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促进优化公司治理
新修订的公司法加强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简化公司存续周期部分流程,压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法自1993年出台,已经过4次修正,2次修订。本次修订是公司法颁布30年来最大的一次修订,意在加强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简化公司存续周期部分流程,压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由于配套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尚未发布,笔者仅就公司法中关注度最高的变化谈一下看法。
强化股东出资责任。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业创新、注册资金闲置、虚假出资验资等突出问题。注册公司数量从2014年的1303万户,增长至2023年11月底的4839万户,10年时间增长了2.7倍。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意味着,2024年7月1日以后注册的公司必须5年内缴足,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目前没有规范逐步调整的时限,需要等待进一步的执行细则。
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出现大规模的减资或注销“潮”。是否会出现2013年公司法修订前大量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也是股东们普遍关注的。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一起设立公司的股东,如果有人没有在公司成立后5年内实缴出资,其他的创始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六类可以出资的资产,除了过去的货币、实物、商标、土地使用权,新明确了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并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权利转让等手续后股权和债权出资形式,很大程度解决了没有现金的问题。股权转让也出现了重大变化,之前的股权转让要求必须所有股东同意,现在股权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只要走完既定的流程就可以直接转让。
新修订的公司法还增加了一些规定,防止股东或关联方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以及公司不正当影响股价。例如,规定当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中小股东可主张公司回购股权;增加了股份公司可设置转让受限股,明确了同股不同权;规定类别股的分类表决制度等。另一重要突破在于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股份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并要求相应董事会决议应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而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仍应经股东会决议。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债务风险的纵向穿透和横向穿透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地位,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横向穿透指公司一旦遇到债务纠纷等,与目前公司存在关联的公司也会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是有前置条件的,当法院认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进行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时,才会涉及横向法人人格否定。因此,同一股东名下控股的所有公司之间的资金借贷、货物买卖与其他关联交易要尤为审慎。此外,在原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享有期限利益。在破产清算案件执行阶段,公司股东的期限利益仍应得到保护。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强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新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强调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指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指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新修订的公司法细化了有关忠实义务在关联交易、谋求商业机会及同业竞争三个场景下的具体规定。此外,由于中小股东往往不管理公司,董事通常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更熟悉,因此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将清算义务人由原先的股东转变为董事,更为合理。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所有董事都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明确其经济责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约,代表公司参加仲裁、诉讼等,对内可享有公司部分业务执行权。原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双层治理结构,但是实践中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有限,据此,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副教授)
版次:05 作者:张永冀
往期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