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财税问答(3月9日-13日)
No.1
小规模物业公司是否符合享受开具1%征收率发票?
问:由于物业费的收取一般是以半年或一年为单位收取并开票,且收取时间不确定,会出现今年3—5月期间的物业费到后半年才收取到的情况。问是否可以按照收取及开票的时间来判断,如果是在3-5月期间收取并开具的就按1%开票计税,在其他时间段内收取到的就按3%来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是否适用1%的税率,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上述物业服务,一是在3-5月收到货款,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在3-5月间;二是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在3-5月间完成物业服务的;三是发生物业服务先开具发票的,开票时间在3-5月间,属于这三种情况的可以在3-5月份确认收入,按照1%的征收率申报纳税。
注意:如果上述收入未开具在3-5月份开具发票,要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
No.2
这次疫情期间,我们公司免费对居民发放了消毒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不能。免费发放即无偿赠送货物,只有通过公益组织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定点医院的公益捐赠才免征增值税。你单位免费发放消毒水,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扣除。
No.3
增值税专票取消认证期,那小规模期间取得的进项能留到后期转为一般计税时用吗?
答:一般不可以。若是在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规定,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期间,小规模身份取得2017年以来的专票,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进行抵扣。
No.4
本次减免社保费,账务上如何处理?
答:本次社保费中小微企业免征单位部分,该部分直接减免,不用计提,账务上也不处理。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按半数计提,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即可。个人部分都不减免,仍需要从工资中扣除,并按规定申报缴纳。
No.5
本次小规模纳税人改为1%的征收率,申报时要将2%的部分作减免税处理,那会计上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因此账务处理不用体现税收优惠,需要注意与其他文件的区别。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40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