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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解读】防疫期间免租期不征房产税
导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负责人就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进行了解答,其中:关于免租期的税收问题引起广泛关注。
问:我是商铺业主,和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考虑到疫情原因,今年2月为租户免了当月租金。请问2月份我的房产税如何缴纳?是否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规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以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不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即不用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处理,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上述商铺业主纳税人2月份的房产税应按照实际租金收入乘以12%来计算申报缴纳,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
点评:
本解答突破了财税【2010】121号文的规定,从合理性的角度答复了本次疫情期间的免租期房产税问题,但是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一是解答能否代替文件,作为执法的依据?
二是其他类似的免租期行为,是否能比照执行?如:政府为培育市场的要求免租。
建议税务总局尽快发文明确免租期房产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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