展方向:第一,要建章立制保证依法有序开展企业合规;第二,要从形式走向实质促进企业真整改;第三,要从事后合规逐步走向事前合规、从个案合规走向行业合规。

(图为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一部周朝阳主任)

随后,与谈嘉宾针对报告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盐城市建湖检察院检察长征汉年博士通过线上交流方式,围绕“何为合规?”“为什么要合规?”“为什么由检察机关牵头?”“谁来监督?怎么监督?”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基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等原因,推进企业合规势在必行,而检察机关出于其职权的便利性理应成为合规的牵头者。未来的企业合规可以从主体拓展、内容拓展、方式拓展三个角度进行发展。

(图为会议现场交流环节)

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主任周金刚博士提出事前合规的重要性,企业家对于企业刑事合规要先知先觉,走在前面,不能等到有事了才重视合规。除此之外,学者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交流,共同探索切实有效的合规方案,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关于企业合规问题,江苏检察院是走在前列的,为我们今后研究企业合规提供了示范。

(本图左为孙国强律师,右为周金刚律师)

闭幕式环节由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副所长、南京大学法学院单勇教授主持,并由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南京大学法学院狄小华教授总结陈词。

狄小华教授表示,2002年研究所成立时,主要是在中国推进恢复性司法,研究未成年刑事和解,20年后,企业刑事合规对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企业合规缺乏程序法依据,也不具备充分的实体法依据,故依赖于学者、律师、检察机关的合作交流,进而明确企业合规的内涵外延,完善具体的合规规则。在国家法治层面,刑事合规应被视作推动单位自治的重要手段。律师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把握检察机关的工作方向,及时抓住市场,积极推进事前合规工作。未来,论坛不仅研究理论问题,也为律师、企业提供刑事合规的实践经验,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深度发展。

(本图左为单勇教授,右为狄小华教授)


姚童童、王熠

 图|葛刘

责编|姜慕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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