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起,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的征收率开具发票
内容提要:
1、从今天(3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执行新的征收率1%,按照1%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2、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降为0.5%;
3、放弃出口退税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能恢复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学习笔记】政策明确了,在减征政策期间,享受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新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即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税,同时开具的专票可抵扣的税率由3%下降为1%,产品的价格竞争力打了折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学习笔记】注意,原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价税合计销售从10.3万下降到10.1万,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的纳税人要注意控制好月度和季度含税销售额,否则,则无法享受免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学习笔记】顺带着将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从1.5%的预征率减到0.5%。
运送抗疫物资的运输收入免税啊,个人所得税也下调,点赞!
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
【学习笔记】取消纳税人一旦放弃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不得重新申请的规定,赞一个!希望税总能更大范围内实施这样“有温度”的政策。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9日
向所有一线抗疫勇士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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