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请关注 一池秋水
2024-08-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
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往期推荐

税局口径:明确部分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确实无法支付款项、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未完工产品等收入确认

只需三步,判断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不动产转移能否享受重组优惠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改制重组契税税收优惠延续三年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汇总(2022年3月)

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  如何操作能适用于特殊性重组政策

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转让软件是否免征增值税?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扫码|关注我们

感谢您的点赞、在看和分享!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一池秋水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