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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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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导读: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2022年12号公告,发布了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扣除政策。
文件要点如下:1、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可以选择一次性(或减半)扣除。一次性扣除:最低折旧为3年的,电子设备类;一次性扣除50%的:最低折旧为4年的,车辆类;折旧为5年的,家具类;折旧为10年的,机器类。剩下50%按照规定在剩余年度内计算折旧进行扣除。设备器具的其他口径同500万以下一次性扣除的政策。2、中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什么?——主要依据从业人员、资产或营业收入指标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按上述标准认定的提前是从事的行业非国家禁止,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口径和计算方法同企业所得税。总的来看,大部分企业能够符合标准,受益面广。
3、可以预缴享受,同500万元以下一次性扣除。4、政策执行时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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