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请关注 一池秋水
2024-08-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往期推荐

税局口径:明确部分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确实无法支付款项、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未完工产品等收入确认

只需三步,判断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不动产转移能否享受重组优惠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改制重组契税税收优惠延续三年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汇总(2022年3月)

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  如何操作能适用于特殊性重组政策

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转让软件是否免征增值税?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扫码|关注我们

感谢您的点赞、在看和分享!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一池秋水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