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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为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将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审计,可先提交未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并于4月16日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填报系统中补充提交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四、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五、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六、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
附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4.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申报系统企业填报使用手册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1年3月29日
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一、《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三)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四)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本条及下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5〕11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的规定执行);(五)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附件 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一、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如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仅选择其中一个领域进行申请。选择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 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一)高性能处理器和FPGA 芯片;(二)存储芯片;(三)智能传感器;(四)工业、通信、汽车和安全芯片;(五)EDA、IP 和设计服务。二、重点软件领域如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仅选择其中一个领域进行申请。选择领域的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销售(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选择领域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占本企业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企业拥有所选择领域相应的发明专利不少于 2 项,相应领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少于 2 项(均应具备对应的测试报告)。(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通用办公软件、固件(BIOS)、开发支撑软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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