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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延期到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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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导读:

5月22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前期出台六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

昨天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28号公告,涉及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等政策。

之前发布的执行期限到年底的政策还有:小规模纳税人下调征收率、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费等。



文件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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