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发放的疫情防控生产期间工人加班工资和防护费用补贴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最近,各单位陆续收到了地方政府的抗疫补贴,关于个税的这个问题提的较多:
问:合肥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的若干发展意见》文件规定,对“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生产期间工人加班工资和防护费用按每人每天200元给予补贴。”请问,我们申领上述补贴发放给职工,是否能享受疫情期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不可以。
1、加班工资虽然由政府补助,但是不属于10号公告规定的可以免税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范围。
2、现金发放的防护费用补贴不属于免税范围,实物发放的才可以免税。
因此,上述收入需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析
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的规定,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月5日,合肥市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的若干发展意见》(简称12条),
“一、强化疫情防控应急保障
1.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生产。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给予增购设备投资的20%补助。鼓励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合理提高一线工人工资和强化防疫保护,对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并足额完成合同约定量的企业,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生产期间工人加班工资和防护费用按每人每天200元给予补贴。对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的生产企业,不提高产品售价且完成合同约定量的,按政府采购合同实际落实额度给予5%的补贴,每户企业最高20万元。”
上述都是好文件。但是,合肥市政府12条政策早于10号公告,无法预见可以免税的情形。因此,对照10号公告,上述以“加班费和防护用品费”名义发放的补助就无法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了。
小编建议,政府后续出台相关文件时(包括各基层政府的细化落实文件),能充分考虑到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条件,让企业和个人都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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