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要点快速读懂资源回收企业收废业务“反向开票”的税法规定
来源:凡人小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五号公告”),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凡人以为,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快速学习掌握资源回收“反向开票”的税法规定。
要点一:“反向开票”开具的是“打了标”的普通发票
“反向开票”是一种特殊的发票开具方式,发票一般都是由收款方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款项时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反向开票”却是由付款方在支付款项时向自己开具发票。5号公告生效前,可以“反向开票”的业务仅有“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等。《发票管理办法(2023)》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从发票的角度看,“反向开票”开具的仍然是增值税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收款人开具的发票并无不同,其中的差别主要有两项:一是开票人不同,二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特定功能开具时,发票上会有特定标签。如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上,就标注了“报废产品收购”字样。
要点二:资源回收企业申请“反向开票”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所有资源回收企业都可以申请“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资源回收企业申请“反向开票”资格,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二是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二是需要具备特定的资源回收企业认定或取得相关证书的的资源回收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资源回收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反向开票”,需要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开通“反向开票”功能后,才能反向开具发票。
要点三: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可以选择“反向开票”也需符合四个条件
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既可以选择由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也可以选择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选择“反向开票”需要符合四个条件:
一是只能向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反向开票”。5号公告明确,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二是销售的报废产品,只能是自然人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收购的报废产品。
三是自然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自然月“反向开票”报废产品不含税销售额不能超过500万元。其中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并非只是固定向同一资源回收企业投售,累计500万元是指自然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内,在中国境内不同的资源回收企业的的投售销售额累计。
四是自然人应同意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其办理销售报废产品的税费申报。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自然人选择由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的,应当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需要注意的是,代办不是委托代征,而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务代理行为,资源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代办义务,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资源回收企业未履行代办义务,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应代办未办代的资源回收企业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要点四: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可享更大的税费优惠
5号公告规定,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由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的,可享受以下税费优惠:
一是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即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同时在2027年底前适用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该项优惠仅适用于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自然人因不同意资源回收企业找办税费申报不得“以向开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仍然执行按日(或按次)不超过500元免征增值税的起征点政策。
二是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但需要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三是依法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另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然人都是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税费优惠政策。
要点五: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有规定
资源回收企业应根据需要,按规定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不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既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号公告规定,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在2024年4月29日五号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除此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要点六:“反向开票”还需遵循的其他规定
一是选择新的“报废产品”类编码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
二是按照规定调整开票额度。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发票,也可以使用税务Ukey开具增值税纸质发票。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三是错开误开发票需红字冲回。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四是资源回收企业承担“反向开票”业务真实性责任。资源回收企业只能对自然人向本单位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对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资源回收企业采取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公告明确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