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如何用好股权激励税收优惠
导读
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正在进行。有财务朋友问我,公司高管和科技骨干年薪较高,且都是税后收入,单位负担个人所得税,有没有什么节税的政策?
有一个政策节税效果明显,那就是股权激励。纳税人取得了股权激励所得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还能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力度很大。
我们一起来看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01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两款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股权激励适用条件的不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两款税收优惠。
(一)第一款:享受递延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举个例子
郑先生取得股票期权10万股,2019年行权,行权价每股2元,公平市场价每股18元。满一年后,郑先生转让该股权,转让价28元每股。假设郑先生取得的股票期权符合递延纳税条件。
1、行权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转让时,确认财产转让所得(28-2)×10万=260万元
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52万元。
(二)第二款:不享受递延纳税
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还是那个例子
郑先生取得股票期权10万股,2019年行权,行权价每股2元,公平市场价每股18元。满一年后,郑先生转让该股权,转让价28元每股。假设郑先生取得的股票期权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
1、行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8-2)×10=160万
应纳税额160×45%-18.2=53.8万
2、转让时,确认财产转让所得(28-18)×10=100万元
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
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73.8万元。
02
如何享受优惠
从上例可以看出,对于高收入者来说,享受递延纳税节税力度最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适用的股权激励形式,包括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对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如: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增值权等,不适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政策。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符合7个条件,其中:2个为企业条件,是硬杠杠,另外5个是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条件。
(一) 判断激励主体即公司是否符合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如果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居民企业,则不适用。
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规定执行。
2、不属于负面清单的行业。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二)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要符合要求
1、履行决策程序
为了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合规性,避免企业暗箱操作,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2、激励股权标的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授予关联公司的股权不纳入优惠范围。
为了鼓励技术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3、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比例
为体现对企业从事创新创业的支持,避免企业将股权激励变相为一般员工福利,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30%比例按照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计算。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因此,如果您准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又符合所在的行业,建议您按照税法的要求设计股权激励计划,同时,企业应与股权激励对象签署协议,以对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其中应包括要求激励对象应遵守激励计划的相关约定。
如果您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经过测算,也可以放弃递延纳税,适用第二款税收优惠。
03
有什么注意事项
无论是适用第一款还是第二款的股权激励政策,都是税收优惠,都要按照税局税收优惠管理的要求,否则,影响税收优惠的落实。
(一) 要按规定备案
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1、事前备案。
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2、年度报告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3、转让纳税申报
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4、事中事后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建立规范的电子台账,对报送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备案表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系统登记和录入。根据年度报告表及时动态调整台账,定期开展风险分析,实行闭环式管理。
(二) 适用条件变化
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递延纳税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适用第二款税收优惠。
(三)注意与其他政策的叠加适用
1、如果不享受递延纳税,行权时按照工资薪金单独计税的,不影响全年一次性奖金等税收优惠的单独适用。2、如果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股权激励可以作为研发人员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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