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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法学论文要目

法研在线 2023-03-25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法学论文要目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要目

来源: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目  录

环境人文社会

科学研究

专题:环境法典编纂研究


1、垂改背景下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制困境与法典回应  

刘超,伍森(1)

2、环境法典中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的立法思路  

严厚福(18)

3、环境法典中环境污染行刑衔接路径的规范化构建  

吕稣(31)

4、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环境法典表达  

陈梓铭(47)


专题:帝国式生活方式研究


5、气候危机与社会学习   

乌尔里希•布兰德,戈尔德•斯坦芬斯,著;

刘玲玉,刘婧姣,译(60)

6、布兰德“帝国式生活方式”理论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鞠传国(70)


环境资源法


7、《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森林资源用途管制的规范构造   

汪海燕(79)

8、论“地域景观”的法律保护  ——以日本为中心的考察   

李成玲(89)


环境经济与管理


9、环境规制对城市绿色发展效率的影响 ——基于超效率EBM模型和系统GMM模型的实证分析  

林丽梅,赖永波,谢锦龙,何秀玲(102)



摘   要


垂改背景下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制困境与法典回应

刘超1,伍森2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摘要] 环保垂直管理改革更新了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事权配置,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上级主管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限。现行环境立法尚未及时回应体制改革的进展,导致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立法定位之抵牾、监管主体上下级之间事权配置同质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等法制困境。在环境法典编纂尚未完成之前,可以采取委托执法的过渡方案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但这仅为权宜之计,编纂环境法典是回应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法制困境的法治路径:应当在《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一章之“公权力主体与监管体制”一节中专门规定“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条款,明确规定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三级“法定的监管主体”,明晰各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律地位与事权配置,并规定地方性法规等下位法可以授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一定范围内独立的执法权限。

[关键词]  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垂直管理改革;县级生态环境分局



环境法典中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的立法思路

严厚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摘要] 我国对常规污染物的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以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为主要来源的新污染物的环境风险仍然较为严峻。当前我国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中缺乏对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的要求,对于现有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管控还存在较为严重的不足。未来环境法典中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立法应当坚持风险预防原则,但风险预防原则并不以追求“零风险”为目标。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立法总体上应当遵循“风险筛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的思路。环境风险评估应当聚焦于从科学角度评估新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的“风险”本身,不考虑与环境风险无关的经济、社会等因素。确定什么是“不合理的风险”,除了科学判断之外,也需要“正当程序”的加持。风险无法确定时,比照“存在不合理风险”进行管控。在选择风险管控措施时,应当考虑新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以及经济、社会等因素。对于新化学物质,应当秉承“除非能证明无害,否则都应当进行适当风险管控”的理念。

[关键词]  新污染物风险管控;环境治理;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法典;风险预防原则



环境法典中环境污染行刑衔接路径的规范化构建

吕稣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

[摘要] 法治实践中的环境污染行刑衔接不顺畅是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能的重要原因,反映出了立法层面的诸多疏失。实体层面,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之间在法益保护、规范协调等方面难以契合、缺乏协同,可以通过环境法典编纂的契机促进环境刑法立法模式的转变予以解决;程序方面,现有立法对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移送承接规定和证据转化规则等衔接方面的供给不够,可以通过程序性衔接规范的确立提高生态环境法典的可实施性。在具体路径的规范建构上,由污染控制编规定环境污染行刑衔接的实体规范性,初步确立环境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由生态环境责任编通过明确案件移送条件和程序、健全案件证据转化规则等内容,完善环境行刑衔接的程序性规范。以规范化构建环境污染行刑衔接路径,回应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和司法实践对生态环境法典的现实需求。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环境污染行刑衔接;污染控制编;生态环境责任编



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环境法典表达

陈梓铭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进入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关键时期,然而现行环境立法无力回应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实质化构建需要,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法典表达的价值得到彰显。大气污染治理与碳减排的同根同源性使污染控制规范体系对二者的规制能够产生协同效应,由此决定,污染控制编更适宜承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环境法典表达需求。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机制在环境法典污染控制编的表达宜依两层面递进展开:在构建理路层面明确其调适融合功能、实现从形式表达向实质表达的适度超越、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主体地位并以制度机制监督主体履职;在规范构造层面将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机制配置于污染控制编“基本规定”一章、创制基础性与配套性条款、诠释拓展调整范围条款意涵与基本原则条款边界。

[关键词]  “双碳”目标;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环境法典;污染控制;温室气体减排

《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森林资源用途管制的规范构造

汪海燕

(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0037)

[摘要] 我国尚未构建起明确森林资源权利与公权力边界的森林资源用途管制制度,《民法典》的实施为森林资源用途管制重构提供了制度框架。《民法典》“绿色原则”划定私人自治的绿色边界,为公权力介入森林资源权利进行森林资源用途管制提供指引,同时明确森林资源用途管制的制度目标是有效利用森林资源实现公众的森林生态服务需求,降低森林资源用途管制成本,提高管制效率。禁止权利滥用明确了森林资源用途管制的权力边界:公权力应当且仅能在权利主体滥用私权妨碍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才能限制私权,同时森林资源用途管制制度还应防范公权力利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过度干预私权。征收条款进一步厘清公权力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干预私权应遵循的程序要求和补偿条件,为森林资源用途管制的核心构造奠定制度基础:应赋予森林资源权利主体对公益林区划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听证权、退出权及区划错误时的救济权;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在确保公众生态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护森林资源权利主体的经济利益。

[关键词] 《民法典》绿色原则;森林资源用途管制;森林资源权利;公众生态利益;森林生态服务



论“地域景观”的法律保护

——以日本为中心的考察

李成玲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1106)

[摘要] 在我国当前的景观立法现状下,囿于景观的公共属性,地域居民超越相邻权的景观保护诉求得不到司法的有效回应。日本的景观诉讼也曾遭遇与我国类似的困境,而国立公寓事件的系列诉讼结合景观保护的地域性,实现了景观行政诉讼中公法一般保护论到个别保护论的突破,以及景观民事诉讼中私法保护论的正式确立。日本学者也在国立公寓事件的契机下大致从权利体系和法秩序两个方向论证了地域空间中景观利益的法律构成,突出了地域景观保护中公私互动以及地域性规则的重要性。中国情境下的地域景观保护可以从空间秩序保障的视角探寻地域居民保护景观的合法权益基础。

[关键词] 地域景观;景观利益;公法保护;私法保护;空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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