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知识产权》第十二期要目
——学术研究——
1.《论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关联与区分》——戴哲
2.《美国网络版权法改革的新动向及启示——以网络服务商的义务为中心》——李铭轩
3.《类型化视野下的游戏画面著作权体系》——蔡元臻、叶元昊
4.《证明妨碍排除规则在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应用——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的博弈》——蒋筱熙
5.《著作权范式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属构建》——孙阳
——业界实务——
6.《跨国数字平台企业避税机制研究——兼论经合组织“双支柱”共识的意义》——许恒瑞
7.《论网播组织的邻接权保护》——张振锋
8.《专利权评价报告出具标准的司法困境及其反思》——陶冠东、刘乐
——学术研究——
1.论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关联与区分
作者:戴哲(暨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国埃克斯-马赛大学法学博士)
摘要:我国是世界上少见的同时使用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国家。并且,由于《著作权法》存在“著作权即版权”的规定,以及我国学界将著作权视为作者权,这使得这三个概念在我国具有同一性。然而,这种认知存在错误,有待厘清。追溯历史,作者权与版权最先产生,并具有同源性,但二者在19世纪发生分化,之后二者虽然又在国际与区域公约的介入下发生融合,但仍有差异留存,因此,作者权并不等同于版权。同时,著作权也不等同于作者权与版权,其融合了作者权与版权两大体系的精髓,但是,此种融合下,也使得著作权既不完全等同于作者权,也不完全对应于版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实际上互有联系,但各不相同。这一区分对于我国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在整体上,我国应当确立著作权的独立性,并可以之对抗体系之外的他国干预,另一方面,就具体规则而言,我国在独创性上应追随作者权的标准,并删去法人作品的规定,再对视听作品权属作出完善。
关键词:著作权;作者权;版权
2.美国网络版权法改革的新动向及启示——以网络服务商的义务为中心
作者:李铭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近年来,美国开始推动对其网络版权法进行改革。在初步形成的改革提议中,加强网络服务商的义务成为美国版权局和部分立法者的共识。在《第512条报告》中,美国版权局主要建议通过修法来纠正美国法院偏向网络服务商的立场,从而在安全港规则的框架内,强化网络服务商的义务。但部分立法者认为,现有的安全港规则已经无法适应技术和实践的变化,需要对其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因此,在《数字版权法案》的讨论稿中,网络服务商被施加了更多的义务,甚至要承担一定的版权审查义务。我国应持续关注这一改革动向,稳健地推动网络版权规则的更新。
关键词:网络版权;改革;网络服务商;安全港规则;版权审查义务
3.类型化视野下的游戏画面著作权体系
作者:蔡元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叶元昊(上海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摘要:游戏画面的作品构成和权利归属是游戏产业著作权治理的核心问题。对此,我国各界的研究缺乏体系,应当依循类型化的路径予以进一步深入。游戏画面应当区分为游戏运行画面和游戏直播画面,针对前者,不同类型下游戏运行画面的作品属性结论各异,但是类型化思维本身也存在缺陷;围绕后者,游戏直播画面可能构成汇编作品或者视听作品,甚至可以在立法上增设新的多媒体作品类型。但是独创性要件的天然障碍呼吁各界重新重视邻接权模式的制度安排。游戏画面的著作权归属亟需正视玩家的角色地位,警惕过分随意地使用其他单一主体或者权利共享的权属模式。在类型化的游戏画面体系中,游戏开发者、玩家、制作者都具备各自的权利主体地位。
关键词:游戏画面;直播画面;作品构成;著作权归属;作品类型
4.证明妨碍排除规则在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应用——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的博弈
作者:蒋筱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级高级法官)
摘要:在涉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权利与权利载体的分离等特点决定了权利人在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中难以完整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控制证据方利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妨碍应当完成的证明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违反诉讼诚信的行为,阻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亦损害了被妨碍一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而威胁到民事诉讼的结果公正。针对知识产权诉讼特点,在特定情形下适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旨在“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的技术以实现实质的诉讼公正。虽然相关部门法对证据妨碍排除作了规定,但具体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路径,司法实践通过个案的探索作进一步梳理与探讨,不断完善和总结经验,通过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的认定,发挥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平衡“证据天平”作用,从而促进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实现其程序及实体正义价值。
关键词:证明妨碍;证据妨碍排除;诉讼价值;认定要件;排除方式
5.著作权范式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属构建
作者:孙阳(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副教授)
摘要: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属构建是实现生成物价值,促进人工智能技术进步与产业开发,契合国家人工智能战略发展的制度保障。人工智能生成行为模拟了人类的创作行为,而著作权范式的权属结构则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属构建提供了制度性参照。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范式下构建权属规则面临不能回避的法律问题,但生成物的应用价值和权属结构需要通过构建而实现其使用、开发、保护等方面的稳定性。权属构建需要从微观层面考察不同主体在生成行为中的利益诉求,同时兼顾各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宏观层面,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属构建要为技术与行业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关键词:著作权范式;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属
——业界实务——
6.跨国数字平台企业避税机制研究——兼论经合组织“双支柱”共识的意义
作者:许恒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上个世纪末以来,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全球经济中出现了经济数字化和数字经济化的现象,诞生了一些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数字化信息业务的跨国数字化平台企业。这些跨国数字化平台企业一方面为全球用户提供了数字化信息服务,另一方面又利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用户创造的内容以及获得的各种用户信息,定向开发相应的产品、投放广告,从而赚取了巨额利润。“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不仅有力推动了经济增长,也带来了复杂的税收问题。”通过双边国际条约确立的、以外国经济主体在本国有实体性存在和物理性的连接为课税依据的国际税收体制已经不合时宜。跨国数字化平台企业依靠互联网技术,无需在每一个业务国家设立经营性实体,甚至可以出于避税的需要,将经营实体设在某些税率较低的国家或者地区。而在一些没有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国家中,尽管其国民作为互联网用户,对互联网企业的业务活动贡献了大量的数据,但因不存在与大型互联网企业征税连接点,而无法对跨国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进行征税。这样,就出现了新技术带来的数字化经济与既有的国际征税制度的矛盾和冲突,也导致了各国对数字化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不均衡的现象。近些年来,包括欧洲、亚洲、澳洲等部分国家,通过行使税收管辖权,开始单方面地对部分跨国数字企业平台进行征税。这种单边征税的做法也引起了部分国家的反对和抵制,从而对国际税收秩序的平衡发展造成了威胁。为了适应全球范围内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国际社会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20国集团(G20)的框架下,最终就数字经济条件下的征税规则体系问题达成了框架性合意。本文将对数字经济全球发展中,跨国数字企业平台避税的机制进行分析,并在基础上分析经合组织达成合意的意义,从而提出中国应对全球数字经济税制改革的思路。
关键词:跨国数字平台企业;避税机构;双支柱方案
7.论网播组织的邻接权保护
作者:张振锋(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网播已经成为作品传播的主要方式。近期司法判决中通过认定网播对象为作品以保护网播利益的方式并不能有效回应网播组织的诉求。法律应该承认网播的价值,直接保护网播利益。首先,著作权制度起源于传播者对自身利益的维护,该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没有脱离这一初衷,承认网播价值符合著作权制度的本义。其次,不论是从商业社会的作品特点来看,还是从作品自身的发展规律来看,网播都是新型传播对象价值的来源和判断标准。最后,数字时代下作者更加依赖于网播组织主动维护著作权,以应对分散的侵权行为,避免作品成为公共物品。从比较法的角度看,邻接权是保护网播利益的重要方式,这也符合邻接权制度的本义。在不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利用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保护网播组织的利益。
关键词:著作权;网播;网播组织;邻接权;广播组织权
8.专利权评价报告出具标准的司法困境及其反思
作者:陶冠东、刘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摘要:基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实质性审查的制度规定,为了更好地确定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或应当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不会或是没有能力出具报告,在缺乏相关参考性资料的情况下,如何解决不稳定效力专利与案件公正审理带来的司法难题,是案件审理必然要面对的困境。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既有法律性的,也有制度层面的,需要对报告的法律地位、出具主体范围、专利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深入反思,推动建立宣告专利无效的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专利权评价报告;法律地位;专利无效;公共利益;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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