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法学》2022年第2期要目
2022年法律硕士调剂信息汇总西南政法大学关于公示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招生计划及复试名单的通知《北方法学》2022年重点选题指引
《北方法学》2021年第6期要目
《北方法学》2021年第5期要目
《北方法学》2021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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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法律问题专题研究】
【“双碳”法律问题专题研究】
1.碳中和愿景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功能与制度构造研究
作者:邓海峰、尹瑞龙(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后《巴黎协定》时代,我国为应对气候变化及提高国家自主贡献提出了“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伟大愿景。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正大力推进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但受制于自身起步较晚的缺陷,我国碳市场总体上存在定价能力薄弱、交易规则混乱、应对碳关税等单边贸易措施能力不足的问题。为因应前述内生与外生性挑战,未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应当在完善基本功能的基础上,统筹推进碳定价制度与财税制度改革、理顺碳市场交易规则与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设定,并稳步推进国家间碳市场链接。
关键词: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碳关税;碳定价;碳市场链接
2.“双碳”目标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影响及其应对
作者:张璐(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双碳”目标的核心是减碳,逐步降低化石能源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所占比重。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是推进“双碳”目标实现的基本路径依赖。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引导与保障,就我国目前可再生能源立法的现状来看,存在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缺乏系统性安排、外部性问题解决路径选择不准、稳定性制度安排缺失等问题。应在“双碳”目标指引下进一步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以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为基本导向,构建布局优化与协同的法律制度,对可再生能源开发环节与利用环节进行结构性整合。
关键词:双碳目标;可再生能源立法;技术创新
3.论我国碳评价制度的构建
作者:王社坤(西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碳排放控制目标的逐步明晰,碳评价也成为明确的政策意愿,是确保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制度措施。以低碳试点为契机,我国探索了服务型、附属型和独立型碳评价模式;双碳目标提出后又开始了纳入环评的碳评价制度试点。综合考虑制度目标、法律依据、行政体制改革和技术基础等因素,将碳评价纳入环评是当前较为适宜的制度构建路径。构建碳评价制度应当对现有环评制度进行适当调适,明确碳评价的评价对象、评价指标与评价效力。在环评法修订中采取“概括条款+授权条款”的方式为碳评价提供法律依据,是碳评价入法的优选路径。
关键词:双碳目标;碳评价;节能评价;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法
4.论碳中和背景下我国用能权交易市场规则之完善
作者:陈志峰(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用能权交易制度目前正处于试点实践阶段,尽管用能权交易市场规则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当前该规则体系存在立法层次偏低、市场运行规则粗糙、市场监管机制尚未理顺等问题。基于提升能效和实现碳中和目标的要求,用能权交易市场规则应当借鉴欧美白色证书交易实践的经验教训加以完善。究其路径而言,推进用能权交易法制化应当成为完善用能权交易市场规则的核心思路,同时应分别以打造开放多元的交易市场和构建合作型双支柱监管体系为目标,完善具体的市场运行规则和市场监管规则。
关键词:用能权交易;白色证书交易;碳中和
【部门法专论】
5.《民法典》对“利益”保护的法理建构
——逻辑基础、实现路径与实现方式
作者:孙山(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将“利益”与“权利”并列为保护客体,但对于“利益”保护的逻辑基础、实现路径和实现方式,尚存在较多不明确之处。“法不禁止皆自由”具有对各种利益进行正当性证成的解释创设功能,是对利益提供保护的逻辑基础。《民法典》第126条中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实际上属于法益的不同类别,对利益予以救济的实质是实现法益的区分保护。不区分保护模式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逻辑困境与实践弊端,应当予以扬弃,利益在《民法典》中的确认与实现必须以区分保护模式为唯一的实现路径。从法益区分保护的视角来看,规范应由规则、原则和一般条款三种规范类型组成,一般条款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三种规范对于利益的保护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利益;法益;法不禁止皆自由;一般条款
6.《民法典》共同担保中内部追偿规则的解释论
作者:郭金良(辽宁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第392、699条分别对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和共同保证规则进行了体系化的规范设计。“物权编”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延续了原《物权法》第176条,并没有规定共同担保人内部的追偿权;“合同编”有关共同保证的规定,对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的共同保证人内部关系进行较大的突破。在解释方法上,应侧重于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作出有利于制度生存和商事交易需求的解释。基于债法理论和法律适用的需要,共同保证人之间享有内部追偿权;对于混合共同担保,基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中“物保与人保平等”的原则和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债权性质相同的特点,共同担保人之间也应享有追偿权,应类推适用共同保证的法律解释规则。
关键词:共同担保;追偿权;道德风险;法律解释
7.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质疑
——兼论《民法典》第1235条的解释
作者:张挺(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内容提要:无论是世界主流立法例,还是从损害的属人性要求出发,社会组织都不得以生态环境受损为由请求污染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虽然在侵权责任编中确立了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的二元模式,但是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诉讼。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时,应当明确区分为造成社会公众具体损害的情形和仅造成生态环境自身损害的情形。前者可以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者则可以由监管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社会组织对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缺乏正当性。确立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诉讼二分论,可以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路径,也可以赋权社会组织在行政机关不作为时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环境公益诉讼;属人性;公共利益
8.论发起人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的规制路径
——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相关规定
作者:薛波(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发起人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在身份、标的、内容、责任方面具有特殊性。股权全部转让时,如果双方对未届期出资义务无约定,在转让内容和程序合法并变更股权登记后因受让方成为在册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发起人仅在受让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有约定,该约定未经公司同意仅在双方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在股权部分转让时如果对转让份额有约定,此时发起人仅减少了持股份额未退出公司,受让方届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应承担资本充实责任;无约定时未届期出资义务之承担可参照并存的债务承担处理。但是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及公司法的团体法属性,亦要注意外观主义之运用。
关键词: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外观主义;公司法修改
9.公司住所的功能、挑战与制度应对
作者:李政辉(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住所为公司设立要件之一,认定上可分为事实标准与登记标准,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地的区分。司法实务中认定住所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基于功能主义解读,法律制度中的住所发挥实体功能、管理功能与人格功能,三者共同组成了完整的体系。信息时代来临,我国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整体的趋势为逐步放宽对住所的要求,新技术条件对住所也产生影响,住所的三项功能皆面临挑战。住所制度的完善应坚持整体原则,有效接续现有制度功能,在此前提下进行相关制度、内部要素的区分与重组。《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须顺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建立内在协调的制度体系,适度开放公司住所的选择自主权,允许公司将网络经营场所注册为住所。
关键词:公司住所;经营场所;公司人格;功能主义
10.证券信息公平披露规则的规范分析与检讨
作者:王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公平披露规则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所有证券投资者同时披露信息,以确保不同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的平等性,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诚信。公平披露规则的规制对象应为重大信息的选择性披露行为,非重大信息对于投资者判断证券价值和作出投资决策不会产生显著影响,该类信息的披露并无适用公平披露规则的必要。公平披露规则强调信息披露的同时性,这意味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必须采取公开披露的方式,方能确保披露的信息能够被不同投资者同时获取。《证券法》虽未指明公平披露规则除外适用规定的具体内容,但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可知:基于工作、职务或业务需要而提前获取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依法公开前向前述知情人披露信息时,可以豁免适用公平披露规则。
关键词:公平披露规则;选择性披露;重大信息;内幕交易
11.论自动驾驶的刑事风险及应对
作者:赵司聪(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伴随着自动驾驶新业态的高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等实践风险逐渐显露,传统道德伦理遭受挑战,现行刑罚体系囿于自动驾驶系统主体资格之争也面临重塑或修改的风险。在刑事责任认定上,由于现行法律和标准体系缺乏对不同等级自动驾驶模式下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和注意义务的明确规定与界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各责任方的主观过失难以认定,多因一果的现象及系统算法黑箱的不可解释性和不透明性,亦加剧因果关系认定的难度,追责成本攀升。面对理论供给不足和实践风险激增,亟需在现行刑法框架内探寻构建一套“车辆和企业中心”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完善执法和事故认定流程,以有效应对自动驾驶的刑事风险,提升社会整体福祉。
关键词:自动驾驶;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刑事责任
12.日本核污水排放后我国远洋渔业立法思考
作者:黄玥、韩立新(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日本单方面决定将核污水排入海洋的行为在违反相关国际法公约的同时,对海洋生态环境及我国远洋渔业造成严重影响。国际法框架下远洋渔业监管主要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该公约延伸的BBNJ协定为基础,但综合性公约大多从海洋环境整体角度进行概括性规定,并未涉及核污水方面的内容。而在国际核能管制专项立法中,由于欠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后责任承担的相关内容,因而从国际法角度很难约束核污水入海行为。由于我国很难通过制定规制国内核污染的法律对日本进行问责,因此,在应对核污水污染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上,国内法立法要点应集中于完善核污水排放入海后的远洋渔业立法。在遵守国际环境法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应制定远洋渔业捕捞专门法以形成健全的监管机制,同时推动完善远洋渔船监测系统及渔船登临检查体系,防止非法捕捞被核污水污染鱼类问题的发生。此外,我国还应通过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禁渔区的设定灵活扩大禁渔区范围,以防止核辐射鱼类的远洋捕捞。
关键词:核污水;《海洋法公约》;远洋渔业;海洋生态环境
【博士生论坛】
13.司法大数据应用的理性化悖论及制度破解
作者:郑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司法大数据的运用在本质上属于韦伯式的理性化过程,其本身隐含着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内在冲突。司法大数据在帮助法官剪裁事实、量化经验、约束偏狭等方面存在诸多形式理性化的利好,但不加限制的运用会消解司法的实质理性,难以贯彻公平公正,也难以达致良好的社会效果。应当在制度设计层面为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厘清界限、捍卫法官的主体地位及职业精神,这样才能破解司法的理性化悖论,真正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关键词:司法大数据;形式理性;实质理性;卡里斯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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