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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鼓励性产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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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出台后,相关税收优惠相继落地,本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内容有: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也能享受。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3、无形资产可以加速摊销。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加速折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1号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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