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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2021年第1期要目
【学术研究】1.论著作权法的重要修改与积极影响刘承韪(4)2.论数据使用保护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马忠法、胡玲(14)3.中美个人健康信息保护比较研究——基于60款主流移动医疗APP的隐私政策分析马骋宇、刘乾坤(27)4.从欧盟经验看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郑悦迪(37)5.从权利到工具:失效专利管理研究齐立文、宋晓亭(50)6.中欧标准必要专利比较研究与借鉴严文斌(61)【专题研讨】7.人工智能时代的专利法:问题、挑战与应对刘鑫、覃楚翔(73)8.德国人工智能创造物的知识产权法保护及其启示吴桂德(83)
【学术研究】
1.论著作权法的重要修改与积极影响
作者: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文化娱乐法治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经过十年的努力和打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终于尘埃落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于2020年11月11日获得通过,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其内容有重大革新,可谓十年磨一剑。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充实和扩张了著作权的权利客体,赋予了作品以法律定义,承认了视听作品的概念,规定了作品的开放兜底条款,完善了作品排除规则,扩张了广播权的内容与范围;革新和完善了著作权归属和利用规则,新增了演员职务表演权利归属规则,革新了合作作品权利授权和行使规则,作品登记制度正式入法;强化了著作权保护制度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将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并列为第一位的损害赔偿确定方式,确立了基于著作权使用费标准的损害赔偿方式,大幅提高了法定损害赔偿标准,明定了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上多处重要修改和迭代革新,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积极而重大的影响。
关键词:著作权法修改;著作权客体;著作权归属与利用;惩罚性赔偿
2.论数据使用保护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
作者:马忠法、胡玲(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商业组织在全球范围内使用数据获得法律保护是数据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基石。对数据使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意味着保护"数据"的各种外在呈现形式,尤其是数据集合。数据经营者对数据经济的贡献、数据主权和数字人权带来的现实障碍提出了迫切要求。以德国、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主要国家对数据使用保护进行的知识产权立法为数据跨境流动相关制度研究提供了基础。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欧盟对数据使用提供了现实保护,但是现有国际法律制度无法对大量存在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提供充分保护。其原因包括各国发展水平不一致、数据主权和个人数据保护受到更多关注、国际法碎片化发展趋势等。对此,应在数据相关制度和实践中坚持促进数据使用为指导原则;在TRIPs体系内构建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制度,该制度在保护数据集合专有权的同时应注重平衡个人数据保护、数据主权和公众信息获取权。立足中国参与全球数据治理现状,中国应在著作权法体系下构建非独创性数据集合有限排他权,并完善相关立法和实施以促进跨境数据流动。
关键词:数据使用;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法律制度
3.中美个人健康信息保护比较研究——基于60款主流移动医疗APP的隐私政策分析
作者:马骋宇、刘乾坤(首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管理与政策学系,首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内容提要:为加强个人健康信息保护,本文从中美移动应用市场分别选取30款移动医疗APP,利用内容分析法比较APP隐私政策文本。通过分析发现,我国移动医疗APP隐私政策文本法律效力较弱,在个人健康信息的收集使用、信息存储、信息共享和披露等方面仍需要改进。建议从完善保护原则、优化隐私政策、规范监管机制以及建立健全个人健康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等方面入手,加快完善我国移动医疗应用程序的个人健康信息保护机制。
关键词:隐私政策;移动医疗;个人健康信息保护
4.从欧盟经验看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
作者:郑悦迪(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内容提要:尽管地理标志与商标均是在市场中使用的商业标识,但是地理标志强调产品特征与其来源地在自然、人文因素或声誉上的联系,而商标法对此不予以保护。欧盟以专门立法模式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从制止不正当竞争及避免误导消费者的双重视角处理在先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的关系。当地理标志与在先商标存在冲突时,欧盟除了遵循"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基本原则外,综合考虑在先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以及已经使用的时间等因素,以不使消费者混淆为前提,允许地理标志与合法有效的在先商标有限共存,TRIPS协议规定的商标权例外之描述性合理使用为共存方案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欧盟正在通过签订双边贸易协定的策略将其内部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处理规范融入国际贸易法领域。欧盟相关经验为我国解决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关系在立法模式的选择、具体规则的细化和符合国际贸易协定要求方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欧盟;地理标志;商标;冲突;共存
5.从权利到工具:失效专利管理研究
作者:齐立文、宋晓亭(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失效专利是法律效力的丧失而非价值的丧失,通过价值评估及专利挖掘后完全可以将失去法律保护的这项权利转化为有力的工具,对失效专利进行事后管理可挖掘其剩余价值,促进产业进步。本文从失效专利的概念界定、失效原因及管理的必要性三方面出发,系统梳理和总结了学界关于失效专利管理的相关研究文献。研究发现,失效专利的管理主要围绕专利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审查制度等因素展开。但当前研究在界定失效专利的定义及范围上并不统一,未形成明确的专利价值评估体系,也缺乏针对其管理的必要性分析。鉴于此,对失效专利进行管理需遵从以下路径:首先要厘清失效专利的定义并分析其失效原因,其次要总结失效专利管理的必要性及专利失效规律,最后从失效专利原权利人、相关市场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等多主体视角出发提出管理对策,使失效专利管理秩序化、科学化。
关键词:失效专利;价值;管理;挖掘
6.中欧标准必要专利比较研究与借鉴
作者:严文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内容提要:标准必要专利建立的目的是为了推广技术,使得技术产品具有兼容性和统一性,避免资源浪费,提高生产效率。标准必要专利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其本身具有标准的公益性与专利权的私有性相统合的特性。对中国和欧洲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立法、司法实践进行系统梳理和比较,可以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的立法和实践提供借鉴建议。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技术的不可替代性,同时考量法律保护的地域性和国际规则;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要对不同收费标准予以具体分析,尽量对许可费进行事前市场考量,减少主观认知偏差和事后判断产生的问题;另外可以借鉴欧洲国家司法经验,详细规定专利权人如何遵守FRAND原则的规范指南;市场地位的判定不仅需要考虑市场占有率,还应当结合时间要素判断;对于滥用市场地位的认定应当考察是否"具有滥用之恶意"。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公益性;私有性
【专题研讨】
7.人工智能时代的专利法:问题、挑战与应对
作者:刘鑫、覃楚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作为当前最为尖端的科技成果,对于专利法的挑战是全方面的,既包括人工智能技术本体的专利法律保护、人工智能发明成果的专利法律规制,还涉及人工智能应用工具的专利法律影响问题。造成上述难题的原因包括人工智能的复合性技术结构、人工智能法律客体的本质属性以及人工智能的超强运算能力等人工智能基本特质。为此,应通过优化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专利保护模式、开展人工智能自主发明的专利法律规制、创设人工智能应用工具的专利实践指引等措施,实现对人工智能时代专利法律问题的有效应对。
关键词:人工智能;专利法;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发明;人工智能应用
8.德国人工智能创造物的知识产权法保护及其启示
作者:吴桂德(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有关其创造物的知识产权法保护问题给现有的法律理念与规则带来了巨大挑战。因而比较法视阈欧盟背景下的德国经验或许有一定参考意义;即先通过评介欧盟层面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法政策与伦理准则,再从德国层面整理其创造物知识产权法保护上的实务经验与理论讨论。进而从中获得对我国的启示:一方面,呼吁今后在我国人工智能创造物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外部,进一步细化相关的法政策,并着手制定相适应的伦理准则;另一方面,在其内部,基于当前现行法修改实际,分别从专利法、著作权法二个主要维度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并强调内外规制体系间的协调配合,以期塑造既具体可行又灵活完整的我国人工智能创造物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体系。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造物;知识产权法保护;德国;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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