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准确理解政策 防范三种风险
导读:前段时间,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公益大讲堂,邀请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教授辛连珠和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总监黄兴涛两位专家,结合大量案例,对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进行了讲解。与会企业财税负责人表示,听完专家的讲解,更加认识到准确理解税收政策规定的重要性——这是合规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前提。据悉,当天的活动,中央统战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中税协、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相关负责同志出席,200多名在京企业代表参加。近日,《中国税务报》刊发文章,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风险。
企业汇算:准确理解政策是合规基本前提
存货处置收入不属于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
辛连珠在分析大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遇到的合规性问题后发现,一些企业容易在收入确认、扣除项目、资产处置等环节出现不合规的处理,主要原因是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还有一些企业在具体税务处理上不细究政策细节,存在“想当然”的现象。比如,甲公司发生政策性搬迁,处置存货后,将取得的存货处置收入确认为搬迁补偿收入,适用递延纳税,在搬迁期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导致税务风险。
辛连珠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因此,企业应准确区分搬迁补偿收入与搬迁资产处置收入,合规税务处理,防范税务风险。
黄兴涛在实践中发现,尤其是对于扣除项目的归集,一些企业分类、核算不准确,容易导致后续风险。比如,职工薪酬包含范围广,涉及概念多,不仅涉及工资薪金总额的确认,而且涉及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费用的归集和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因此,企业有必要系统梳理日常税务处理中的难点和税务风险高发点,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合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不征税收入应满足规定条件
在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合规进行税务处理的第一步,是要准确辨析具体概念。
以不征税收入为例,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征税收入的定义进行了明确——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辛连珠认为,对企业来说,财政性资金要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应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个条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明确,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辛连珠分析,如果财政性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相应条件,企业应及时、准确将其确认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还要关注后续支出环节的合规处理。”黄兴涛举例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务中,一些科技型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并将其投入于研发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预缴税款不再抵缴下一年度税款
作为重要的宏观政策工具,税收政策会根据宏观政策的变化而调整。企业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中,就要动态关注这些调整,否则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
以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为例。此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规定,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2021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不能及时关注到这一变化,不仅会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合规性,而且影响管理层对资金安排的预期。”辛连珠说。
2023年05月05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 作者: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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