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哪些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商量着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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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近,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预约申报已经启动。
链接:如何预约个税汇算清缴
很多朋友平时没有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想通过汇算清缴申报扣除,并申请退税。
那么,7项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时,哪些需要和配偶商量?有无需要与兄弟姐妹、父母商量呢?
我们一起来梳理下:
需要与配偶商量如何选择扣除的项目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纳税人,而不是家庭,夫妻双方都是独立的纳税人。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采用的是超额累计税率,同样的金额选择在哪一方扣除会造成税负的差异。以下扣除项目税法赋予了配偶有选择权。
(一)子女教育、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选择一方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各扣50%
扣除标准: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教育支出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学前教育指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如何选择: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住房贷款支出
——可以选择在一方扣除,婚前都有房的遵特别规定
(三)住房租金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可以选择在一方扣除
扣除标准: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如何选择: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注意事项: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四)大病医疗支出
——可以选择在一方扣除
扣除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如何选择: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注意事项: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需要和兄弟姐妹商量的扣除项目
赡养老人
——有兄弟姐妹的可以约定分摊
扣除标准: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可以和父母商量的扣除项目
扣除标准: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如何选择: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看起来很简单,涉及到具体情形时,还有很多注意事项。各位小主要根据政策规定诚信、科学地申报,并且注意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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